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諮詢會議的結論僅是建議,但從未看過被告委員會作 出與諮詢會議決議不同的判斷,故諮詢會議實質上是拘束了 被告委員會云云。惟查:
1.依前揭規定可知,諮詢會議之意見僅係供被告委員會内部參 考,並無拘束被告委員會之效力,被告委員會應本於職權就 諮詢會議之處理建議,進行審議並作成決議,依此程序作成 之決議,即無違法。而被告委員會之決議是否符合規定,應 個案判斷,原告以其從未過被告委員會作出與諮詢會議決議 不同的判斷,逕認本件諮詢會議實質上是拘束了被告委員會 決議,主張原處分違法,自無可取。
2.依系爭諮詢會議諮詢意見彙整表,處理建議為:「一、妨害 兒少:應予核處,情節嚴重。……二、公序良俗:應予核處, 情節嚴重。……。……三、分級::應予核處,情節普通。……。 四、節目廣告化:應予核處,情節嚴重。……」被告委員會依 此處理建議審議(討論案件建議)後決議「三、TVBS歡樂台 110 年6月10日播出『11點熱吵店』節目:㈠其內容違反衛廣法 第27條第3項第2款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第30條節 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之規定,從一重處 斷,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核處新臺幣80萬元。㈡基於引導業者 改善不妥內容立場,依衛廣法第53條併請業者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可見,諮詢會議認應原告系爭節目違反妨害兒少 、公序良俗、分級及節目廣告化,按即情節(嚴重及普通) ,均應予核處;被告委員會係經審認,決議認原告節目內容 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及第30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第53條第2款核處80萬元,併請原告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 非如諮詢會議處理建議認為原告違反妨害兒少、公序良俗、 分級及節目廣告化,均應予核處,即無原告所稱諮詢會議決 議實質上是拘束了被告委員會決議之情形。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第15點規定:「十五 、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別。(二 )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之姓名。(五) 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八)審議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第17點規定:「(第1項 )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依法令規定或經委員會議決議對 外公開者,不在此限。(第2項)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 人員,對會議決議之過程及經委員會議決議應嚴守秘密之事 項,不得洩漏。」此乃為保障合議制成員於討論過程中能充 分表達意見及討論,並確保會議順利進行,綜觀議事要點亦 未規定會議紀錄必須逐字記載討論內容。是被告委員會第10
17次會議紀錄記載討論事項「第三案:110年第8 次『廣播電 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案件建議及擬處方式討論案」…… 決議「三、TVBS歡樂台110 年6月10日播出『11點熱吵店』節 目:㈠其內容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不得妨害兒童或 少年身心健康、第30條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 告區隔之規定,從一重處斷,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核處新臺 幣80萬元。㈡基於引導業者改善不妥內容立場,依衛廣法第5 3條併請業者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等內容,尚難認有何 違法之處。
4.被告辯稱其委員會確有討論,略以:「A委員:那我們本會 來講,在執法上大家要考慮清楚,今天雖然是個案,但涉及 未來的執法標準。……個人認為這是一個播送行為,他可能內 容違反27條哪一款可以討論,構成53條處罰議題,依照行政 罰法加重的議題來講,加重是以所得利益超過法定最高罰鍰 ,這可以罰鍰不受最高額限制,但裁罰必須考量第一項部分 ,所以我們裁量基準表裡面把一行為違反數義務當成加重項 目……」、「B委員:它一個行為違反兒少分級身心健康以及 公序良俗,另外一個行為又違反節廣(節目廣告化)部分,這 很難說它是一個接續行為……我感覺頻道它會在同一個節目裡 面違反不同的行政法上的義務……我們可以以一案件處理,我 們節制自己的權力,給業者比較寬容的這個決定……我覺得那 個是一行為,我們可以選擇兒少來處罰它,但節廣要列出來 ,要給它明確的行政指導,甚至節目裏面有兩個違法行為, 我們可以考慮是不是加重一點的罰鍰」、「C委員:對於一 個節目裡面,不同橋段違反各自法律,那這樣視為一個行為 還是多個行為,這個討論中,我們建立一些原則,這個個案 非常重要……一個違規的廣告一直播,避免一直累加罰鍰會造 成業者負擔,因此我們可以視為同一案,但如果是不同行為 ,違反不同事項,而且可以區分,那就是不同行為」、「D 委員:實際上本會的一個目的在於確保頻道播出的內容能夠 符合公序良俗,不要有物化女性、有害社會,所以可以用的 手段不是只有罰鍰而已,但是我們限縮在這個案子,針對11 點熱吵店這個案子的話,我個人雖然在直觀上,雖然它觸犯 了四個項目,應該四個去罰,但我尊重法律專業,既然甲處 長、乙處長都講了它是一行為,我還是會採納內容處的意見 」、「E委員: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就算你要堅 持一行為的話,它有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的義務的話,我們有 空間可以加重其他判斷因素的分數,我會勾有」、「F委員 :基本上這六個案子基本上都尊重內容處的裁罰方式或發函 改進的方式」、「G委員:這個案子假使說,假如委員會多
數認定這是一行為或數行為我都尊重,我在乎的是過去的行 政慣例、一致性和平等原則」。關於本件裁罰鍰額及改正措 施等,則有如下之討論:「A委員:我是覺得這對我們來講 ,這是條文解讀的意義,衛廣法要回歸到27條和53條,27條 第三項是說處罰的部分是播送之節目或內容,它處罰的是播 送的行為,播送的內容不能有這些情況,一個播送的行為可 能會有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的義務,有兒少議題、妨礙公序良 俗議題,節廣部分的議題,看得出來它前後應該是同一組人 啦,只是說節目的整個劇本裡面,有可能有一些遊戲、有一 些涉及節廣部分,我個人認為這是一個播送行為,它可能內 容違法27條哪一款可以討論,構成53條處罰議題,依照行政 罰法加重的議題來講,加重是以所得利益超過法定最高罰鍰 ,這可以罰鍰不受最高額限制,但裁罰必須考量第一項部分 ,所以我們裁量基準表裡面把一行為違反數義務當成加重項 目……」、「B委員:跟內容處列的相似,要他們提出明確的 改善的計畫及措施,以及它的製作人、製播,主持人等要上 性平課程以及節廣部分,不能置入行銷的相關的教育訓練, 而且要確定他們有上,資料要再送給我們……」等語,被告辯 稱其委員會就原告違法態樣、裁罰依據及金額均討論後,作 成決議,堪以採信。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各節,均無可採,被告作成原處分,並 無違誤。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林妙黛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四、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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