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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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告提款時、地及數額(民│取款人│備註 │
│號│國、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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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①107年12月19日17時13分 │丁○○│就左列①之款項,置放於渣│
│ │ 許,於渣打商業銀行台中│ │打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對面加│
│ │ 分行提領2萬元。 │ │油站廁所;就左列②之款項│
│ │②107年12月20日22時43 分│ │,置放於臺中市中華路錢櫃│
│ │ 至46分許,在渣打商業銀│ │KTV1樓廁所內;就左列③之│
│ │ 行中清分行提領6萬元、6│ │款項,置放於臺中市中華路│
│ │ 萬元、6萬元,共計18萬 │ │某處。 │
│ │ 元。 │ │ │
│ │③107年12月21日3時17分至│ │ │
│ │ 20分許,在渣打商業銀行│ │ │
│ │ 東海分行提領6萬元、6萬│ │ │
│ │ 元、6萬元、2萬元,共計│ │ │
│ │ 2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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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①107年12月25日上午9時47│甲○○│甲○○領取左列①、②款項│
│ │ 分至50分許,渣打商業銀│ │後,自行花用殆盡,並未繳│
│ │ 行東海分行,提領6萬元 │ │回該詐欺集團。 │
│ │ 、6萬元、6萬元,共計18│ │ │
│ │ 萬元。 │ │ │
│ │②107年12月25日9時57分許│ │ │
│ │ ,在全家超商新福樂門市│ │ │
│ │ ,提領2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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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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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人交付款項之時地、數額│取款時間、數額 │
│號│(民國、新臺幣) │(民國、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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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於107年12月27日12 時│丁○○於同日13時37│
│ │34分許,領取60萬元,並於同│分許,至左列地點,│
│ │日13時1分,將之置放於家樂 │取走左列款項。 │
│ │福青海店賣2旁手扶梯之置物 │ │
│ │櫃內。 │ │
├─┼─────────────┼─────────┤
│2 │乙○○於107年12月27日13 時│丁○○於同日15 時9│
│ │51分許,領取30萬元,並於同│分許,至左列地點,│
│ │日15時9 分許,將之置放於家│取走左列款項。 │
│ │樂福青海店賣2 旁手扶梯之置│ │
│ │物櫃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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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於107年12月27日14 時│丁○○於同日16 時6│
│ │10許,領取60萬元,並於同日│分許,至左列地點,│
│ │16時6 分許,將之置放於家樂│取走左列款項。 │
│ │福青海店1樓之置物櫃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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