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625號
TPBA,94,訴,625,200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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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HS註解之詮釋,宜歸列商品分類號列第8528.21.90. 00-3號」之稅則分類理由,被告原核定稅則,要無不合。 又本二案被告為求慎重,以(93)基關字013號稅則分類 疑問及解答,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處釋示,案經解答 :「本案L17AX LCD MONITOR依據進口人檢送之該系列使 用說明書所載『功能說明』、『遙控器操作說明』及貴局 查驗結果『本體有電視功能之線路構造』,除可直接作為 電腦顯示器外,若與CONTROL CARD(報單第2項)結合, 即可為一般電視機。本案關鍵在於CONTROL CARD為 MONITOR之內建單元,原設計目的為電腦/電視兩用,依據 H.S註解第16類類註4『功能單元』之規定,本案MONITOR 240SET宜與CONTROL CARD 240SET合併按TV歸列稅則第 8528.12.90號,另MONITOR 40SET宜歸列稅則第 8528.21.90號。」,準此,本案第00000000號00更1處分 書第1項貨品原核定稅則第8528.21.90號,稅率12%,依據 上開稅則疑義解答,稅則應改列第8528.12.90號,稅率 12%(進口日期92年2月7日,稅率12%),至第6項貨品稅 率12%,及92年第00000000號更1處分書原核定稅則第 8528.21.90號,稅率14%(進口日期91年12月13日,稅率 14%),核屬適當。
(三)至於經濟部工業局92年4月16日工電字第09200124640移文 單所述「該產品功能規格,因不具有TV裝置,無法直接播 放電視節目,應非屬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機範圍,該產 品因可直接連接電腦做顯示用途,宜歸屬資訊產品範圍」 一節,經查,工業局並非有權解釋進口稅則號列(僅有權 解釋是否應課貨物稅)之機關,被告本不受其拘束,且本 件係歸列稅則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與經 濟部工業局函釋「非屬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機」並無扞 格之處。此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海關進口稅則與關稅 總局共同編製機關)以93年10月1日貿服字第09370146770 號函復被告等關稅主管機關略以「液晶顯示器若僅能接受 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者,核歸 CCC8471.60.10.00-9『終端機』項下;若可接受影像信號 而未具影像調諧器(按即TUNER)者,核歸CCC8528.21. 90.00-3『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項下」,亦有該函影本 附卷可參,與本件核定之稅則相符,益證原告之主張並無 可採。
(四)又系爭貨物雖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不具有TV TUNER裝置, 非屬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器範圍,被告爰依財政部92年 11 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616號函釋意旨,認非屬貨



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應稅貨物,而自行撤銷 貨物稅部分處分,惟此與稅則號別之核定究為二事,並不 影響被告就系案貨物稅則號別之核定,併此敘明。四、有關虛報進口貨物部分:
查進口貨物是否有虛報情事,係以進口報單上原申報事項與 實到貨物是否相符為認定之依據,本案原申報貨物不包含( EXCLUDE)AUDIO & VIDEO,經查驗結果實到貨物包含( INCLUDE)AUDIO & VIDEO,已構成虛報進口貨物規格,偷漏 關稅、營業稅之違法行為,即應依法議處。原告雖爭執其無 故意過失云云。惟查,原告為電子專業廠商,其進口之貨物 為如何之規格,具有如何之功能,均為其所明知,而系爭進 口貨物,其並非供作為一般監視器使用,而僅需裝上TUNER ,即可供接收電視使用,並於機器、說明書及遙控器上均明 顯記載有AUDIO & VIDEO端子,原告竟申報為EXCLUDE(除外 )AUDIO& VIDEO ,即無此功能,其有故意虛報,以逃漏 稅捐之事實,事證明確,自堪以認定,原告所辯各節無非事 後圖免責之卸詞,要無可採。原告雖以系爭貨物內晶片設計 與供電視使用者不同,惟查,本件來貨所附使用說明書內, 已明確記載裝上來貨第2項之TV TUNER,即有電視(更有母 子畫面)功能,雖非彩色電視機,惟係為被告核定之其他彩 色影像監視器甚明,原告請求再開言詞辯論送請經濟部鑑定 及傳喚海關承辦人員,均無必要,附此敘明。
五、從而,本件原被告重為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核與上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 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黃清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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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