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2年度,1078號
TPBA,112,訴,1078,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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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廢止權』,當視該附款內容得否依法強制執行以為判斷, 倘行政機關業已表明附款係屬保留廢止權者,自無解釋其為 負擔之餘地。……行政處分之附款必須具合目的性,且不得有 不正當之聯結,若阻礙或妨害其依據之法規目的一部或全部 之實現或造成其實現重大困難者,行政機關所為附款之裁量 權行使,即有逾越權限及濫用之情形(行政訴訟法第201條 參照),違反比例原則。……末按對於羈束處分之附款,固得 單獨以該附款為程序標的,提起撤銷訴訟救濟,但於裁量處 分,因行政機關如知悉行政處分之附款違法將為其他決定者 ,人民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決命行政機關應作成無 附款之相同處分或依法院之法律見解為新決定,不得以單獨 請求撤銷該附款,否則,無異剝奪行政機關之裁量權,強制 其作成原來如無該附款即不須作成,或不欲作成之行政處分 。……」有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08號判決理由可資參 照。又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 處分得否為附款,係依「裁量處分」或「羈束處分」為不同 之規定。簡言之,裁量之授益處分,原則上得添加附款;羈 束之授益處分,須有法律授權或為確保許可法定要件之履行 ,始得為之。至於對行政處分附款的法律救濟,在羈束處分 時,固得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附款;惟對於裁量處分 ,於行政機關如知附款違法將為其他決定者,人民應提起課 予義務訴訟,請求判決行政機關應作成無附款之相同處分或 依法院之法律見解為新決定,不得以撤銷訴訟單獨請求撤銷 附款,否則,無異剝奪行政機關之裁量權,強制其作成原來 如無該附款即不須作成,或不欲作成之行政處分。  3.經查,原告經營TVBS新聞台及TVBS頻道之衛星執照至112年8 月2日屆期,原告於同年1月31日依衛廣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向被告申請換發衛廣執照。經被告112年6月21日第1071次委 員會議決議許可原告換發衛廣執照,但附加系爭附款,為 兩造所不爭執。惟衛廣事業為特許事業,衛廣法上衛廣執照 之營運許可及換照許可,乃給予提出申請之衛廣事業特別利 益,性質上應屬特許,被告對於原告換照之申請本有裁量權 限,是被告所為原處分,性質上屬裁量處分,被告自得添加 附款。又觀之系爭附款內容,已經揭示原告如未依系爭附款 內容履行,被告得廢止原處分之旨,且被告已經表明系爭附 款性質為廢止權保留之附款,乃被告整體決策之一部分,足 見被告係以原告未履行系爭附款內容作為保留行使廢止權之 事由,系爭附款性質上確屬廢止權保留之附款,而與原處分 具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不具有獨立性。從而,原告如對於 系爭附款有所不服,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方屬正確之訴訟類



型,原告先位聲明單獨對系爭附款提起撤銷訴訟,實屬擇用 訴訟類型錯誤,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㈡被告作成系爭附款應屬適法:
 ⒈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 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準此, 行政處分之附款必須具合目的性,且不得有不正當之聯結。 因行政處分是否添加附款,係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此項 裁量權之行使,不得有逾越權限及濫用權力情形(行政訴訟 法第201條參照),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例如比例原則)之 拘束。所謂「目的」,係指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目的,而 所謂「違背」,指阻礙或妨害目的之實現,是所謂「違背行 政處分之目的」,即指全部或一部地破壞目的之實現或造成 其重大困難。主管機關就衛廣事業之換照申請作成處分,裁 量決定附加附款時,必須確認處分相對人就該附款內容有自 主履行可能性,亦即應具期待可能性,方足以實現衛廣法之 規範目的及保障該事業之經營存續。
 2.查,原告總編審工作內容為:「負責新聞部自律與涉及法律 規範相關內容的審核把關。總編審位階等同新聞部副總監, 有權要求各組主管報導前審核內容、或播出後修改內容。總 編審負責確保新聞部依TVBS 新聞道德與採訪守則、衛星公 會新聞自律綱要等規範執行,並提醒報導涉及各項法律新聞 內容。」(原處分卷一第346頁),被告稱編審之工作內容, 係針對每日新聞及政論節目之內容,提供預防性審查,為媒 體內重要之自律機關,且編審應保有獨立性,跳脫既有採、 編、播體系,以維持其提供專業編審建議而達成媒體有效內 控及自律之機能,可以採信。
 3.次查,被告就原處分說明四所載負擔之內容,於112年6月7 日行政訪談時,有委員提問原告,略以:「……比如糾錯或錯 字這些,TVBS是用分層分級去負責,還有一位總編審,是做 自律、法規範及內容的把關,可是就是1位。那我們會去思 考這位總編審如果休假的時候怎麼辦呢?其實以他的工作量 是比較高位的,不是做一些糾錯,而是自律、法規內容規範 的把關,1位其實還是有點辛苦,他畢竟還是要休假。我記 得當初我們給TVBS-N的建議是2到3位,……另外,比較高階的 總編審,要有一定的獨立性跟獨立的位階,位階可能是高於 一般新聞部編輯或主管……」、「有關編輯室公約……因為內部 新聞自主,如果沒有契約的保障,確實很難落實跟實踐。現 在國內其他新聞台幾乎都已經把編輯室公約納入勞動契約基 本構成要件……」、「……編審制度其實就一個公司的自律內控 來講相當重要,因為安排一個總編審,超乎每天採訪過程,



不只是除錯……而是對議題、採訪、倫理都有相當的經驗,並 遵守新聞倫理,這是相當重要的角色。但是剛剛王委員也提 到,如果這麼重要的角色只有1個人,怎樣負責24小時而且 每天這麼多的新聞?剛才(原告)副總有講到,如果休假, 代班的就是採訪主任,那這裡可能要溝通一下。當然我們每 個人不可能24小時都工作,一定要有代班才不會出錯。……那 麼你們可能也要有一個副總編審、或與總編審相當層級、角 色類似的人來代班比較適合,不是下一層的採訪主任。採訪 主任實際上應該是被監督的,這樣可能會有角色錯亂的問題 。所以我們那時才會建議是不是2到3位,……」(本院卷第28 0、281、285頁被告行政訪談紀錄)。原告除於訪談中陳述 意見外,復表示TVBS新聞台「貴會(即被告)關切總編審休 假時之代理人能否實踐獨立編審功能一事,本公司願再加檢 討」、「TVBS頻道亦擬比照TVBS新聞即頻道做法,擬將現職 兼任編審中擇其一人轉任為專職總編審,以強化編審功能」 (本院卷第273、274頁原告補正事項)。依上述過程,原告 足以得知修改編輯室公約、TVBS頻道應設置專職編審人員及 專職編審人員應為2到3人之理由,原告陳述意見過程中表示 就TVBS頻道表示願設專職總編審1名,原處分說明四並無原 告所指恣意濫用之違法。原告主張原處分說明四僅有結論而 無理由,有出於恣意濫用之違法,為不足採。
 4.經查:
  ⑴原告編輯室公約(本院卷第207頁)記載:為確保原告經營 運作之TVBS新聞台符合專業自主精神,特由原告代表人與 新聞及節目部主管協調制定本公約,供原告與新聞部及新 聞節目相關同仁共同遵循;原告董事會經營階層或其他 業務、行政等主管不得以違背新聞專業精神之任何理由, 干預新聞內容與自律空間,包括人事獎懲等方式,以維護 TVBS新聞專業自主等語。查編輯室公約之起源多以德國經 驗為參照,因應當時媒體併購風潮,媒體工作者為爭取內 部新聞自由而發起編輯室公約運動。德國編輯室公約之內 涵包含「編輯的自主性」及「媒體勞動者思想、信念自由 的保護」兩大核心原則,藉簽署編輯室公約之方式以達成 內部新聞自由之目的(見NCC NEWS月刊第15卷第4期110年 12月出刊)。可知編輯室公約係為落實內部新聞自由,使 新聞從業人員有免於新聞媒體事業主之不當干預的內部自 主性,能夠獨立、專業、自主地進行新聞工作,達到採訪 自由、傳遞自由及發表自由。故新聞從業人員與媒體新聞 事業主之僱傭關係與一般企業體內之僱傭關係並非可等同 視之。從而,被告基於通傳會組織法第1條之法定職權,



為達成保障內部新聞自由之公共任務,經檢視原告編輯室 公約之內容,為確保編輯室公約得以落實內部新聞自由, 而為附款一:「為落實新聞自主,原告應修正編輯室公約 ,並納入『本公約為原告製播新聞同仁基本勞動條件之一 ,並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原告不得因製播新 聞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規定;公 約完成修正並簽署,應於公司官網公開,並應於文到之次 日起3個月內報送被告」,核與原告編輯室公約制訂目的 相符,亦符合原處分於換照申請時審核內部控管機制與自 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之目的。
  ⑵附款一編輯室公約係為保障內部新聞自由之制度,其內容 自與新聞從業人員之勞動條件難以分離,故附款一所載「 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等文字與被告藉由編輯室公約 保障內部新聞自由之目的間確有正當合理關聯,並未違反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修正編輯室公約是為達到落實內部新 聞自由之目的,保障內部新聞自由,附款一是要求原告修 正編輯室公約達到此目的即可,被告並非要求原告修正編 輯室公約必須逐字抄寫原處分第四㈠點記載之文字(本院 卷第555頁筆錄),也不是要求修改原告與其全體員工間 之勞動契約,且編輯室公約係由新聞部及新聞部相關同仁 共同遵循,亦非全體員工,原告主張現實上窒礙難行云云 ,難以採信。綜上,附款一原告有自主履行的可能性,原 告主張將此項附款納入原告編輯室公約,有逾越被告之權 限及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為不足採。
  ⑶原告編輯室公約第2項記載:「TVBS新聞由新聞部同仁依新 聞採編製播流程產出,新聞部各層級單位主管應符合新聞 專業並嚴守自律規範,並設置新聞編審落實內控機制。」 可知,原告依編輯室公約本應設置編審人員。媒體的信譽 和公信力建立在編輯有獨立性之基礎,專任的編審人員可 以確保報導的選擇和呈現完全基於新聞價值及獨立性。設 置編審人員之其目的在落實內控機制,確保新聞採編製播 流程產出及內容符合編輯方針,故編審人員需要高度集中 注意力、投入時間和深厚的專業判斷,如果兼任其他職位 ,其時間和精力勢必被分散,削弱設置編審人員本欲維持 之功能,故編審決定應具專職及有獨立性。編審人員之重 要性已如前述,惟依週休2日連同其他國定假日,每年法 定放假日約有1百多天,加上編審人員的休假,編審人員 一年約會有1百多天沒有上班,若僅設置總編審一人,其 無法執行時,由兼任人員執行編審任務,極有可能削弱原 有功能,故附款二要求原告設置2-3位專任始足以能保障



在專業和時間上完全投入,以輪班方式及有人休假時能有 其他人執行編審,維護新聞報導的最高標準、公眾對媒體 的信任以及媒體機構的獨立性與公信力,核無濫用裁量權 限之違法。
  ⑷依原告就TVBS新聞台及TVBS頻道所提換照案補正事項(本 院卷第273至276頁),TVBS新聞台之編審人力計有11名, 除總編審1名為專職外,其餘10名性質為兼職;TVBS頻道 之編審人力計有5名,均屬兼職,與上述編審人員應獨立 、專任,以落實內部新聞自由之目的,維護媒體專業自主 精神,發揮媒體為社會公器之公共服務功能,建立組織自我 監督之內部審議機制難認相符。準此,被告基於通傳會組 織法第1條之法定職權,為保障從採訪、編輯、製播各階 段之內部新聞自由之完整延續性及建立組織自我監督之內 部審議機制,而為附款二:「為補強既有採、編、播體系 缺失,原告就系爭頻道製播新聞及其他新聞性節目,應配 置不擔任其他職務之專職編審2至3位,並應確保其職務行 使之獨立;原告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就系爭頻道配 置專職編審暨確保其行使職務獨立性之方式報送被告。」 一情,符合原處分為換照申請案審查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 組織運作執行之目的,並符合原告編輯室公約之規範目的 ,且無增加原告義務致原告無自主履行的可能性之情形, 原告主張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等情,為不足取。七、綜上所述,因系爭附款符合原處分於換照申請案審查內部控 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執行之目的,也與原告編輯室公約及 新聞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範目的相合,並無增加原告義 務致原告無自主履行的可能性,自無原告所述違反依法行政 、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等情形,原處 分即無違誤,且系爭附款與原處分不具獨立性,故原告先位 訴請均撤銷系爭附款、備位訴請撤銷原處分,並命被告作成 無附款之准許換照處分,均為無理由,不應予准許,而應予 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陳述,經本院 詳加審酌後,或與本件之爭執無涉,或對本件判決結果並不 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林妙黛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四、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 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 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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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