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課稅率亦有不同,原告所稱縱或屬實,尚難比附援引,亦 無法拘束我國海關之認定。復查經濟部工業局工電字第0950 0731300號函說明二所稱:「…具有DVI介面之電腦顯示器依 其功能用途仍屬電腦顯示器,本局建議歸列於8471.60號列 …」,係對產品功能之解釋及建議;另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 20455616號函所載:「廠商產製或進口之彩色顯示器,本體 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因無法直接接收電 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2款規定之彩色電視機,不課徵貨物稅。…」係對於貨 物稅徵免之闡釋,原告所稱被告認定與經濟部工業局目前所 持見解以及財政部先前之函令意旨相左,顯有誤解。再查海 關為進口貨物之稅則核定及關稅徵收主管機關,輸出入貨品 分類號列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則為輸入貨品檢驗之主管機關,此則本於權限範圍內所為之 依法行政原則,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1項「行政機 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之規定。另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四、( 四):「各主管機關所列CCC號列,如與海關所核列不一致 時,以海關就實到貨物所核列者為準」。從而,原告主張系 案貨物應依經濟部工業局解釋函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同之 商品分類號列核定稅則,乃不諳行政一體之原則及稅則分類 規定所致誤解,核無可採。系爭貨物並無關稅法第65條及其 施行細則第54條第2項所定稅則號別顯然錯誤,得據以退還 關稅之情形,被告否准其申請,洵屬適法妥當。又原告於94 年11月至95年4月間進口相同貨物計15批,不服被告改列稅 則號別第8528.21.90號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本院於97年5月 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2458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在案。另他案 雄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進口與本案類同之貨品2筆,不服本 院駁回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8月14 日以97年度裁字第3935號及於98年2月12日以98年度裁字第 3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㈥、查DVI介面的英文全名為Digital Visual Interface,中文 名稱為「數位視訊介面」,是一種數位視訊介面標準,為西 元1998年「數位顯示工作小組」(Digital Display Worki- ng Group-DDWG)所制定。其設計專為傳送未經壓縮的即時 數位影像,支援個人電腦1600×1020及HDTV 720p、1080i、 1080p解析度。系爭貨物之液晶顯示器能「直接或經由一個 或多個單元間接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接」,且「能以自動資 料處理機所能使用之資料形式接收或遞送資料」,然是否「 專供或主要供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使用者」,仍應根據行為時
該顯示器本身之功能、用途及實體特性(如輸出入介面、螢 幕尺寸、解析度、掃描頻率及方式、數位內容保護《HDCP》 等)等因素判斷之。查:(一)就螢幕尺寸而言,受限於人 體眼睛與螢幕之間的距離、電腦主機與鍵盤、滑鼠及螢幕之 傳輸線距離,螢幕大小自有其限制,大尺寸之顯示器主要係 用來播放多媒體及透過機上盒收看電視等用途。再參考駐歐 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94年12月29日比貿字第09400007 330號函歐盟執委會公告彩色液晶顯示器之關稅分類決議, 依據該會西元2005年第2171號規章,對20吋以上之顯示器課 徵14%關稅及行為時市面上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器仍以15 吋及17吋為主。因此,大尺寸之顯示器顯已超出自動資料處 理機輸出單元之實用範圍,其用途應屬「多媒體顯示器」。 (二)就其解析度而言,系爭貨物最佳解析度為SXGA、UXGA 、WUXGA及WSXGA+,為既成事實標準(De factostandard) (即未經正式化、正規化或非官方之業界標準),乃因應大 尺寸顯示器而發展出之業界標準,且其最佳解析度均遠高於 VGA(640×480)及XGA(1024×768)之個人電腦共同標準 ,並可達HDTV 720p之解析度,且具有DVI(數位視訊介面) 輸入端子,可支援高解析度多媒體影像,實為「高畫質多媒 體顯示器」。因此,就系爭顯示器解析度而言,其功能及用 途「非專供或主要供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使用」,應甚明顯, 而應屬「數位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綜上所述,系爭顯示 器並非專供或主要供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使用,不符合HS註解 及對稅則第84章章註5(B)及第8471節之詮釋,自無稅則第 8471節之適用。被告依HS註解及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規 定,並參據關稅總局93年10月6日函釋:「本案貨品依所檢 附資料,『液晶(電漿)顯示器』若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 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者,宜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6 0.90號;若可接受影像信號而未具影像調諧器者,宜歸列稅 則號別第8528.21.90號…」及關稅總局94年11月3日函釋: 「本案貨品具有DVI(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支援高 頻寬數位電視(HDTV)解析度,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 器,宜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之意旨,將系爭顯 示器歸列稅則第8528節「電視接收器具,不論是否裝有無線 電廣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或放器具者;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 射機」項下,應屬有據。按HS註解中文版對稅則第8528節( B)「影像監視器」詮釋:「影像監視器,係利用同軸電纜 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上之接收機,故不需要所有 射頻電路。此類監視器係用於電視公司或閉路電視(機場、 火車站、煉鋼廠、醫院等)…。除此之外,該類器具能夠將
紅(R)綠(G)藍(B)個別輸入或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 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為接收編碼之訊號,監 視器必須具備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 乃針對早期CRT影像管監視器而為規範,該等CRT影像管監視 器之訊號輸入方式係直接與媒體播放器連接。又,同軸電纜 線係早期運用於CRT影像管影像監視器的一種訊號線,大部 分運用在電視機;多媒體設備仍少且價格昂貴。然科技產業 發展迅速,新標準及技術不斷推陳出新,如S-Video及HDMI 視訊專用介面之型態即「非同軸電纜」,且影像監視器之應 用範圍早已廣泛進入家庭、學校、公司及各種娛樂、公共場 所,不再侷限於「電視公司或閉路電視」,查原告早期進口 之LCD MONITOR,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 傳送之序訊號,近年來因資訊產品不斷創新,部分LCD MON- ITOR已增加具DVI(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之功能,原告 在系爭貨品進口時,已瞭解LCD MONITOR具有DVI輸入端子應 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惟未於進口報單詳實申報該 功能規格(DVI),亦未正確申報稅則號別為第8528.21.90 號,顯非妥適。系爭貨物VIEWSONIC BRAND LCD MONITOR為 具有DVI數位視訊接頭之液晶彩色監視器(或顯示器),因 可接受各種數位視訊設備之影像信號並播放,自宜依其所具 功能參據上述海關進口稅則之分類規定,歸列稅則第8528節 「影像監視器」。被告將系爭來貨按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528 .21.90號,按稅率10%核課,於法並無不妥。次查HS註解第 84章章註5(C)及(E)規定:「除後述(D)及(E)項所 述者外,如一單元能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視為自動資料 處理系統之一部分:(1)其為專供或主要供自動資料處理 系統使用者;(2)其能直接或經由一個或多個單元間接與 中央處理單元相連接者;及(3)其能以該系統所能使用之 資料形式(碼或信號)接收或遞送資料者。」、「機器內裝 有自動資料處理機或與自動資料處理機結合者,其能達成資 料處理外之某特定功能者,應按其特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節, 如無適當之節可歸列者,則歸入剩餘節。」舉凡符合章註5 (C)(1)(2)(3)定義之貨物,其先決條件必需不屬於 章註5(E)所規定者。準此,本案系爭貨物除裝配資料處理 系統特有之連接器(D-SUB)外,另尚具DVI介面,而得以擴 展其影像信號傳送來源,達到多媒體顯示器之特定功能,屬 稅則第8528節之影像監視器,自應依上開章註5(E)規定按 其特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第8528節,而無稅則第8471節之適用 。至於歐盟最高法院已於西元2009年2月19日作成判決,查 該案法院與荷蘭政府及歐盟執委會之主張意見相反,尚無法
確定為最終判決,且歐盟對於液晶顯示器之分類有新解釋, 法律程序需由各會員國會議決議公告規章,再由我國駐外單 位以正式函告有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惟查迄今尚無接獲我 駐外單位函示歐盟對於系爭貨物分類決議公告等情形。㈦、查「影像監視器必須能夠將紅(R)綠(G)藍(B)個別輸 入並具備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即屬「彩 色影像監視器」,或者再加上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 AM,PAL,D-MAC等)予以編碼,則屬「廣播電視級之彩色影像 監視器」,兩者均屬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影 像監視器」項下。且實務上,LCD MONITOR及CRT MONITOR均 必須具備能夠將紅(R)綠(G)藍(B)個別輸入,及涵蓋 (分離)R、G、B信號之解碼裝置,方能顯示影像。次查紅 (R)綠(G)藍(B)係構成彩色之基本三原色,其他顏色 係由此3種顏色以不同的比例相加而成,故不論係彩色之CRT (陰極射線管)顯示器或平面之彩色液晶顯示器均具備有涵 蓋(分離)R、G、B信號之功能,而彩色液晶顯示器則係利 用光線在油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之目的。參據HS註解中文 版第1278頁第6行對稅則第8528節影像監視器之詮釋:「… …該類器具能夠將紅(R)綠(G)藍(B)個別輸入或能夠 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為接 收編碼之訊號,監視器必須具備涵蓋(分離)R、G及B信號 之解碼裝置。影像重組最常用之方式為陰極射線管,以供直 接影像,或一具投射機包含多達三具投影陰極射線管以供影 像:然而,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液晶螢幕,光 線在油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目的。」可證,按其功能歸 入適當之節,並不論其內部構件及技術原理,本案應以勘驗 實物證明其具有顯示來自DVD播放機之影像訊號事實,系爭 貨物實無鑑定必要。準此,原告訴稱系爭貨物無法將紅(R )綠(G)藍(B)個別輸入,亦無法依照特殊標準(NTSC,S 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本不屬上開HS註解文義所及 ,主張不得歸列稅則第8528節,顯已斷章取義誤解HS註解及 不諳海關進口稅則分類之規定。再查系爭來貨為影像顯示器 ,非屬電視接受機,系爭影像顯示器具DVI端子,所謂DVI端 子係有24支腳位,從正面看其母座介面,其腳位除包含DVI 標準所規定的數位訊號腳位(PIN 1、2、4、5、9 、10、12 、13、17、18、20、21)之外,也可包含傳統類比訊號R、G 、B的腳位(PIN C1、C2、C3、C5),其設計技術已具備能 夠將紅(R)綠(G)藍(B)個別輸入或能夠依照特殊標準 (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及具備涵蓋(分離 )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當然無須利用同軸電纜連接,
更不必具備RF端子及傳統之R、G、B連接端子,故系爭來貨 不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亦 具接受影像信號之功能,則依上開規定,即應按其特定功能 (處理視頻影像訊號),歸列稅則第8528節。又查D-SUB端 子或DVI介面不論係「類比對數位」抑或「數位對數位」均 只是訊號之傳輸方式,上開兩種端子界面均具R、G、B接點 ,主要功能均能傳輸電腦資料及影像訊號,而兩者差異主要 在於DVI端子界面除能傳輸電腦資料外,更可直接連接、顯 示來自數位DVD播放機、PS3遊戲機或網路攝影機等之影像訊 號,而D-SUB端子界面則需經由電腦或視訊轉換器連接訊號 源播放器,方能顯示影像。是以,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4章 章註五(乙)及(戊)規定略以,若一單元(系爭貨物)其 能達成除資料處理外之顯示影像特定功能者,應按其特定功 能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 另如一單元能符合專供或主要供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使用者下 列所有條件者(如LCD MONITOR具D-SUB端子),則歸列稅則 號別第8471.60.90號「其他輸入或輸出單元,在同一機殼內 不論是否具有儲存單元者」,印證「彩色影像監視器」之稅 則分類的真諦。
㈧、查本案系爭貨物LCD MONITOR(液晶顯示器)具有DVI(數位 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連接、顯示來自DVD播放機或網路 攝影機等之影像訊號,及可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解析度,為 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4章章註 五(戊)「機器內裝有自動資料處理機或與自動資料處理機 結合者,其能達成除資料處理外之某特定功能者,應按其特 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節,如無適當之節可歸列者,則歸入剩餘 節。」之規定,及參據HS註解中文版對稅則第8471節之詮釋 ,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 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系爭貨物LCD MONITOR(液晶顯示器 )因具有DVI輸入端子,可接受具有輸出端之數位影音設備 ,則不論其是否具備音頻電路,均不能歸列稅則第8471節; 從而,LCD MONITOR具DVI端子者,應歸列在稅則號別第8528 .21.90號,殆無疑義。
㈨、按進口貨品悉依海關進口稅則總說明二:「關於貨品號別及 品目之劃分及稅則號別之認定,應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及 解釋準則所載有關規定辦理…。」次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一 規定:「本稅則各號別品目之劃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 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 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簡稱 HS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是以,關稅法、海關進口
稅則(含解釋準則)及HS註解共同構成我國關稅法制上海關 判定貨物稅則之法令依據。另依據海關進口稅則84章章註五 (戊):「機器內裝有自動資料處理機或與自動資料處理機 結合者,其能達成除資料處理外之某特定功能者,應按其特 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節,如無適當之節可歸列者,則歸入剩餘 節。」準此,本案系爭貨物其能達成除資料處理外之顯示影 像特定功能者,應按其特定功能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 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
㈩、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94年12 月29日比貿字第09400007330號函,引用歐盟執委會西元200 5年2171號規章關於稅則歸列之規定,認定具有DVI端子之液 晶監視器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影像監 視器」項下,係被告作為歸列本案系爭貨物稅則之參考文件 ,應無原告訴稱:「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之情事。又查原 告在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所申報之LCD MONITOR其規格部分為D -SUB+DVI+AUDIO,然而,有音頻電路則僅是功能更強之附加 價值,「是否具有音頻電路」並非歸列稅則第8528節「影像 監視器」之主要條件,系爭貨物除裝配資料處理系統之連接 器(D-SUB)外,另尚具DVI介面,而得以擴展其影像信號傳 送來源,達到多媒體顯示器之特定功能,屬稅則第8528節之 影像監視器,被告係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5章章註五(戊) 規定應按其特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第8528節,並沒有違反海關 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再查LCD M- ONITOR具DVI端子只要與具DVI端子之媒體(如DVD播放機、 內科手術內視鏡等)連結即能顯示影像,系爭貨物可接受數 位影像訊號,並顯示影像。被告於坊間購得「廠牌:EDL紅 光高畫質影音光碟機」(具DVI端子)乙台能與系爭LCD MO- NITOR(具DVI端子)直接連接顯示影像而證明。又查關稅總 局93年l0月6日函釋及94年11月3日函釋係主管機關基於法定 職權,就稅則歸列依相關規定為闡釋,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 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如其解釋符合關稅法、海 關進口稅則總則及解釋準則所載有關規定及我國關稅法制上 海關判定貨物稅則法令依據之意旨,與憲法無牴觸、違背之 情事。
、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爰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五、本院查:
㈠、按「(第1項)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稅款者,海關應於 發覺後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或具領,或由納稅義務人自動補 繳或申請發還。(第2項)前項補繳或發還期限,以一年為 限;短徵、溢徵者,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算;短退、溢退者
,自海關填發退稅通知書之翌日起算。」為關稅法第65條第 1項、第2項所明文。次按「(第1項)本法第65條所稱短徵 或溢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 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稅單填寫、幣別、計價單 位、匯率、運費或保險費顯然錯誤致短徵或溢徵者。…(第 2項)前項所定稅則號別顯然錯誤,應依下列原則認定:… 三、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 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者。」為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1項 前段、第2項第3款所明定。再按海關進口稅則第8471節為「 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磁性或光學閱讀機,以符號 方式將資料轉錄於資料媒體之機器及處理此類資料之未列名 機器」,該節下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為「其他輸入或輸 出單元,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含有儲存單元者」,第1 欄稅率為免稅;另第8528節為「電視接收器具,不論是否裝 有無線電廣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或放器具者;影像監視器及 影像投射機」,該節下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為「其他彩 色影像監視器」,第1欄稅率為10%。又按「二、關於貨品號 列及品目之劃分,及稅則號別之認定,應依據海關進口稅則 總則及解釋準則所載有關規定辦理。…」、「一、本稅則各 號別品目之劃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 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一、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 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 。…」及「三、貨品因適用準則二(乙)或因其他原因而表 面上可歸列於兩個以上之稅則號別時,其分類應依照下列規 定辦理:(甲)稅則號別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具體明確者 ,應較一般性說明者為優先適用。…」分別為海關進口稅則 總說明二前段、總則一及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前段、三 (甲)前段所明定。
㈡、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為兩造所不爭,且有上開各該文 件、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等影本附於原處分卷及訴願卷可 稽,並經本院於99年3月5日行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被告查 驗取樣之原告報運進口之具有DVI輸入端子之LCD MONITOR( 型號VX2240W),將之連接具有DVI-D接頭之DVD播放器,並 將片名「山村猶有讀書聲」DVD光碟片置入DVD播放器內,該 LCD MONITOR即出現影像,但沒有聲音,此有該準備程序筆 錄附於本院卷可稽,事證明確。
㈢、被告就系爭貨物按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稅率10 %,予以核定完稅,並無不合:
1、依據HS註解中文版詮釋稅則第8471節中關於「將處理後之資 料能以圖形呈現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與第8528節 中關於「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之區分,略為:HS註解 中文版第1210頁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 元,其要件為:(1)為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 元所傳送之信號,因此,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 ,PAL,D-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NTSC,SECAM, PAL是目前存在於全球中的三大電視播放系統規格,不同的 電視系統規格所做出來的影帶是無法在另外兩種規格上播放 ,D-MAC係「直播衛星服務使用一個叫D-MAC的系統」等)… 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例如,RS-232 C介面,DIN或SUB-D連接器等),並且不具備音頻電路(不 具有AV、S、DVI端子,純屬用於電腦之終端機)。… (4)在 上述顯示單元內,視頻頻率(頻帶寬),亦即決定每秒鐘究 竟可以發送多少點以形成影像之量度,係大約15MHz或更高 。另一方面在第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為例,通常其頻帶寬不 超過6MHz。上述顯示單元之水平掃描頻率,依據不同顯示類 型之標準而有所變化,通常係15KHz至超過155KHz。許多顯 示單元具有多個水平掃描頻率。於第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之 水平掃描頻率,係依照所適用之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15.6 或15.7KHz。而且,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之運作,不 同於大眾廣播用之國家或國際之廣播頻率,或閉路電視用之 頻率標準(即無法接受DVD PLAYER、數位相機、錄放影機及 電視台播放之透過連接線或同軸電纜輸出之影音源)。HS註 解中文版第1274、1275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明定,本節包括 電視接收機(包括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不論是否裝 有無線電廣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放器具者均在內。而本節包括 下列各項:(1)各種家庭用電視接收機(桌上型,座架型等 ),包括硬幣操作式電視機組。… (3)用於或裝在例如錄放 影器具或影像監視器上之影像調諧器。此種調諧器,將高頻 電視信號轉換成錄放影器具或影像監視器可用之信號。…(6 )影像監視器為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 機上之接收機,故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上述監視器係用於 電視公司或閉路電視上(機場、火車站、煉鋼廠、醫院等) 。此類器具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 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該類器具能夠將紅(R)、綠(G) 及藍(B)個別輸入或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 D-MAC等)予以編碼。為接收編碼之信號,監視器必須具備 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影像重組…,以供 直接顯像…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液晶螢幕,光
線在油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目的。本節之影像監視器不 應與第8471節註解內所述之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混淆 。而DVI端子之功能為電腦數位影像信號之傳輸,相較於傳 統之類比信號傳送端子(如目前仍屬個人電腦顯示主流之D- SUB端子),DVI端子之功能,係透過輸位輸出及數位輸入之 方式,避免過去藉由類比端子經過轉碼後傳送數位信號所可 能產生之信號干擾、衰減或失真等缺失,因過去自動資料處 理器顯示單元大多使用陰極射線管顯示器,而輸入該顯示器 之信號限於類比信號,故自自動資料處理機輸出之數位信號 必須經過轉碼之程序,而目前已廣泛使用之液晶顯示器,因 可直接接收數位信號,故透過DVI端子直接連接液晶顯示器 與自動資料處理機即可避免上述信號干擾、衰減與失真之情 況。
2、系爭貨物LCD MONITOR不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 單元所傳送之信號而顯示影像,復具有DVI(數位視訊介面 )輸入端子,可連接、顯示來自封閉迴路式電視系統、DVD 播放機或網路攝影機之影音訊號,即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 顯示器,此與HS註解稅則第8471節顯示單元:「僅能接受自 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者」不符,自不得 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是以,原告訴稱系爭貨物除 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並顯示外 ,並無其他功能云云,核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採。從而,被 告就系爭貨物按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稅率10% ,予以核定完稅,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3、系爭貨物為LCD MONITOR內建DVI輸入端子,此為原告所不爭 執。而所謂DVI(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具有可傳送數號 和類比信,支援數位視訊之功能,除可接收CPU處理過的資 料(信號)外,另適用於簡報介紹、大畫面遊戲及DVD影片 播放,達到更高之視覺效果。LCD MONITOR(液晶顯示器) 具有DVI(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連接、顯示來自閉 路電視系統、DVD播放機或網路攝影機等之影像訊號,及可 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解析度,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 體顯示器者。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甲)前段規定: 「稅則號別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具體明確者,應較一般性 說明者為優先適用。」按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其他彩 色影像監視器」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稅則號別第8471.6 0.90號為「其他輸入或輸出單元,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 含有儲存單元者。」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更為明確,自應 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準此,被告按海關進口稅則 總則一及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甲)前段規定,參酌前
述稅則第8471節與第8528節之詮釋區別,認定系爭貨物並無 稅則第8471節之適用,而將系爭貨物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 1.90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並無不合,核無原告所稱 違反租稅法定主義之情事。
4、按稅則第8471節所稱「自動資料處理機…」,依海關進口稅 則第84章章註五(乙)(1)規定,其為專供或主要供自動 資料處理系統使用者;而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為「其他 彩色影像監視器(OTHER COLOR VIDEO MONITORS)」。查系 爭貨物LCD MONITOR(液晶顯示器)具有DVI輸入端子,可接 收多媒體輸出之數位影像信號,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 器(即影像監視器,VIDEO MONITOR),並非稅則第84章章 註五所指「專供自動資料處系統使用」之貨品,自無歸列稅 則第8471節之適用,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前段規定, 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之 專屬稅則號別項下。是被告就系爭貨物按原申報歸列稅則於 第8528節下,核無不合。
5、原告主張系爭具有DVI輸入端子之液晶顯示器並無「TV IN」 等接受電視訊號之端子,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裡機中央處理 單元所傳送之訊號,無法直接接收符合廣播標準之視訊產生 影像,與稅則第8528節所謂電視接收器(包括電視接收機、 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係以能夠將紅(R)綠(G)藍 (B)個別輸入或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 )予以編碼產生影像之功能不同云云。按HS註解雖不斷更替 加註新解,但仍趕不上科技進步的速度。因此,在歸列稅則 之前應依產業進步的現況正確解讀註解;由92、86、82年版 第8471節HS註解及第8528節HS註解對照出產業進步的軌跡, 從傳統CRT顯示器,進步到液晶、電漿等平面顯示器,再到 多媒體與顯示器整合時代(多種影像處理介面、高解析畫質 與音響等),其訊號線並非僅有早期之同軸電纜線(軸心導 體包絕緣體再一層編織網後被覆外皮),尚有非同軸電纜訊 號線,而視訊端子亦從類比的RF、AV、SCART、VGA、S、D、 色差等各種端子,演變到DVI、HDM I等數位端子,其外觀均 有別於同軸電纜線之BNC接頭,是故第8528節「影像監視器 」之R、G及B訊號輸入方式,已因介面端子之差異而有不同 之傳輸線,同軸電纜線之BNC接頭只是早期之運用技術,並 非第8528節影像監視器之必備組件。又坊間所謂電視盒,並 不僅只建置接收廣播電視訊號之解編碼I.C.,同時也具有依 各種多媒體需要之解編碼I.C.,故所謂電視盒可具多種輸出 入介面端子,亦有視訊盒之稱,然若前述各種多媒體設備各 自建置解編碼I.C.即有各種輸出入介面端子,視訊盒只是多
餘之選擇。工業產品種類繁多,技術原理非短小篇幅之HS註 解所能道盡,故HS註解之解釋準則一、註解(1)「…惟在 頗多情況下,不可能將全部所有各種貨品加以歸類,或在標 題中加以特別說明。」而在實務上,無論任何影像顯示器, 均需具有紅(R)、綠(G)、藍(B)訊號輸入,如此方能 解碼成監視器之顯像格式而顯示影像(例如液晶顯示器為DV I之TMDS格式由液晶顯示器之I.C.解碼成液晶顯像用之LVDS 格式),不同規格之端子即有不同解碼傳輸顯像格式。又DV I能解碼將資料轉換,DVI介面也被普遍用在消費性電子產品 間的視訊資料傳輸上,市面上配置DVI端子的消費性電子產 品也日漸增多,例如DVD播放機、內科手術內視鏡、PS3遊戲 機等多媒體播放器具以DVI端子輸出訊號給配置有DVI輸入端 子之液晶顯示器、電漿顯示器、甚至電視級液晶顯示器、電 視級電漿顯示器、液晶電視、電漿電視等而直接顯示多媒體 播放器具之影像。至於是否能接收廣播電視訊號,只是能否 提升功能至電視級之顯示器,仍屬稅則第8528節範疇。是不 論以何種訊號線以何種端子何種格式編解碼而能輸入訊號達 成顯像目的,即已具備監視器之特性,然後再依其功能,歸 列稅則第8528節之電視接收器具、影像監視器或影像投射機 。
6、原告主張其前曾多次進口與系爭貨物相同具有DVI輸入端子 之液晶螢幕顯示器,皆以稅則第8471.60.90號辦理免稅通關 ,而本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主要引為論據之關稅總局93年10 月6日函釋及94年11月3日函釋等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61條 規定之情事云云。按海關進口稅則總說明二規定:「…稅則 號別之認定,應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及解釋準則所載有關 規定辦理…。」經查,於94年3、5、6月及95年1月間,已有 廠商向被告報運進口與系爭貨物相同貨名之貨物(LCD MON- ITOR)4批,經被告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又相同 功能及貨名之貨品前經被告進口貨物稅則(93)北預字第10 0號預先審核答覆函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且已公 布張貼於關稅總局網站(稅則稅率查詢/稅則預審/案例)等 情,為原告所不否認。是以,縱原告前曾報運進口與系爭貨 物相同之貨物,而以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免稅通關,未 被查獲,惟此情並非財政部91年3月8日令示之「進口貨物行 之多年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件」,亦無原告所稱違反行 政自我拘束之原則。又關稅總局93年10月6日函釋及94年11 月3日函釋核係該總局函復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函文,非屬 上級機關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 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尚難認係行政程序法
第159條規定之行政規則。原告訴稱上開關稅總局函文未依 行政程序法規定發布,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61條規定,核 係誤解。
7、原告主張本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有違反行政先例及信賴保護 原則之情事云云。按「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 別待遇。」為行政程序法第6條所明文。次按「憲法之平等 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 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 不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 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 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 著有判例。經查,被告以系爭貨物附有DVI輸入端子,可連 接、顯示來自封閉迴路式電視系統、DVD播放機或網路攝影 機等之影音訊號,依海關進口稅則第84章章註五(戊)、海 關進口稅則總則一及解釋準則三(甲)等規定,核列在稅則 號別8528.21.90「其他影像監視器」項下,並無不合,已如 前述。故原告就系爭貨物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 即屬適法。又如前所述,本件既無「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 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件」(即原告所主張之與系爭貨物相同 之貨物按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免稅通關)之行政先例, 且原告以不適法之行政先例主張平等原則(撤銷原處分), 揆諸上揭規定及判例意旨,亦不符平等原則。再者,原告早 期進口之LCD MONITOR,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 單元所傳送之信號,近年來因資訊產品不斷創新,部分LCD MONITOR已增加具DVI(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之功能,惟 原告未於進口報單詳實申報該增加功能之規格(DVI),正 確申報具有顯示影像功能之專屬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 卻仍按舊有貨品之稅則號別申報,核其情形,係有「對重要 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 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之情形,原告之前縱有多次報 運進口與系爭貨物相同具有DVI輸入端子之液晶螢幕顯示器 ,皆以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免稅通關之情事,依法亦無 值得保護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參照)。原告上 開主張,亦非可採。
8、原告主張本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行政一體」之原理云 云。惟查,原告所引之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20455616號函釋 示:「廠商產製或進口之彩色顯示器,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 器(TV Tuner)裝置…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 電視節目,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彩色 電視機,不課徵貨物稅…」等語,係財政部對於貨物稅徵免
之闡釋,核與本件稅則分類無涉。又原告所指之經濟部工業 局工電字第09500731300號函說明二釋示:「…具有DVI介面 之電腦顯示器依其功能用途仍屬電腦顯示器,本局建議歸列 於8471.60號列…」等語,核係經濟部工業局對於產品功能 之解釋及建議,海關既為進口貨物之稅則核定及關稅徵收主 管機關,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則為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主管 機關,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則為輸入貨品檢驗之主管機關, 各該機關本於權限範圍內所為之依法行政,並無違反行政程 序法第19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 ,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之規定。復按海關配合進出 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四、(四):「各主管機關所列CCC號 列,如與海關所核列不一致時,以海關就實到貨物所核列者 為準。」從而,原告主張系爭貨物應依經濟部工業局解釋函 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同之商品分類號列核定稅則,乃不諳 行政一體之原則及稅則分類規定所致誤解,核無可採。9、原告主張歐盟最高法院已於西元2009年2月19日作成判決, 認定具有DVI端子之液晶監視器不得僅因這些單元有能力顯 示自動資料處理機以及其他來源信號之理由,而予以排除於 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之外云云。經查,歐盟最高法 院縱有如上判決,惟其判決核屬個案見解,且與荷蘭政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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