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誤解。再查海關為進口貨物之稅則核定及關稅徵收主管機 關,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則為輸入貨品檢驗之主管機關,此則本於權 限範圍內所為之依法行政原則,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9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 內互相協助…」之規定。另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 規定四、(四)各主管機關所列CCC號列,如與海關所核列 不一致時,以海關就實到貨物所核列者為準。從而,原告主 張系案貨物應依經濟部工業局解釋函及經濟部標準局認同之 商品分類號列核定稅則,乃不諳行政一體之原則及稅則分類 規定所致,核無可採。
㈨、關於DVI介面之功能及特性,說明如下: 目前常見的三種螢幕訊號線接頭有傳統的D-SUB接頭(VGA顯 示端子,15pin)與較新的DVI接頭(DVI介面,24pin)及更 進步的HDMI接頭(HIGH-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 28pin),是以DVI為基礎開發,具更高頻寬數位介面。1、DVI介面的英文全名為Digital Visual Interface,中文稱 為「數位視訊介面」。是一種視訊介面標準,設計的目標是 透過數位化的傳送來強化個人電腦顯示器的畫面品質。此標 準由顯示業界數家領導廠商所組成的論壇「數位顯示工作小 組」(Digital Display Working Group,DDWG)制訂,是 西元1998年由半導體廠商Silicon Image公司所主導發展的 Panel Link技術(此技術最早應用於筆記型電腦),並使用 最小化轉移差動訊號(Transition Minimized Differenti- al Signaling,TMDS)技術來確保高速串列資料傳送的穩定 性。一個DVI有可能會用到1個或2個TMDS通道,TMDS具備包 括R、G、B色彩數據和給時脈頻道在內的共計4個通道(稱為 1個連接)的系列傳輸迴路。所以DVI接頭有24支腳位,從正 面看其母座介面,其腳位除包含DVI標準所規定的數位訊號 腳位(PIN 1、2、4、5、9、10、12、13、17、18、20、21 )之外,也可包含傳統類比訊號R、G、B的腳位(PIN C1、 C2、C3),此設計是為維持DVI的通用性,以便不同形式的 螢幕可以共用一種連接線。是以,具DVI接頭之液晶顯示器 ,已具備能夠將紅(R)綠(G)藍(B)個別輸入或能夠依 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及具備 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因此,加裝DVI接頭 之液晶顯示器,被採用為影像監視器,無須利用同軸電纜連 接及具備傳統之R、G、B連接端子。目前DVI界面也被普遍運 用在消費性電子產品的視訊資料傳輸上,如LCD顯示器、數 位投影機等顯示設備上,DVI數位介面的主要目的是讓電腦
顯示卡的畫面訊號透過數位的方式傳送到顯示螢幕,不需經 過任何轉換,保證主機到顯示器傳輸過程中資料的完整性, 訊號無衰減,色彩更純淨、更逼真,且使得影像更清晰。2、D-SUB端子(其他的名稱包括VGA端子,RGB端子,或mini D1 5):目前大多數電腦與外部顯示設備之間都是經由類比VGA 端子連接,VGA(Video Graphics Array)端子是一種D型端 子,上面共有15針孔,分成三排,每排五個,也叫D-SUB端 子。傳統的CRT顯示螢幕所接受的是類比訊號,必須將數位 畫面訊號,經電腦內建之顯示卡轉換成類比訊號,再以傳統 D-SUB 15pin的接頭(屬類比訊號傳送)傳送到顯示螢幕, 而產生訊號干擾、衰減或失真等問題,以至螢幕較不清晰。3、不論VGA端子或DVI介面均具R、G、B接點。㈩、稅則第8471節及第8528節HS註解分析:1、由82、86、92年版第8471節HS註解及第8528節HS註解,對照 出產業進步的軌跡,從傳統CRT顯示器(分別歸列稅則第847 1節與第8528節),進步到液晶與電漿等平面顯示器,再到 多媒體時代(多種影像處理介面、高解析畫質與音響等), 其訊號線並非僅有早期之同軸電纜線(軸心導體包絕緣體再 一層編織網後被覆外皮,較貴、需求面窄,但其訊號傳輸距 離較長),尚有一般訊號線(傳輸距離較長短、較便宜需求 大)。而視訊端子亦從類比的RF、AV、SCART、VGA、S、D、 色差等各種端子,演變到數位的DVI、HDMI等端子,均有別 於同軸電纜線之BNC接頭。
2、按HS註解82、86、92年版對於第8528節稅則號別重新詮釋:⑴、「影像監視器是一種接收器,係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 影像攝影機或記錄器上,故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此類監視 器係用於電視公司或閉路電視(機場、火車站、煉鋼廠、醫 院等)。」為82年陰極射線管(CRT)影像監視器之寫照, 係說明CRT監視器輸入訊號方式為以同軸電纜線直接連接媒 體播放器而非屬無線射頻接收,此亦為閉路電視影像監視器 之寫照。同軸電纜線係82年運用於CRT影像監視器的一種訊 號線,大部分運用在電視機,當時還沒液晶、發光二極體及 電漿等平面顯示器。
⑵、從86、92年版迄今均比82年版多了「此類器具基本上係由能 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同步顯示影像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 該類器具裝有一具或更多影像放大器,俾變換光點亮度。除 此之外,該類器具能夠將紅(R)綠(G)藍(B)個別輸入 或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 。為接收編碼之訊號,監視器必須具備涵蓋(分離)R、G及 B信號之解碼裝置。影像重組最常用之方式為陰極射線管,
以供直接影像,或一具投射機包含多達三具投影陰極射線管 以供影像:然而,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液晶螢 幕,光線在油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目的。此類可能用陰 極射線管監視器或平面顯示器之型態,例如液晶,發光二極 體,電漿等。」謹詮釋如下:
①、其中「此類器具」仍延續說明「陰極射線管」能產生光點並 與信號源同步顯示影像於螢幕上之裝置,基本上就是陰極射 線管影像監視器。
②、「除此之外,該類器具能夠將紅(R)綠(G)藍(B)個別 輸入或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 編碼。…監視器必須具備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 裝置」。此段落「除此之外,該類器具…」仍繼續說明陰極 射線管(CRT)監視器呈現影像的原理及方式。③、「能夠將紅(R)綠(G)藍(B)個別輸入或能夠依照特殊 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此句之"或" 字係二擇一均符合,亦即不論是能夠將紅(R)綠(G)藍( B)個別輸入之一般陰極射線管(CRT)監視器或者再加上能 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成 為有線廣播電視級的陰極射線管(CRT)監視器均屬陰極射 線管(CRT)之影像監視器。
④、影像重組最常用之方式為陰極射線管,以供直接影像,或一 具投射機包含多達三具投影陰極射線管以供影像,說明86、 92年影像重組最常用之方式為陰極射線管,仍以陰極射線管 (CRT)影像監視器為主流。
⑤、實務上,無論CRT MONITOR或LCD MONITOR均必須具備能夠將 紅(R)綠(G)藍(B)個別輸入,及涵蓋(分離)R、G、B 信號之解碼裝置,方能顯示影像。
3、再按HS註解82、86、92年版對於8471節之註解:⑴、「輸出單元,轉變機器提供之訊號成為可理解之形式(印刷 之文字、圖形、顯示於顯示器上等)或成為電磁式資料供進 一步應用(應用、控制等)者。」為82年電腦及顯示器之寫 照,當時個人電腦、顯示器未發展普及,尚於開發階段,顯 示器僅能顯示文字、圖形,顯示器為陰極射線管(CRT)影 像監視器,當時還沒液晶、發光二極體及電漿等平面顯示器 。
⑵、從86、92年版迄今均比82年版多了「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 元與第8528節所列之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有幾點之不同 ,包括下列:「(1)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僅能接受自 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因此,無法由符 合廣播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
色影像。…並且不具備音頻電路…。(2)上述顯示單元之 特色係低電磁場放射,其中解析度之顯示掃描線間隔自0.41 公厘開始,隨解析度之提高而減。(3)為便於顯示雖小但 清晰之影像,本節顯示器所使用之映像點之尺寸較小,而且 聚光度高於第8528節所列之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所適用 者。(聚光度乃是電子鎗在陰極射線管面上激發單獨之一點 ,而不干擾任何鄰近之其他各點之能力)。(4)在上述顯 示單元內,視頻頻率(頻帶寬),亦即決定每秒鐘究竟可以 發送多少點以形成影像之量度,係大約15MHz或更高。另一 方面在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為例,通常其頻帶寬不超過6MHz 。上述顯示單元之水平掃描頻率,依據不同顯示類型之標準 而有所變化,通常係15KHz至超過155KHz。許多顯示單元具 有多個水平掃描頻率。於第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描 頻率,係依照所適用之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15.6或15.7KH z。而且,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之運作,不同於大眾 廣播用之國家或國際之廣播頻率,或閉路電視用之頻率標準 。(5)本節所含蓋之顯示單元經常附有傾針及止旋轉調整 裝置,不反光表面,不閃爍之顯示以及其他具有助於近距離 長時間注視顯示單元之作業特性的人體工學設計。」①、其中「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 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乃說明顯示器為「僅」能接受 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者。此即符合稅 則第84章章註五(戊)「若一單元其能達成除資料處理外之 某特定功能者,應按其功能歸列應屬之節,如無適當之節可 歸者,則歸入剩餘節」之規定。(即歸列稅則第8471節之顯 示器,必須是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 之信號者,若其能達成除資料處理外之某特定功能者《系爭 LCD MONITOR具DVI端子能連接DVD播放機等媒體而顯示影像 》,應按其功能歸列應屬之8528節)。
②、由上開所述之「低電磁場放射、映像點之尺寸較小、聚光度 乃是電子鎗在陰極射線管面上激發單獨之一點、視頻頻率即 決定每秒鐘究竟可以發送多少點以形成影像之量度、附有傾 針及止旋轉調整裝置」等規格及特性,均屬陰極射線管(CR T)影像監視器。又由稅則第85章註解說明86、92年乃以陰 極射線管(CRT)影像監視器為主流。是以,上開HS註解第 8471節註釋所稱「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與第8528節所列 之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有幾點之不同點」,係針對如何 分辨陰極射線管(CRT)之影像監視器究屬稅則第8471節自 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抑或為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及電視 接收機之不同點而言,並非屬液晶顯示器規格及特性之描述
;原告卻引據上開註解,據以稱系爭LCD MONITOR全然符合 稅則第8471節之規定,顯對HS稅則第8471節註解嚴重誤解。、按海關進口稅則第8528節「影像監視器」包括「彩色、黑白 或單色閉路電視系統」及「其他彩色、黑白或單色影像監視 器」。是以,HS註解關於「影像監視器」之註釋內容涵蓋「 彩色閉路電視系統」及「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其中所述 利用同軸電纜線直接連接至攝影機或錄影機上之接收機之方 式,即屬「彩色閉路電視系統」之範疇。另「監視器必須能 夠將紅(R)綠(G)藍(B)個別輸入並具備涵蓋(分離)R 、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即屬「彩色影像監視器」,或者再 加上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 碼,則屬「廣播電視級之彩色影像監視器」,兩者均屬稅則 8528.21.90「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項下。而實務上,LCD MONITOR及CRT MONITOR均必須具備能夠將紅(R)綠(G)藍 (B)個別輸入,及涵蓋(分離)R、G、B信號之解碼裝置, 方能顯示影像。準此,原告訴稱系爭貨物無法以同軸電纜直 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上之接收機,亦無法依照特殊 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本不屬上開分 類註釋文義所及,主張不得歸列稅則8528節,顯已斷章取義 誤解HS註解及不諳稅則歸列之準則依據。
、坊間所謂視訊轉換器(俗稱視訊盒),不僅只建置接收廣播 電視訊號之解編碼I.C.,同時也具有依各種多媒體需要之解 編碼I.C.,可具多種輸出入介面端子(AV、VGA、S、色差等 及數位的DVI、HDMI等端子),係當媒體雙方(例如DVD播放 機及液晶顯示器等)輸出入端子(接頭)不同無法連接傳輸 訊號,即可藉由視訊轉換器轉接連結而達成傳輸及編解碼成 監視器之顯像格式而顯示影像;亦即LCD MONITOR具DVI端子 只要與具相同端子之媒體(如DVD播放機、內科手術內視鏡 、PS3遊戲機等)連結即能顯示影像,若雙方端子不同無法 匹配時,即可由視訊轉換器轉接而顯示影像。然若前述各種 多媒體設備各自建置解編碼I.C.即有各種相同輸出入介面端 子(接頭),即能直接連接而顯示影像,則視訊轉換器將是 多餘之選擇。
、本案系爭貨物LCD MONITOR(液晶顯示器)具有DVI(數位視 訊介面)輸入端子,可連接、顯示來自閉路電視系統、DVD 播放機或網路攝影機等之影像訊號,及可支援高頻寬數位電 視解析度,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依據稅則第84章 章註五(戊)「若一單元其能達成除資料處理外之某特定功 能者,應按其功能歸列應屬之節,如無適當之節可歸者,則 歸入剩餘節」之規定,及據HS註解第8471節註釋:自動資料
處理機顯示單元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 送之信號,系爭貨物即不能歸列稅則第8471節;從而,LCD MONITOR具DVI端子者,屬與電視接收器同類之影像監視器, 應歸列在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殆無疑義。、按進口貨品悉依海關進口稅則總說明二:「貨品稅則號別之 認定,應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及解釋準則所載有關規定辦 理」,次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一之規定:「本稅則各號別品 目之劃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 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 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簡稱HS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辦 理。」是以,關稅法、海關進口稅則(含解釋準則)及HS註 解共同構成我國關稅法制上海關判定貨物稅則之法令依據。 而HS註解之整體架構包括:(1)解釋準則、(2)節名與目 名及(3)類、章及目註三部分。其中解釋準則全部共有6條 ,係依序按準則一至準則六循序適用,為商品分類制度之最 高指導原則;又依總則一及準則一之規定,分類之核定,首 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稅則 號別或註內未另行規定者,則依「解釋準則」規定辦理,其 次「並得參據HS註解辦理」。實際上,以全世界貨品名稱何 指千萬種,不論海關進口稅則本抑或HS註解,均不可能逐一 涵蓋,是以,上述稅則分類原則及定義,更奉為圭臬;原告 引據海關進口稅則第1條(總則一)之規定,稱HS註解之規 定才是判斷稅則歸列時具有拘束力之文件,顯然不瞭解分類 之規定。查本案系爭貨物其能達成除資料處理外之顯示影像 特定功能,依據HS註解第84章章註五(戊):「機器內裝有 自動資料處理機或與自動資料處理機結合者,其能達成除資 料處理外之某特定功能者,應按其特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節, 如無適當之節可歸列者,則歸入剩餘節。」本案即應按其特 定功能歸列稅則第8528.59.10號「其他彩色非陰極射線管監 視器」,稅則分類依據甚為明確。
、按西元2002年版HS註解第8528節註釋:「影像監視器,係利 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上之接收機,故 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此類監視器係用於電視公司或閉路電 視(機場、火車站、煉鋼廠、醫院等)。」係延續82年版HS 註解,為82年陰極射線管(CRT)影像監視器之寫照,對照 出產業進步的軌跡,從傳統CRT顯示器,進步到液晶與電漿 等平面顯示器,再到多媒體時代,其係說明早期CRT監視器 輸入訊號方式為以同軸電纜線直接連接媒體播放器而非屬無 線射頻接收,此亦為閉路電視影像監視器之陳述。且實務上 ,LCD MONITOR及CRT MONITOR均必須具備能夠將紅(R)綠
(G)藍(B)個別輸入,及涵蓋(分離)R、G、B信號之解 碼裝置,方能顯示影像。
、按紅(R)綠(G)藍(B)係構成彩色之基本三原色,其他 顏色係由此3種顏色以不同的比例相加而成,故不論係彩色 之CRT(陰極射線管)顯示器或平面之彩色液晶顯示器均具 備有涵蓋(分離)R、G、B信號之功能,而彩色液晶顯示器 則係利用光線在油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之目的。參據關稅 合作理事會編纂之「西元2002年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HS)註解」中文版第1278頁第6行對稅則第8528節影像監視 器之詮釋:「…該類器具能夠將紅(R)綠(G)藍(B)個 別輸入或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 以編碼。為接收編碼之訊號,監視器必須具備涵蓋(分離) 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影像重組最常用之方式為陰極射 線管,以供直接影像,或一具投射機包含多達三具投影陰極 射線管以供影像;然而,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 液晶螢幕,光線在油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目的。」可證 ,且貨品之稅則分類係按其功能歸入適當之節,而不論其內 部構件及技術原理,是以,本案應以勘驗實物證明其具有顯 示來自DVD播放機之影像訊號事實,而無鑑定之必要。、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於96年11月7日以高普南字第0961020612 號函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請提供該院所屬微系統科技 中心所發表有關個人電腦影像傳送技術之相關資料,即謂數 位視訊介面(DVI)以及高解析度多媒體介面(HDMI)兩種 傳輸技術規格已被公認為是數位家庭劇院高速數位介面技術 的產業標準,益證被告所陳屬實。
、按關稅總局各函係依據關稅法、海關進口稅則(含解釋準則 )、HS註解之規定,就各機關針對具體事實關於稅則歸列疑 問所為之解釋,並無違反HS註解規定,更非自創課稅要件, 自無違反租稅法律之情事。另按MONITOR從傳統CRT顯示器, 進步到液晶與電漿等平面顯示器,再到多媒體時代(多種影 像處理介面、高解析畫質與音響等),不論傳輸方式為數位 抑或類比;不論其傳輸訊號線為同軸電纜線(軸心導體包絕 緣體再一層編織網後被覆外皮,較貴、需求面窄,但其訊號 傳輸距離較長,訊號較不會衰減),抑或為一般訊號線(傳 輸距離較長短、較便宜需求大,訊號較易衰減);視訊端子 為AV、SCART、VGA、S、D、色差及BNC接頭等各種類比的端 子;抑或為數位的DVI、HDMI等端子,只要能夠接受影像信 號而顯示影像,即應歸列稅則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影 像監視器」。惟其中僅具D-SUB端子之MONITOR,依HS註解稅 則第8471節註釋(第1210頁第16行):「…裝配資料處理系
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例如,RS-232C介面,DIN或SUB-D連 接器等)…顯示單元受整合於自動資料處理機之中央處理單 元之特殊接頭(例如黑白或圖形接頭)控制…」,故應歸列 稅則第8471.69.00號。本案系爭貨物LCD MONITOR(液晶顯 示器)具有DVI(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連接、顯示 來自閉路電視系統、DVD播放機或網路攝影機等之影像訊號 ,及可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解析度,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 顯示器,即其能達成除資料處理外之顯示影像特定功能者, 應按其特定功能歸列稅則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影像監 視器」,被告據以改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應屬有據 ,並無不合。再按86、92年HS註解稅則第85章註解,係以陰 極射線管(CRT)影像監視器為主流。是以,HS註解第8471 節註釋所稱「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與第8528節所列之『 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有幾點之不同點」,係針對 如何分辨陰極射線管(CRT)之影像監視器究屬稅則第8471 節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抑或為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 』及『電視接收機』之不同點而言,並非屬液晶顯示器規格 及特性之描述;原告卻引據上開註解,據以稱系爭LCD MON- ITOR全然符合稅則第8471節之規定,顯對HS稅則第8471節註 解嚴重誤解。
、本案系爭貨物雖無法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 等)予以編碼,惟已具有紅(R)、綠(G)、藍(B)訊號 輸入,且具備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如此 才能解編碼成監視器之顯像格式而顯示影像,而為彩色影像 監視器。又按海關進口稅則第8528節「影像監視器」包括「 彩色、黑白或單色閉路電視系統」及「其他彩色、黑白或單 色影像監視器」。是以,HS註解關於「影像監視器」之註釋 內容涵蓋「彩色閉路電視系統」及「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 ,其中所述利用同軸電纜線直接連接至攝影機或錄影機上之 接收機之方式,即屬「彩色閉路電視系統」之範疇。另「監 視器必須能夠將紅(R)綠(G)藍(B)個別輸入並具備涵 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即屬「彩色影像監視 器」,或者再加上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 AC等)予以編碼,則屬「廣播電視級之彩色影像監視器」, 兩者均屬稅則8528.21.90「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項下,稅 則之分類註解明確。又原告訴稱HS註解之英文原文中所稱之 inputs,係以名詞複數之方法表示,可知悉僅具單一輸入端 子之DVI端子根本無法達成將紅、綠、藍個別輸入之功能。 惟查被告已就D-SUB及DVI介面之結構功能及特性分別闡述甚 明,即不論VGA端子或DVI介面均具R、G、B接點。且實務上
,無論CRT MONITOR或LCD MONITOR均必須具備能夠將紅(R )綠(G)藍(B)個別輸入,及涵蓋(分離)R、G、B信號 之解碼裝置,方能顯示影像。按解釋準則第4條:「貨品未 能依前述準則列入任何稅則號別者,應適用其性質最類似之 貨品所屬之稅則號別。」之規定,開宗明義即述:「貨品未 能依前述準則列入任何稅則號別者」,解釋準則係依序按準 則一至準則六循序適用,本案即依解釋準則一:「…其分類 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 」辦理。
、按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51號判決意旨,本案系爭貨 物訊號輸入模式亦為D-SUB及DVI雙輸入端子者,被告於準備 程序庭時,攜帶原告進口之LCD MONITOR,以DVI傳輸線連結 DVD播放機輸出端子後,在DVD播放機放入DVD光碟片(片名 :山村猶有讀書聲)實地操作,該液晶顯示器有顯示影像, 但沒有聲音。足見具DVI端子之LCD MONITOR雖不能接受音頻 訊號,但可接受數位影像信號,依據上開判例,被告予以核 列稅則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應屬妥適 。又原告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申報進口相同貨物,因不服該 局所為稅則號別之核定,提起行政救濟,經本院96年度訴字 第2458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又參據本院96年度訴字第444 、2374、2284、2285、2432、2610、2848號、97年度簡字第 131、146號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3號等判決 對於與本件類同貨物,均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另依據94 年10月18日美國海關(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 ON)資料CROSS(CUSTOMS RULINGS ONLINE SEARCH SYSTEM )NYR02603號之判例,亦歸列稅則第8528.21目下,足證具 有DVI(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之LCD MONITOR,應歸列在 稅則第8528.21.90號「其他影像監視器」項下。、本案被告依據前開海關進口稅則總說明、總則,並參據關稅 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又據關 稅總局93年10月6日函釋,再參考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 經濟組94年12月29日比貿字第09400007330號函以及歐盟執 委會公告彩色液晶顯示器之關稅分類決議,該分類決議對彩 色液晶監視器附DVI端子及音效輸出入裝置者,應歸列在稅 號8528.21.90「其他影像監視器」項下,闡述甚明。被告依 據上開規定及函示予以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殆無 疑義。
、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事用法,洵無不當。 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爰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五、本院查:
㈠、按海關進口稅則第8471節為「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 ;磁性或光學閱讀機,以符號方式將資料轉錄於資料媒體之 機器及處理此類資料之未列名機器」,該節下稅則號別第84 71.60.90號為「其他輸入或輸出單元,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 是否含有儲存單元者」,第1欄稅率為免稅;另第8528節為 「電視接收器具,不論是否裝有無線電廣播接收機或音、影 錄或放器具者;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該節下稅則號 別第8528.21.90號為「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第1欄稅率 為10%。次按「二、關於貨品號列及品目之劃分,及稅則號 別之認定,應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及解釋準則所載有關規 定辦理。…」、「一、本稅則各號別品目之劃分,除依據本 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 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 )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一、類、章及分章之 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 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及「三、貨品因適用 準則二(乙)或因其他原因而表面上可歸列於兩個以上之稅 則號別時,其分類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甲)稅則號別所 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具體明確者,應較一般性說明者為優先 適用。…」分別為海關進口稅則總說明二前段、總則一及海 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前段、三(甲)前段所明定。㈡、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為兩造所不爭,且有上開各該文 件、原處分書、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等影本附於原處分 卷及訴願卷可稽,並經本院於99年3月5日行準備程序時,當 庭勘驗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另案查驗取樣之原告報運進口之具 有DVI輸入端子之LCD MONITOR(型號VX2240W),將之連接 具有DVI-D接頭之DVD播放器,並將片名「山村猶有讀書聲」 DVD光碟片置入DVD播放器內,該LCD MONITOR即出現影像, 但沒有聲音,此有該準備程序筆錄附於本院卷可稽,事證明 確。
㈢、被告就系爭貨物按原告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稅 率10%,予以核定完稅,並無不合:
1、依據HS註解中文版詮釋稅則第8471節中關於「將處理後之資 料能以圖形呈現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與第8528節 中關於「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之區分,略為:HS註解 中文版第1210頁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 元,其要件為:(1)為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 元所傳送之信號,因此,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 ,PAL,D-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NTSC,SECAM, PAL是目前存在於全球中的三大電視播放系統規格,不同的
電視系統規格所做出來的影帶是無法在另外兩種規格上播放 ,D-MAC係「直播衛星服務使用一個叫D-MAC的系統」等)… 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例如,RS-232 C介面,DIN或SUB-D連接器等),並且不具備音頻電路(不 具有AV、S、DVI端子,純屬用於電腦之終端機)。… (4)在 上述顯示單元內,視頻頻率(頻帶寬),亦即決定每秒鐘究 竟可以發送多少點以形成影像之量度,係大約15MHz或更高 。另一方面在第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為例,通常其頻帶寬不 超過6MHz。上述顯示單元之水平掃描頻率,依據不同顯示類 型之標準而有所變化,通常係15KHz至超過155KHz。許多顯 示單元具有多個水平掃描頻率。於第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之 水平掃描頻率,係依照所適用之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15.6 或15.7KHz。而且,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之運作,不 同於大眾廣播用之國家或國際之廣播頻率,或閉路電視用之 頻率標準(即無法接受DVD PLAYER、數位相機、錄放影機及 電視台播放之透過連接線或同軸電纜輸出之影音源)。HS註 解中文版第1274、1275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明定,本節包括 電視接收機(包括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不論是否裝 有無線電廣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放器具者均在內。而本節包括 下列各項:(1)各種家庭用電視接收機(桌上型,座架型等 ),包括硬幣操作式電視機組。… (3)用於或裝在例如錄放 影器具或影像監視器上之影像調諧器。此種調諧器,將高頻 電視信號轉換成錄放影器具或影像監視器可用之信號。…(6 )影像監視器為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 機上之接收機,故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上述監視器係用於 電視公司或閉路電視上(機場、火車站、煉鋼廠、醫院等) 。此類器具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 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該類器具能夠將紅(R)、綠(G) 及藍(B)個別輸入或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 D-MAC等)予以編碼。為接收編碼之信號,監視器必須具備 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影像重組…,以供 直接顯像…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液晶螢幕,光 線在油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目的。本節之影像監視器不 應與第8471節註解內所述之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混淆 。而DVI端子之功能為電腦數位影像信號之傳輸,相較於傳 統之類比信號傳送端子(如目前仍屬個人電腦顯示主流之D- SUB端子),DVI端子之功能,係透過輸位輸出及數位輸入之 方式,避免過去藉由類比端子經過轉碼後傳送數位信號所可 能產生之信號干擾、衰減或失真等缺失,因過去自動資料處 理器顯示單元大多使用陰極射線管顯示器,而輸入該顯示器
之信號限於類比信號,故自自動資料處理機輸出之數位信號 必須經過轉碼之程序,而目前已廣泛使用之液晶顯示器,因 可直接接收數位信號,故透過DVI端子直接連接液晶顯示器 與自動資料處理機即可避免上述信號干擾、衰減與失真之情 況。
2、系爭貨物LCD MONITOR不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 單元所傳送之信號而顯示影像,復具有DVI(數位視訊介面 )輸入端子,可連接、顯示來自封閉迴路式電視系統、DVD 播放機或網路攝影機之影音訊號,即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 顯示器,此與HS註解稅則第8471節顯示單元:「僅能接受自 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者」不符,自不得 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是以,原告訴稱系爭貨物除 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並顯示外 ,並無其他功能云云,核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採。從而,被 告就系爭貨物按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稅率10% ,予以核定完稅,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3、系爭貨物為LCD MONITOR內建DVI輸入端子,此為原告所不爭 執。而所謂DVI(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具有可傳送數號 和類比信,支援數位視訊之功能,除可接收CPU處理過的資 料(信號)外,另適用於簡報介紹、大畫面遊戲及DVD影片 播放,達到更高之視覺效果。LCD MONITOR(液晶顯示器) 具有DVI(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連接、顯示來自閉 路電視系統、DVD播放機或網路攝影機等之影像訊號,及可 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解析度,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 體顯示器者。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甲)前段規定: 「稅則號別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具體明確者,應較一般性 說明者為優先適用。」按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其他彩 色影像監視器」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稅則號別第8471.6 0.90號為「其他輸入或輸出單元,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 含有儲存單元者。」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更為明確,自應 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準此,被告按海關進口稅則 總則一及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甲)前段規定,參酌前 述稅則第8471節與第8528節之詮釋區別,認定系爭貨物並無 稅則第8471節之適用,而將系爭貨物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 1.90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並無不合,核無原告所稱 違反租稅法定主義之情事。
4、按稅則第8471節所稱「自動資料處理機…」,依海關進口稅 則第84章章註五(乙)(1)規定,其為專供或主要供自動 資料處理系統使用者;而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為「其他 彩色影像監視器(OTHER COLOR VIDEO MONITORS)」。查系
爭貨物LCD MONITOR(液晶顯示器)具有DVI輸入端子,可接 收多媒體輸出之數位影像信號,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 器(即影像監視器,VIDEO MONITOR),並非稅則第84章章 註五所指「專供自動資料處系統使用」之貨品,自無歸列稅 則第8471節之適用,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前段規定, 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之 專屬稅則號別項下。是被告就系爭貨物按原申報歸列稅則於 第8528節下,核無不合。
5、原告主張系爭具有DVI輸入端子之液晶顯示器並無「TV IN」 等接受電視訊號之端子,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裡機中央處理 單元所傳送之訊號,無法直接接收符合廣播標準之視訊產生 影像,與稅則第8528節所謂電視接收器(包括電視接收機、 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係以能夠將紅(R)綠(G)藍 (B)個別輸入或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 )予以編碼產生影像之功能不同云云。按HS註解雖不斷更替 加註新解,但仍趕不上科技進步的速度。因此,在歸列稅則 之前應依產業進步的現況正確解讀註解;由92、86、82年版 第8471節HS註解及第8528節HS註解對照出產業進步的軌跡, 從傳統CRT顯示器,進步到液晶、電漿等平面顯示器,再到 多媒體與顯示器整合時代(多種影像處理介面、高解析畫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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