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57號
NTDM,105,訴,257,2017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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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簿3 本均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被害人,原應依上開刑法 沒收章之規定宣告沒收,然上開被告癸○○竊得之身分證 件係作為身分識別之用,不具財產價值,而信用卡、金融 卡、存摺等物,亦均可透過掛失補發程序使之失其效用, 阻止被告癸○○繼續使用取得不法財產利益,是上開物品 沒收與否,對於被告癸○○不法行為之評價與非難,抑或 刑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均助益甚微,若另開啟執行程序探 知所在、所有及其價額,其手段與目的關聯薄弱且不符比 例,尚乏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 額,附此敘明。
7.事實欄十部分,竊盜所得1,500 元由被告癸○○與另案被 告林永倫平分,業據渠等供述一致,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同條第3 項規定分別沒收被告癸○○之實際 犯罪所得750 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8.事實欄十一部分,2 次竊盜所得均由被告癸○○與被告卯 ○○平分,業據渠等供述一致,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同條第3 項規定分別沒收被告癸○○之實際犯罪 所得500 元、1,500 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9.事實欄五、八、九部分,被告癸○○竊得之機車3 臺,均 經被害人領回,業據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在卷,並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該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揆諸前開規定,自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320 條第1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4 款、第337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之2 第1項、第25條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2 款、第3 項、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癸○○、寅○○所犯部分之宣告刑及沒收┌──┬───────┬─────────────────────┐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
├──┼───────┼─────────────────────┤
│ 1 │如事實欄一所示│癸○○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甲○○取得之│
│ │ │犯罪所得櫸木盆栽壹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如事實欄二所示│癸○○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手鋸貳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寅○○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 │刑玖月。未扣案手鋸貳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如事實欄三所示│癸○○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
│ │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1 │如事實欄四(一│癸○○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所示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刮鬍刀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2 │如事實欄四(二│癸○○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所示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3 │如事實欄四(三│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二編號1 、2 所示私文書內偽造之「己○○」署│
│ │ │名共貳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HTC 廠牌M9+ │
│ │ │型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4 │如事實欄四(四│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所示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附表二編號3 所示私文書內偽造之「己○○」署│
│ │ │名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肆│
│ │ │佰柒拾元之衣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寅○○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私文書內偽造之「洪木
│ │ │富」署名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
│ │ │壹仟肆佰柒拾元之衣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5 │如事實欄四(五│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所示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附表二編號4 所示私文書內偽造之「己○○」署│
│ │ │名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
│ │ │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寅○○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私文書內偽造之「洪木
│ │ │富」署名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4-6 │如事實欄四(六│癸○○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寅○○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 │如事實欄五所示│癸○○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如事實欄六所示│癸○○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 │扣犯罪所得黑色皮包壹只及鑰匙壹支均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7 │如事實欄七所示│癸○○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 │如事實欄八所示│癸○○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如事實欄九所示│癸○○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如事實欄十所示│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破壞剪壹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
│ │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如事實欄十一(│癸○○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一)所示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11-2│如事實欄十一(│癸○○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二)所示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偽造之署押
┌─┬───┬──────┬──────────┬────────┬──────┐
│編│偽造人│偽造時間及地│偽造之私文書名稱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卷證出處 │
│號│ │點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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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癸○○│如事實欄四(│交機確認書1 紙 │「取貨人親簽」欄│投投警偵字第│
│ │ │三)所示時、│ │內「己○○」之署│0000000000號│
│ │ │地 │ │押1 枚 │警卷第24頁上│
│ │ │ │ │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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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癸○○│如事實欄四(│遠傳電信南投民族加盟│持卡人簽名欄內「│投投警偵字第│
│ │ │三)所示時、│門市信用卡簽帳單(特│己○○」之署押1 │0000000000號│
│ │ │地 │約商店存根聯)1 紙 │枚 │警卷第24頁下│
│ │ │ │ │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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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寅○○│如事實欄四(│Metro-南投家樂福信用│簽名欄內「己○○│投投警偵字第│
│ │ │四)所示時、│卡簽帳單(特約商店存│」之署押1 枚 │0000000000號│
│ │ │地 │根聯)1 紙 │ │警卷第25頁左│
│ │ │ │ │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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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寅○○│如事實欄四(│金玉山銀樓信用卡簽帳│持卡人簽名欄內「│投投警偵字第│
│ │ │五)所示時、│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己○○」之署押1 │0000000000號│
│ │ │地 │1紙 │枚 │警卷第25頁左│
│ │ │ │ │ │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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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