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林喜妹 蔡瑞聖 蔡淑芬 蔡旻軒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被 告 黃鈺婷 天水蓮大飯店分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美雲被 告 天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雄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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