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建簡字,109年度,3號
TNEV,109,南建簡,3,20201217,1

2/2頁 上一頁


程款之金額高於市價乙節為真實,其等亦無主張不受該工 程付款比例單所載約定拘束之餘地,則允呈公司片面終止 系爭工程契約雖無理由,惟因郭釧盅等4人、富井公司既 係同意終止系爭工程契約,而應認兩造合意終止系爭工程 契約,從而,允呈公司申領上揭工程款均係於合意終止系 爭工程契約書之前,則揆之上揭說明,允呈公司依據該工 程付款比例單所載各期金額向郭釧盅等4人、富井公司申 領工程款,即非無法律上依據,郭釧盅等4人、富井公司 主張:允呈公司領取該等工程款係為無法律上原因,允呈 公司應返還該等工程款乙節,自屬無據,委不足採。五、綜上所述,允呈公司依系爭工程契約關係請求郭釧盅等4人 應給付18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求富井公司應給付128,35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允呈公司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郭釧盅等 4人、富井公司依據不當得利關係,分別反訴請求允呈公司 給付311,392元、231,127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屬無據,應予駁 回;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 應均併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予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允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