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304 條第1 項、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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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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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明進…林鉉鎧…你們父子再裝笑a 沒關係啦! │
│ │我會給你們埋在一起…林鉉鎧晚上你再不拿五萬出來處│
│ │理… │
│ │我就把你的身分證那去錢莊借錢… │
│ │等你到八點啊… │
│ │準備開戰… │
│ │請打0000-000-000 ...等你啊! │
│ │等不到你就準備叫救護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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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鉉凱鎧幹你娘啦…動源全台中埔里的兄弟也要抓到你│
│ │…再跑啊!給我抓到你就死了…你老爸要死了快回去看│
│ │看他…我也叫沙鹿那邊的兄弟再抓你了…你躲好啊…給│
│ │我們拼走那麼多錢你真好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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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各位大哥大姐們幫忙抓一下… │
│ │我有發現大甲媽祖有扒手… │
│ │他在彰化被我們抓到了… │
│ │但是又被他跑走了… │
│ │他的證件掉在地上… │
│ │我們想分享出去… │
│ │不要給信徒受害了… │
│ │他因該是扒手集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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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大家多多分享幫忙抓這一個廢物… │
│ │謝謝啦!抓到有五十萬獎金… │
│ │請大家幫忙分享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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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個廢物幹我不給我錢… │
│ │還打我他叫林鉉鎧… │
│ │請大家幫我分享文出去… │
│ │謝謝抓到有獎金十萬喔… │
│ │人都在沙鹿上班… │
│ │請大家多多幫忙… │
│ │仗著他老爸是警察到處欺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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