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1584號
TPBA,106,訴,1584,2018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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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4號
上 訴 人 載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家進(董事)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陳時中(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4月2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嗣於107年6月1日提出委任狀,亦迄未提出上 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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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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