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2610號
TPBA,96,訴,2610,200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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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適用之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15.6或15.7KHz 。而且, 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之運作,不同於大眾廣播用之 國家或國際之廣播頻率,或閉路電視用之頻率標準。(即 無法接受DVD PLAYER、數位相機、錄放影機及電視台播放 之透過連接線或同軸電纜輸出之影音源)。H.S 註釋中文 版第1274、1275頁( 原處分卷附件10第8 頁及第9 頁) 詮 釋稅則第8528節明定,本節包括電視接收機(包括影像監 視器及影像投射機),不論是否裝有無線電廣播接收機或 音影錄放器具者均在內。而本節包括下列各項:(1) 各種 家庭用電視接收機(桌上型,座架型等),包括硬幣操作 式電視機組。(3) 用於或裝在例如錄放影器具或影像監視 器上之影像調諧器。此種調諧器,將高頻電視信號轉換成 錄放影器具或影像監視器可用之信號。(6) 影像監視器為 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上之接收機 ,故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上述監視器係用於電視公司或 閉路電視上(機場、火車站、煉鋼廠、醫院等)。此類器 具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 上之裝置所組成。該類器具能夠將紅(R )、綠(G )及 藍(B )個別輸入或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 , D-MAC 等)予以編碼。為接收編碼之信號,監視器必須 具備涵蓋(分離)R 、G 及B 信號之解碼裝置。影像重組 …,以供直接顯像…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液 晶螢幕,光線在油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目的。本節之 影像監視器不應與第84.71 節註解內所述之自動資料處理 機之顯示單元混淆。
㈢次查,系爭貨物為LCD MONITOR 內建DVI 輸入端子,所謂 DVI (數位視訊介面,Digital Visual Interface之簡稱 ),具有可傳送數號和類比信,支援數位視訊之功能,適 用於簡報介紹、大畫面遊戲及DVD 影片播放,達到更高之 視覺效果。參據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稅字第0931017520 號函( 原處分卷附件6)及台總局稅字第0941023157號函( 原處分卷附件8)規定,LCD MONITOR (液晶顯示器)具有 DVI (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連接、顯示來自閉路 電視系統、DVD 播放機或網路攝影機等之影像訊號,及可 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解析度,為數位式高畫質多 媒體顯示器者。依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一及海關進口稅則解 釋準則三( 甲) 前段規定,參酌前述稅則第8471節與第85 28節之詮釋區別,系爭貨物自無稅則第8471節之適用,應 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及 第8528.22.90號「其他黑白或其他單色影像監視器。



㈣又查,系爭貨物為LCD MONITOR內建DVI輸入端子,具有可 傳送數號和類比信,除可接收CPU 處理過的資料( 信號) ,另適用於簡報介紹、大畫面遊戲及DVD 影片播放。依海 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 甲) 前段規定:「稅則號別所列 之貨品名稱說明較具體明確者,應較一般性說明者為優先 適用。」按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 器」及第8528.22.90號「其他黑白或其他單色影像監視器 」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為「 其他輸入或輸出單元,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含有儲存 單元者。」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更為明確,自應歸列稅 則號別第8528.21.90號及第8528.22.90號,自無疑義,故 財政部關稅總局93年10月6 日台總局稅字第0931017520號 函( 原處分卷附件6)、94年11月3 日台總局稅字第094102 3157號函( 原處分卷附件8)及95年2 月7 日台總局稅字第 0951002367號函( 原處分卷附件9)均係依海關進口稅則總 則一及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 甲) 規定所為之闡釋, 系爭貨物被告核定稅則號別係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一及海 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 甲) 前段規定辦理,並無不合。 至歐盟部長理事會第493/2005號規章將彩色液晶監視器, 歸列在歐盟調合稅則號列第00000000項下,屬與電視接收 器同類之影像監視器( 原處分卷附件7 第1 頁) ,係與被 告對系爭貨物稅則分類有相同之見解;且被告對其他廠牌 (如ACER) 與系爭貨物相同之進口貨物,亦主張歸列稅則 號別第8528.21.90號及第8528.22.90號;又原告向財政部 台北關稅局就具有DVI(數位視訊介面) 輸入端子之LCD MO NITOR 申請稅則預核,該局亦表示宜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 .21.90號及第8528.22.90號( 原處分卷附件第14) 。是以 被告將系爭貨物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及第8528. 22.90號,核無不合。
㈤再按海關為貨品稅則分類之主管機關,進口稅則之歸列, 自應以海關認定為準。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職司商品驗證 登錄,原告所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文所歸列之「貨品分 類號別」係供該局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用,尚難執以 作為海關核定稅則號別及核課關稅之依據。
㈥另按「關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之 。海關進口稅則,乃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為關稅 法第3 條第1 項所明定。參據「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 及「中華民國輸出貨品分類表」之合訂本總說明: 「二、 關於貨品號列及品目之劃分,及稅則號別之認定,應依據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及解釋準則所載有關規定辦理。……。



」( 本院卷附件1)次參據HS註解中文譯本說明: 「一、我 國海關進口稅則自78年1 月1 日起實施以關稅合作理事會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制定之國際商品統一分 類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為基礎編訂而成。有關貨品之分類及號別 之認定,應依據解釋準則及總則所載有關規定辦理。二、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一之規定: 本稅則各號別品目之劃 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 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 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準此, 關稅法、海關進口稅則( 含解釋準則) 及HS註解共同構成 我國關稅法制上海關判定貨物稅則之法令依據。 ㈦末按稅則第8471節所稱「自動資料處理機…」,依海關進 口稅則第84章章註5(乙)(1)規定,係指其為專供或主要供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使用者(本院卷附件2);而稅則第8528. 21.90 號為「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Other color video monitor 」。查系案貨物LCD MONITOR(液晶顯示器), 具 有DVI 輸入端子,可接收多媒體輸出之數位影像信號,為 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 即影像監視器,Video moni tor ,並非稅則第84章章註5 所指「專供自動資料處系統 使用」之貨品,自無歸入稅則第8471節之適用,依海關進 口稅則解釋準則一規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 ﹒90 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之專屬稅則號別項下。又參據 歐盟及美國海關對相同貨物LCD MONITOR(液晶顯示器) , 具有DVI 者,均歸列稅則第8528節( 本院卷附件3 、4), 而台灣與其均使用世界關務組織所編訂之「國際商品統一 分類制度」,是以相同貨物只能歸列一個稅號。綜上,被 告改列系爭貨物稅則為8528節下,核無不合。四、被告改列系爭貨物稅則,據以補徵稅費,並無違誤: ㈠承上所述,系爭來貨既具有DVI 輸入端子,可支援高頻寬 數位電視解析度,其實際規格、功能與僅能接受自動資料 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之LCD MONITOR 不同, 稅則之歸列自應不同,被告就來貨現狀參據海關進口稅則 解釋準則、HS註解及本部關稅總局函示意旨,核定歸列稅 則第8528節下,據以補徵稅費,並無違誤。原告主張被告 對LCD MONITOR 之稅則歸列見解變更,復以歐盟對LCD MO NITOR 停止實質課稅之決定、他國有關市場競爭之調查報 告或「國際電氣通信聯合」規範等由,主張系爭來貨核定 稅則有誤云云,核係誤解所致,並不足採。
㈡原告復稱被告事後改列系爭貨物之進口稅則,補徵關稅,



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云云。惟按信賴利益之保護,以行政機 關有足資人民信賴之行政行為為前提(司法院釋字第525 號解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依事後稽核,將系爭 貨物即具有DVI 端子之LCD MONITOR 核定改列稅則第8528 節下,其有何足資信賴之行政行為,原告並未舉證說明; 且本件原告報運進口時,因未詳實申報來貨具有DVI 端子 ,又誤將來貨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稅率FREE, 原告縱有信賴被告依該錯誤稅則核課之進口稅捐,亦無值 得保護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119 條第2 款參照)。是以 原告主張其應受信賴利益之保護云云,亦非可採,附此敘 明。
五、從而,被告改列系爭貨物稅則為8528節下,並據以補徵稅費 ,於法並無違誤。復查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 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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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