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
三、綜上所述,原告之陳詞均不可採,而被告認原告有繳驗價格 不實發票,虛報進口貨物價格,偷漏關稅、貨物稅、營業稅 、推廣貿易服務費之情事,所為追徵所漏稅款(貨物已放行 )及課處罰鍰之核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並無違誤,復查 決定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 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原告請求傳訊證人山川敬源來臺出庭作證,以釐清動力公司 之創設者為五十鈴公司一節。經查本件爭點為原告所申報繳 驗之發票價格是否實在,而非動力公司之創設者究係五十鈴 公司抑係原告,且原告雖主張動力公司之創設者為五十鈴公 司,惟迄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更且營利事業之設立登 記悉以相關主管單位之文件為據,本不適於亦不必以傳訊證 人之方式證明,是縱本院傳訊證人山川敬源來臺出庭作證, 其陳述亦不具證據力,故本院認無傳訊證人山川敬源來臺出 庭作證之必要。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 法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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