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5年度,1504號
TNEV,95,南簡,1504,2007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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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係大學畢業,目前為無職之家庭主婦,94年間名下有土 地、房屋各1筆及投資多筆等情,業經兩造陳明,且有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前開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傷勢等情,認原 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數額以30,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 請求,即難准許。
4、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5,610元、精神慰撫 金30,000元,合計35,610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 61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所命給付之金額未 逾500,000元之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詳予論述,附此 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220元(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由被告負擔3分之1即407元,餘由原告負擔。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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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