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 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 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 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
⒈陳柏羽部分:犯罪事實一,被告陳柏羽出售其郵局帳戶之價 金為4,000 元,為其犯罪事實一之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此部分犯罪所 得並非提領各別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報酬,為免重複沒收疑慮 ,故於獨立項下宣告之。而犯罪事實二、三、四,陳柏羽陳 稱並未領到報酬(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 號卷二第29頁) ,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有領得任何報酬,自無犯罪所得沒收 規定之適用。
⒉游智皓部分:被告游智皓陳稱:拿到我自己領的金額的1%為 報酬(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 號卷二第29頁)、順利順心 叫我將錢放在指定的地方(見偵㈠卷第40頁),此與一般詐 騙集團提款車手之報酬行情及犯罪模式亦是相符;依此,游 智皓所分得之犯罪所得為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二編號2 至4 提 領款項1%的報酬,而因附表二編號2 至4 之款項業已無從區 分為何被害人匯入,且換算後之報酬金額非多,游智皓又經 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宣告沒收或追徵該部分之犯罪所得即 已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自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⒊陳炘毅部分:被告陳炘毅陳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三提領包 裹部分,那些提款卡、存摺是由「阿成」帶走,陳柏羽沒有 給伊錢,犯罪事實三即附表四提款部分的報酬都還沒有拿到 (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 號卷二第32頁、偵㈠卷第7 頁) ,此與一般詐騙集團提款車手之報酬多是交款給上手時領取 之分贓模式、收簿手領取之提款卡等物應會交給上手之犯罪 模式大概相符,且陳炘毅在提款之後隨即為警查獲,提領之 8 萬元又已扣案,卷內復無證據證明除附表三編號1 楊冠勳 之彰化銀行提款卡外,陳炘毅另有獲得其他犯罪所得。扣案 (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35 號,即107 年度偵字第3660號, 見警㈦卷第28頁)之彰化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 00號),為陳炘毅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三編號1 領取包裹所得 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扣案 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為被告陳炘毅所 有、且供本案犯罪事實二、三犯罪所用,業據陳炘毅陳述明 確(見警㈡卷第111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
⒋田岳文部分:犯罪事實四,被告田岳文共提領15萬元,其中 有9 萬元未交給陳柏羽,該9 萬元中之8 萬5,000 元為田岳
文取得、5,000 元為陳○翰取得,此據田岳文、陳○翰一致 陳述在卷(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 號卷二第74頁、偵㈤卷 第44、48頁),該8 萬5,000 元為田岳文犯罪事實四之犯罪 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㈨退併辦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38 48號移送併辦意旨以被告游智皓關於被害人游士德、楊思延 、楊楷祥3 人部分,與已追加起訴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13 、102 號、107 年度偵字第3964號 ,即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 號案件係屬同一案件,於108 年 8 月9 日請求併案審理(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 號卷二第 245 至250 頁),而因被告游智皓關於上開被害人3 人等部 分既經中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293號等案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在案、且經本院另為免訴之諭知,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被害 人游士德、楊思延、楊楷祥部分)與本案追加起訴部分即無 同一案件之關係,並非本案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 予審究,此一併案部分自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 2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蔣忠義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晴玲、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地 │匯款金額 │
├──┼───┼───────────┼──────┼─────┤
│ 1 │黃馨美│該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107 年7 月16│4,180 元 │
│ │ │刊登不實販賣包包之訊息│日晚間9 時46│ │
│ │ │,嗣黃馨美於107 年7 月│分許/ 高雄市│ │
│ │ │16日晚間9 時12分許,見│三民區 │ │
│ │ │該不實訊息,並與該詐騙│ │ │
│ │ │集團成員聯繫後,信以為│ │ │
│ │ │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 │ │
│ │ │地,匯款右列金額入陳柏│ │ │
│ │ │羽所申辦之前開帳戶中。│ │ │
├──┼───┼───────────┼──────┼─────┤
│ 2 │柯長廷│該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107 年7 月16│4,240 元 │
│ │ │刊登不實販賣包包之訊息│日晚間10時56│ │
│ │ │,嗣柯長廷於107 年7 月│分許/ 臺中市│ │
│ │ │16日晚間9 時30分許,見│太平區 │ │
│ │ │該不實訊息,並與該詐騙│ │ │
│ │ │集團成員聯繫後,信以為│ │ │
│ │ │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 │ │
│ │ │地,匯款右列金額入陳柏│ │ │
│ │ │羽所申辦之前開帳戶中。│ │ │
├──┼───┼───────────┼──────┼─────┤
│ 3 │張紘榤│該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107 年7 月16│3,680 元 │
│ │ │刊登不實販賣包包之訊息│日晚間11時33│ │
│ │ │,嗣張紘榤於107 年7 月│分許/ 彰化市│ │
│ │ │16日晚間11時許,見該不│彰南路 │ │
│ │ │實訊息,並與該詐騙集團│ │ │
│ │ │成員聯繫後,信以為真陷│ │ │
│ │ │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 │ │
│ │ │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地,│ │ │
│ │ │匯款右列金額入陳柏羽所│ │ │
│ │ │申辦之前開帳戶中。 │ │ │
├──┼───┼───────────┼──────┼─────┤
│ 4 │林○維│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107 年7 月18│2,060 元 │
│ │(真實│7 月17日上午10時1 分許│日下午3 時25│ │
│ │姓名詳│,以臉書私訊林○維,對│分許/ 新北市│ │
│ │卷) │其謊稱有林○維要購買的│淡水區 │ │
│ │ │衣服款式,林○維信以為│ │ │
│ │ │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 │ │
│ │ │地,匯款右列金額入陳柏│ │ │
│ │ │羽所申辦之前開帳戶中。│ │ │
├──┼───┼───────────┼──────┼─────┤
│ 5 │李劼庭│該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107 年7 月17│2 萬 3,000│
│ │ │刊登不實販賣手機之訊息│日上午12時31│元 │
│ │ │,嗣李劼庭(起訴書誤載│分許/ 不詳地│ │
│ │ │為「張紘榤」,應予更正│點 │ │
│ │ │)於107 年7 月16日晚間│ │ │
│ │ │9 時許,見該不實訊息,│ │ │
│ │ │並與該詐騙集團成員聯繫│ │ │
│ │ │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 │
│ │ │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 │ │
│ │ │金額入陳柏羽所申辦之前│ │ │
│ │ │開帳戶中。 │ │ │
├──┼───┼───────────┼──────┼─────┤
│ 6 │游士德│該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107 年7 月17│4,440 元、│
│ │ │刊登不實販賣包包之訊息│日下午5 時 8│3,800 元 │
│ │ │,嗣游士德於107 年7 月│分許、下午 5│ │
│ │ │17日,見該不實訊息,並│時19分許/ 臺│ │
│ │ │與該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北市中正區汀│ │
│ │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州路3 段 249│ │
│ │ │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號 │ │
│ │ │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 │ │
│ │ │額入陳柏羽所申辦之前開│ │ │
│ │ │帳戶中。 │ │ │
├──┼───┼───────────┼──────┼─────┤
│ 7 │楊思延│該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107 年7 月17│3,060 元 │
│ │ │刊登不實販賣包包之訊息│日晚間7 時47│ │
│ │ │,嗣楊思延於107 年7 月│分許/ 臺北市│ │
│ │ │17日晚間7 時47分許,見│信義區信義路│ │
│ │ │該不實訊息,並與該詐騙│5 段5 號 │ │
│ │ │集團成員聯繫後,信以為│ │ │
│ │ │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 │ │
│ │ │地,匯款右列金額入陳柏│ │ │
│ │ │羽所申辦之前開帳戶中。│ │ │
├──┼───┼───────────┼──────┼─────┤
│ 8 │楊楷祥│該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107 年7 月17│3,560 元 │
│ │ │刊登不實販賣包包之訊息│日晚間7 時59│ │
│ │ │,嗣楊楷祥於107 年7 月│分許/ 不詳地│ │
│ │ │17日,見該不實訊息,並│點 │ │
│ │ │與該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 │ │
│ │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 │ │
│ │ │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 │ │
│ │ │額入陳柏羽所申辦之前開│ │ │
│ │ │帳戶中。 │ │ │
├──┼───┼───────────┼──────┼─────┤
│ 9 │徐子懿│該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107 年7 月17│3,600元 │
│ │ │刊登不實販賣包包之訊息│日晚間9 時13│ │
│ │ │,嗣徐子懿於107 年7 月│分許/ 彰化市│ │
│ │ │16日凌晨3 時47分許,見│公園路1 段33│ │
│ │ │該不實訊息,並與該詐騙│5 號 │ │
│ │ │集團成員聯繫後,信以為│ │ │
│ │ │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 │ │
│ │ │地,匯款右列金額入陳柏│ │ │
│ │ │羽所申辦之前開帳戶中。│ │ │
├──┼───┼───────────┼──────┼─────┤
│ 10 │陳志瑜│該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107 年7 月17│3,980 元 │
│ │ │刊登不實販賣包包之訊息│日下午5 時44│ │
│ │ │,嗣陳志瑜於107 年7 月│分/ 高雄市楠│ │
│ │ │17日下午3 時許,見該不│梓區楠梓新路│ │
│ │ │實訊息,並與該詐騙集團│188 號之統一│ │
│ │ │成員聯繫後,信以為真陷│便利超商 │ │
│ │ │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 │ │
│ │ │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地,│ │ │
│ │ │匯款右列金額入陳柏羽所│ │ │
│ │ │申辦之前開帳戶中。 │ │ │
└──┴───┴───────────┴──────┴─────┘
附表二:
┌──┬───┬──────────┬───────┬─────┐
│編號│提款人│提款地點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
├──┼───┼──────────┼───────┼─────┤
│ 1 │陳柏羽│臺中市西區西屯路1 段│107 年7 月16日│4,005 元 │
│ │ │156 號(全家超商臺中│晚間9 時55分許│ │
│ │ │京華店) │ │ │
├──┼───┼──────────┼───────┼─────┤
│ 2 │游智皓│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 3│107 年7 月17日│1,000 元 │
│ │ │段130 號(臺中西屯郵│凌晨2 時43分許│ │
│ │ │局) │ │ │
├──┼───┼──────────┼───────┼─────┤
│ 3 │游智皓│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15│107 年7 月17日│3 萬 2,000│
│ │ │1 號(嘉義玉山郵局)│下午4 時24分許│元 │
├──┼───┼──────────┼───────┼─────┤
│ 4 │游智皓│臺中市東區自由路 226│107 年7 月17日│1 萬 5,005│
│ │ │號(統一超商進德門市│晚間8 時19分許│元 │
│ │ │) │ │ │
├──┼───┼──────────┼───────┼─────┤
│ 5 │游智皓│嘉義市○區○○路00號│107 年7 月18日│8,005 元 │
│ │ │(統一超商義東門市)│凌晨1 時31分許│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金融帳戶 │
├──┼───┼───────────────┼────────┤
│ 1 │楊冠勳│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7 月間,│彰化銀行帳號:41│
│ │ │在網路上刊登貸款之虛假訊息,嗣│000000000000號帳│
│ │ │楊冠勳見該訊息,在與該詐騙集團│戶 │
│ │ │成員聯繫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中國信託商銀帳號│
│ │ │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在桃園│:000000000000號│
│ │ │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之統一便利超商│帳戶 │
│ │ │內,將右列帳戶,寄送予自稱「王│ │
│ │ │代書」之人。 │ │
├──┼───┼───────────────┼────────┤
│ 2 │黃懷廣│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6 月中旬│華南銀行帳號:64│
│ │ │,以LINE傳送【兼職月領3 萬起】│0000000000號帳戶│
│ │ │之訊息予黃懷廣,黃懷廣信以為真│ │
│ │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示,於107 年8 月3 日下午5 時22│ │
│ │ │分、107 年8 月27日某時許,將右│ │
│ │ │列帳戶存摺、提款卡,兩度寄送至│ │
│ │ │該詐騙集團所指定之地點。 │ │
└──┴───┴───────────────┴────────┘
附表四: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入帳戶及金│提款金額及時地 │
│ │ │ │額 │ │
├──┼───┼────────┼──────┼────────┤
│ 1 │陳正忠│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合庫商銀帳號│分3 筆、共5 萬元│
│ │ │107 年8 月6 日上│:0000000000│(不含跨行提領手│
│ │ │午10時26分許,假│565 號(成尚│續費)/ │
│ │ │借友人名義撥打電│昱)帳戶/ │107 年8 月6 日上│
│ │ │話予陳正忠借款,│5 萬元 │午10時39分許/ │
│ │ │陳正忠信以為真陷│ │名間鄉農會 │
│ │ │於錯誤,便依該詐│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於同日上午10時31│ │ │
│ │ │分許,在高雄市內│ │ │
│ │ │湖區匯款右列金額│ │ │
│ │ │入右列帳戶中。 │ │ │
├──┼───┼────────┼──────┼────────┤
│ 2 │徐桂容│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國泰世華商銀│分3 筆、共5 萬元│
│ │ │107 年8 月6 日上│帳號:277506│(不含跨行提領手│
│ │ │午10時24分許,假│043001號(吳│續費)/ │
│ │ │借友人名義撥打電│桂芳)帳戶/ │107 年8 月6 日中│
│ │ │話予徐桂容借款,│5 萬元 │午12時31分許/ │
│ │ │徐桂容信以為真陷│ │中寮郵局 │
│ │ │於錯誤,便依該詐│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於同日上午11時58│ │ │
│ │ │分許,匯款右列金│ │ │
│ │ │額入右列帳戶中。│ │ │
├──┼───┼────────┼──────┼────────┤
│ 3 │蔡專煜│該詐騙集團成員於│中國信託商銀│分2 筆、共4 萬元│
│ │ │107 年8 月6 日上│帳號:129541│(不含跨行提領手│
│ │ │午11時24分許,假│180564號(楊│續費)/ │
│ │ │借親戚名義撥打電│冠勳)帳戶/ │107 年8 月6 日下│
│ │ │話予蔡專煜借款,│4 萬元 │午1 時12分許/ │
│ │ │蔡專煜信以為真陷│ │統一超商集寶門市│
│ │ │於錯誤,便依該詐│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於同日中午12時14│ │ │
│ │ │分許,匯款右列金│ │ │
│ │ │額入右列帳戶中。│ │ │
├──┼───┼────────┼──────┼────────┤
│ 4 │黃金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彰化銀行帳號│分4 筆、共8 萬元│
│ │ │107 年8 月5 日晚│:0000000000│(不含跨行提領手│
│ │ │間7 時許,假借友│0000號(楊冠│續費)/ │
│ │ │人名義撥打電話予│勳)帳戶/ │107 年8 月6 日下│
│ │ │黃金山借款,黃金│8 萬5,000 元│午1 時22分許/ │
│ │ │山信以為真陷於錯│ │集集鎮農會 │
│ │ │誤,便依該詐騙集│ │ │
│ │ │團成員指示,於10│ │ │
│ │ │7 年8 月6 日日下│ │ │
│ │ │午1 時9 分許,匯│ │ │
│ │ │款右列金額入右列│ │ │
│ │ │帳戶中。 │ │ │
└──┴───┴────────┴──────┴────────┘
附表五:陳柏羽所犯罪名、科刑及沒收
┌──┬───────────┬──────────┬─────┐
│編號│所犯罪名、科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被害人) │備註 │
├──┼───────────┼──────────┼─────┤
│ 1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陳柏羽賣出│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1 (黃馨美) │帳戶犯罪所│
│ │年壹月。 │ │得4,000 元│
│ │ │ │另於主文獨│
│ │ │ │立項下宣告│
│ │ │ │沒收 │
├──┼───────────┼──────────┼─────┤
│ 2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2 (柯長廷) │ │
│ │年壹月。 │ │ │
├──┼───────────┼──────────┼─────┤
│ 3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3 (張紘榤) │ │
│ │年壹月。 │ │ │
├──┼───────────┼──────────┼─────┤
│ 4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4 (林○維) │ │
│ │年壹月。 │ │ │
├──┼───────────┼──────────┼─────┤
│ 5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5 (李劼庭) │ │
│ │年壹月。 │ │ │
├──┼───────────┼──────────┼─────┤
│ 6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6 (游士德) │ │
│ │年壹月。 │ │ │
├──┼───────────┼──────────┼─────┤
│ 7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7 (楊思延) │ │
│ │年壹月。 │ │ │
├──┼───────────┼──────────┼─────┤
│ 8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8 (楊楷祥) │ │
│ │年壹月。 │ │ │
├──┼───────────┼──────────┼─────┤
│ 9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9 (徐子懿) │ │
│ │年壹月。 │ │ │
├──┼───────────┼──────────┼─────┤
│ 10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10(陳志瑜) │ │
│ │年壹月。 │ │ │
├──┼───────────┼──────────┼─────┤
│ 11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三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1 (楊冠勳) │ │
│ │年。 │ │ │
├──┼───────────┼──────────┼─────┤
│ 12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三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2 (黃懷廣) │ │
│ │年。 │ │ │
├──┼───────────┼──────────┼─────┤
│ 13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三即附表四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1 (陳正忠) │ │
│ │年壹月。 │ │ │
├──┼───────────┼──────────┼─────┤
│ 14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三即附表四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2 (徐桂容) │ │
│ │年壹月。 │ │ │
├──┼───────────┼──────────┼─────┤
│ 15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三即附表四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3 (蔡專煜) │ │
│ │年壹月。 │ │ │
├──┼───────────┼──────────┼─────┤
│ 16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三即附表四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4 (黃金山) │ │
│ │年壹月。 │ │ │
├──┼───────────┼──────────┼─────┤
│ 17 │陳柏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四(李靜翠)│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年壹月。 │ │ │
└──┴───────────┴──────────┴─────┘
附表六:游智皓所犯罪名、科刑及沒收
┌──┬───────────┬──────────┬─────┐
│編號│所犯罪名、科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被害人) │備註 │
├──┼───────────┼──────────┼─────┤
│ 1 │游智皓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游智皓其餘│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10(陳志瑜) │被訴部分另│
│ │年壹月。 │ │為免訴判決│
└──┴───────────┴──────────┴─────┘
附表七:陳炘毅所犯罪名、科刑及沒收
┌──┬───────────┬──────────┬─────┐
│編號│所犯罪名、科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被害人) │備註 │
├──┼───────────┼──────────┼─────┤
│ 1 │陳炘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三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1 (楊冠勳) │ │
│ │年。扣案之彰化銀行提款│ │ │
│ │卡壹張及iPhone行動電話│ │ │
│ │壹支,均沒收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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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炘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三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2 (黃懷廣) │ │
│ │年。扣案之iPhone行動電│ │ │
│ │話壹支,沒收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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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炘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三即附表四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1 (陳正忠) │ │
│ │年壹月。扣案之iPhone行│ │ │
│ │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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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炘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三即附表四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2 (徐桂容) │ │
│ │年壹月。扣案之iPhone行│ │ │
│ │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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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炘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三即附表四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3 (蔡專煜) │ │
│ │年壹月。扣案之iPhone行│ │ │
│ │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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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炘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三即附表四編│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號4 (黃金山) │ │
│ │年壹月。扣案之iPhone行│ │ │
│ │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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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田岳文所犯罪名、科刑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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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所犯罪名、科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被害人)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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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田岳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犯罪事實四(李靜翠)│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之│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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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警、偵卷宗代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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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070011514號卷 │警㈠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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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投警刑科偵字第1070057622│警㈡卷 │
│號卷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070016052號卷 │警㈢卷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80002836號卷 │警㈣卷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4204號卷 │警㈤卷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投集警偵字第1080000821號卷 │警㈥卷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投警刑科偵字第1070037765│警㈦卷 │
│號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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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投警刑科偵字第1070059117│警㈧卷 │
│號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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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897 號卷 │他㈠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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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964號卷 │偵㈠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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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113 號卷 │偵㈡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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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5465號卷 │偵㈢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833 號卷 │偵㈣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102 號卷 │偵㈤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513 號卷 │偵㈥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660號卷 │偵㈦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5636號卷 │偵㈧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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