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3942號
TPBA,96,訴,3942,200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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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即認系爭貨物型號為L17AX/T,併此敘明云云。 ⒑提出本件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H.S.註解中文 版第84.71節第0000-0000頁、第85.28節第0000-0000頁 、經濟部工業局92年4月16日工電字第09200124640號函 、財政部92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616號函、系 爭貨物型錄及產品說明書節本、系爭貨物之照片、泰國 製造商之原廠規格說明書、92年4月18日基隆關稅局稽 核組談話紀錄、基隆關稅局93年1月28日基普復字第 0930100593號復查決定、財政部92年11月27日第 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基隆關稅局93年1月28日基普 復字第0930100593號復查決定書、基隆關稅局93年1月 19日以92年第00000000號更1處分、原告自基隆關稅局 進口液晶顯示器之進口報單及COMMERCIAL INVOICE、基 隆關稅局稽核組92年5月7日談話紀錄、系爭貨物之進口 報單及COMMERCIAL INVOICE等件影本為證。  ㈡被告主張:
⒈查行為時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為「其他輸 入或輸出單元,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具有儲存單元 者」,關稅稅率FREE;稅則號別第8528.12.90號為「其 他彩色電視接收器具,不論是否裝有無線電廣播接收機 或音、影錄或放器具者」,關稅稅率14%,貨物稅稅率 13%。依據H.S.註解中文版第1210頁D⑴詮釋(原處分卷 1附件6),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 為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 ,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PAL, D-MAC等) 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另同註解第1278頁詮釋(原 處分卷1附件7),稅則第8528節之影像監視器基本上係 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影像於螢幕上之 裝置所組成,能將紅(R)綠(G)藍(B)個別輸入或能依特 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並具有 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依據上述稅則 號別之貨物名稱及H.S.中文註解之詮釋,凡僅能接收自 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者,應歸列第 8471節;而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PAL, D-MAC等 )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 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能將紅(R)綠(G)藍 (B)個別輸入或能依特殊標準(NTSC,SECAM, PAL,D-MAC 等)予以編碼,並具有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 碼裝置。查系爭貨物實到第1項貨物L17AX LCD MONITOR 含COMPOSITE(影音合成)V端子及S-VIDEO端子,數量



130UNT部分,其與第2、3項貨物CONTROL CARD(TV TUNER CARD )合計130 UNT,可組合為彩色電視接收機 130SET,應予改列稅則號別第8528.12.90號;第1項剩 餘數量20 UNT部分,另增列於第4項,此部分貨物含有 COMPOSITE(影音合成)V端子及S-VIDEO 端子,可接收 其他視頻訊號,惟核無電視調諧器,核屬多功能影像顯 示器,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註: COMPOSITE(影音合成)V端子及S-VIDEO端子,皆為傳 送類比視訊,一般應用於家用電視、電視遊樂器、攝錄 影機或DVD播放機等】。
⒉⑴本件原申報貨名為L17AX LCD MONITOR(EXCLUDE OF AUDIO& VIDEO),申報規格為無AUDIO & VIDEO功能 。惟經基隆關稅局稽核組實施事後稽核結果,L17AX 包含17DT、17DX、17ES、17EP等4種型號,經查核相 關資料及樣品後,確認系爭貨物為L17AX系列之17DT 型號,除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 之訊號外,亦含有COMPOSITE(影音合成)之V端子及 S-VIDEO端子,可直接播放DVD影片(現場播放),另 預留凹槽接頭,可裝置併同進口之CONTROL CARD(即 TV TUNER CARD),而達到接收電視訊號之功能,此 有基隆關稅局稽核組談話紀錄(原處分卷2附件2)可 稽。既然本件第1項LCD MONITOR和專為其設計之第2 、3項CONTROL CARD,可組合為一體而達成接收電視 訊號之明顯功能,依據稅則第16類類註4(鈞院卷第 231頁)「機器(包括機器組合)具有個別構件(不 論單獨或以管線、傳動裝置、電纜或其他裝置連接者 )供發揮明顯之功能者,按其功能歸入適當節(第84 章或第85章)。」規定,應將前開兩種貨物一同歸列 稅則第8528.12.90號,並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規定課 徵貨物稅,此亦有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處對原告之他 案進口相同貨物所為之稅則分類解答可證(原處分卷 1附件8)。
⑵按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下稱解釋準則)二「稅 則號別中所列之任何一種貨品,應包括該項貨品之不 完整或未完成者在內,惟此類不完整或未完成之貨品 ,進口時需已具有完整或完成貨品之主要特性。該稅 則號別亦應包括該完整或完成之貨品(或由於本準則 而被列為完整或完成者),而於進口時未組合或經拆 散者。」規定,而將第1項LCD MONITOR和專為其設計 使用之第2、3項CONTROL CARD,視為具有接收電視訊



號特性之組合體,只是進口時處於未組合狀態,亦歸 入相同之稅則號別。另本件第1項貨物LCD MONITOR 數量150 UNIT部分,扣除可供組成彩色電視接收機 130SET之部分,剩餘之數量20 UNT,另增列於第4項 ,因其除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 之訊號外,另含COMPOSITE(影音合成)V端子及 S-VIDEO端子(未含TV TUNNER),核屬多功能影像顯 示器,符合H.S.註解第8528節詮釋,自應歸列稅則號 別第8528.21.90號;次按解釋準則三「當貨物不能 依準則三或三分類時,應歸入可予考慮之稅則號 別中,擇其稅則號別位列最後者為準。」之規定,此 單獨增列第4項之多功能顯示器,因同時具有稅則第 8471節所屬之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 傳遞之訊號及第8528節接收其他類比視頻訊號之功能 ,當無法決定主要功能時,依據解釋準則三規定, 應擇其稅則號別位列最後者為準,而歸列稅則號別第 8528.21.90號,此部分因未含TV TUNNER CARD,故未 予課徵貨物稅;再按「…,及稅則號別之認定,應依 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及解釋準則所載有關規定辦理。 …」,為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總說明三所明定。從 而被告依據實到貨物進口時之態樣,於法並無不合。 ⑶原告主張系爭貨物與H.S.註解中文版第8528節及第 8471節(D)有關影像監視器之詮釋規定要件不符, 自應歸屬稅則第8471節且非屬貨物稅課徵範圍云云。 經查,實到貨物第1項L17AX LCD MONITOR含 COMPOSITE (影音合成)V端子及S-VIDEO端子,數量 130UNT,其與第2、3項貨物CONTROL CARD(TV TUNER CARD)合計130 UNT,可組合為彩色電視接收機130 SET,應予改列稅則號別第8528.12.90號;與另增列 第4項LCD MONITOR數量20 UNT部分,含有COMPOSITE (影音合成)V端子及S-VIDEO端子,歸列稅則第 8528.21.90號。其二者之稅則歸列依據、原則及應否 課徵貨物稅,皆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復查,H.S. 註解第8471節(D)有關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之 詮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僅能接受自動資料 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亦即若能 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以外之信號【如本 件之COMPOSITE(影音合成)V端子及S- VIDEO端子所 傳送之類比視頻訊號】,即為稅則第8471節所排除適 用,又因其具有COMPOSITE(影音合成)V端子及



S-VIDEO端子能夠將紅(R)綠(G)藍(B)個別輸入或能夠 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 符合H.S.註解第8528節詮釋,當應改列稅則號別第 8528.21.90號。再者由H.S.註解第8471節(D)⑶: 「為便於顯示雖小但清晰之影像,本節顯示器所使用 之映像點之尺寸較小,而且聚光度高於第85.28節所 列之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所適用者。(聚光度乃 是電子鎗在陰極射線管面上激發單獨之一點,而不干 擾任何鄰近之其他各點之能力)」及同頁(D)⑷後 段:「另一方面在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為例,通常 其頻帶寬不超過6MHz。…於第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之 水平掃描頻率,依照所適用之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 15.6或15.7KHz。」之詮釋,可知有關頻帶寬及水平 掃描頻率數值,是以陰極射線管(指電視專用之CRT )按照所適用之電視標準(目前使用NTSC系統)而產 生的數字;此參據格致圖書公司發行,Bernard Grob 著/李琦、石卓爾譯之「電視學」第59-60及776頁略 以「目前國內採用NTSC之電視標準(以陰極射線管掃 描原理而言),其水平掃描頻率15.75 MHz、視頻帶 寬4.2 MHz、頻道寬6 MHz;若採用PAL之電視標準, 其水平掃描頻率15.75 MHz、頻帶寬亦不超過6 MHz。 」(原處分卷1附件9)亦可證之。反之,若是電腦專 用之CRT,依電腦所顯示的模式(VGA、SVGA、XGA、 SXGA),其水平及垂直掃描頻率皆為一個範圍值而非 固定值,如H.S.註解第8471節(D)⑷所述「上述顯 示單元之水平掃描頻率,依據不同顯示類型之標準而 有所變化,通常係15KHz至超過155KHz。許多顯示單 元具有多個水平掃描頻率」,由此可知H.S.註解第 8528節及第8471節(D)有關之詮釋內容,皆是以陰 極射線管(映像管即為CRT)之專用於電腦螢幕或電 視螢幕(NTSC電視標準)兩者間之差異所為之詮釋。 系爭貨物LCD MONITOR,其顯像原理為藉由電流通過 電晶體產生電場之變化,造成液晶分子偏轉折射再搭 配偏光片、彩色濾光片等作用形成影像畫面,此與前 述陰極射線管之電子鎗掃描成像原理明顯不同,自無 法適用上開詮釋內容所述之點距、解析度、頻帶寬及 掃描頻率等之區分標準,此亦造成原告誤解系爭貨物 不符合稅則第8528節要件之所在。再觀諸市面上任一 款液晶電視(因含有VGA端子可接收電腦訊號)規格 所標示之水平及垂直掃描頻率與原告所稱之水平及垂



直掃描頻率相近,惟此數值僅表示液晶電視當作電腦 顯示功能時,依電腦顯示之模式所能接受之頻率範圍 ,此與能接收電視節目之功能無關,故不能據此而將 液晶電視(含電腦顯示功能)歸入稅則第8471節。質 言之,原告所言點距、解析度、頻帶寬及掃描頻率等 與H.S.註解詮釋內容不同之處,並不影響其可達成接 收其它視頻訊號之功能,此亦由H.S.註解第1232頁詮 釋第8528節文中後段述明:「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 方式(例如液晶螢幕,光線在油膜之折射)亦能達成 同樣目的」可證。綜上,系爭貨物既經查明具有 COMPOSITE(影音合成)V端子及S-VIDEO端子,足見 其電路設計已與一般電腦用之顯示器不同(已含有特 殊之晶片用來處理類比轉為數位訊號),若再搭配專 為其設計(已預留凹槽接頭)之CONTROL CARD(TV TUNER),而達到可接收其他視訊之目的功能,被告 自當依據實到貨物之課稅事實(實質課稅原則),按 海關稅則之分類規定,予以核定稅則號別,課徵進口 稅款。縱系爭貨物如原告所堅稱,其點距、掃描頻率 與稅則第8528節之要件不符而只能做為電腦顯示用, 無法作為其他顯示用途,但為何藉由COMPOSITE(影 音合成)V端子及S-VIDEO端子之輸入可顯示其他之類 比視訊,若再加裝CONTROL CARD後更可收看電視節目 ,豈非自相矛盾,原告所稱系爭貨物不符稅則第8528 節詮釋要件,核不足採。
⑷按H.S.註解就稅則第8471節之詮釋,為「僅能」接收 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鈞院卷 第229頁,附件10)。系爭貨物為L17AX類型中之17DT 型號,又原告自承17DT型號含有COMPOSITE(影音合 成)V端子及S-VIDEO端子,另已預留插槽可加裝其進 口之CONTROL CARD(含TV TUNER),即可接收電視訊 號。顯已超出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 元強調「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 送之信號」之範圍,而相類於稅則第8528節之影像監 視器,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 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能將R.G.B.個別輸入或能 依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 並具有涵蓋(分離)R.G.B.信號之解碼裝置(鈞院卷 第230頁,附件11)。該二稅號所稱之接收訊號來源 明顯不同,系爭貨物自無法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60. 90號。




⑸至原告稱按經濟部92年4月16日工電字第 09200124640號移文單闡釋,系爭貨物宜歸資訊產品 範圍,且本體並未內建「電視調節器」,無法直接播 放電視節目,即非屬彩色電視機或電視接收機範圍, 自不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彩色電視機, 亦應免徵貨物稅云云。按行為時關稅法第3條第1項規 定:「關稅依海關進口稅則,由海關從價或從量徵收 。…」;並參照改制前行政法院84判字第660號判決 之意旨,可知經濟部工業局並非稅則核定及關稅課徵 之權責機關,其所為之解釋,僅得作為海關就實到貨 物是否課徵貨物稅之參考,對海關依個案情況所為是 否課徵貨物稅並無拘束力。是以,前開函釋內容僅就 單獨進口之監視器,若未內建電視調節器(TV TUNER )之情況,提供海關應予免徵貨物稅之意見,本件單 獨增列第4項數量20 UNT之LCD MONITOR部分,被告並 未予以課徵貨物稅,與上開經濟部移文單函釋並無矛 盾之處,被告原核定於法並無不符。另本件實到來貨 第1項130UNT與第2、3項貨物合計130UNT,可供組合 為彩色電視機130SET部分,因與前開函釋之情形不同 ,自無援引適用餘地,準此,被告對此130 SET部分 依法予以課徵貨物稅,洵屬妥適。
⒊⑴關稅核課期間,發現應課稅之事實及應補之稅額,其 為被告自行調查發現,抑係經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調查 發現,並無區別,改制前行政法院62判字82號判例可 參。次按「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年內, 得對納稅義務人…實施事後稽核。依事後稽核結果, 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3年 為之。」,行為時關稅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查,本件放行日期為91年7月22日,而財政部基隆關 稅局92年4月9日(92)基關事稽第232號函(原處分 卷2附件2第14頁)之主旨略謂:「為實施事後稽核, 本局稽核人員…訂於92年4月18日9時30分赴貴公司實 施查核,請派代表人或代理人備具相關帳簿、單據及 有關資料(詳見說明二)配合辦理。」及該函說明二 略以:「請準備…進口報單相關之下列資料供參:… 」通知原告,足見該局將實施事後稽核時,該函附件 即載明包含本件之進口報單第CA/91/168/87634號; 又本件系爭貨物及數量,有原告提供之進貨單乙份及 配合製作之「基隆關稅局稽核組談話紀錄」2份可稽 (原處分卷附件2第7頁以下)。是以,原告所稱,本



件已逾事後稽核期限2年,且事先並未以書面通知原 告欲實施事後稽核之進口報單及備妥待查之文件資料 等,顯非屬實,核無可採。原告又稱,本件處分已逾 行為時關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退、應補稅款者 ,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為之之期限規定云云 ,惟按行為時關稅法第91條(現行法第94條)規定: 「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 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系爭貨物既 已涉及虛報進口貨物規格,逃漏進口稅款之情事,被 告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論處,並依據同 條例第44條「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 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 情事發生已滿5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之規 定,追徵所漏稅款,認事用法,洵屬適當。末按,稅 捐稽徵法第35條之1亦規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 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 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準此,原告既涉有 虛報進口貨物規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被告於 事實發生後5年內,依相關法條處分並追徵所漏稅款 ,核無不妥,原告於上揭各節所辯,皆係因誤解法令 所致,不足採憑。
⑵原告再稱,系爭貨物因具有COMPOSITE(影音合成)V 端子及S-VIDEO端子,可與CONTROL CARD組成彩色電 視機,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12.90號,稅則歸列違 反H.S.註解及解釋準則三之規定云云。經查,本件 實到來貨第1項130UNT部分與第2、3項貨物合計130 UNT,可供組合為彩色電視機130SET部分,是依據稅 則本第16類類註4規定,予以核定稅則號別;再者若 考量解釋準則二之規定,亦可得到相同之稅則號別 。況查「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 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 或章註為之,此等稅則號別或註內未另行規定者,依 照後列各準則規定辦理。」,稅則解釋準則一、所明 定。是以,本件可供組合成彩色電視接收機部分之稅 則分類,應優先適用稅則第16類類註4規定,予以核 定稅則號別,於法並無不合。原告所稱違反H.S.註解 及解釋準則三之規定一節,顯係誤解海關核定稅則 之相關程序及規定。退一步言,縱然運用解釋準則三 之規定,前開組合後之貨物,因具有電腦顯示及接收 電視訊號之兩種功能,而此兩種功能之使用價值亦相



當,依據解釋準則三規定,當無法決定主要功能時 ,應擇其稅則號別位列最後者為準,亦應歸列稅則號 別第8528.12.90號,自無解釋準則三之適用。 ⒋本件實到來貨第1項130UNT部分與第2、3項貨物合計 130UNT,可供組合為彩色電視機130SET部分,被告係依 據稅則第16類類註4規定,予以核定稅則號別稅,已如 前述,並未引用行為時關稅法第36條規定。次按稅則解 釋準則二所謂:「於進口時未組合或經拆散者」,係 指該來貨於進口時,其所有構件均係處於未組合或拆散 之情況下,海關仍應依該來貨組合而成之完整或完成品 核課稅捐,至其申報進口前是否已屬整體貨物並非所問 ;而關稅法第3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係指來貨於申 報進口前已屬整體貨物,經拆解成組件裝運進口者而言 ,二者法律位階相同但規範不同,不可不辨。抑且,關 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所指「組合物品之數量,適合整體 貨物所需之數量者」係指所有構件可以組成單一個組合 體之基本數量,若經組合後構件尚有剩餘者,再依構件 所屬之各節名稱歸列各該節,而非原告所稱一定要所有 構件之數量一致,才可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原告顯誤解該法條之含義。
⒌⑴另原告稱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已遵循財政部訴願決定之 意旨,將原告進口之同一課徵標的物(報單第AW/92/ 0419/0025號),貨物稅部分撤銷原處分,進而指摘 被告未與之作出相同處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 定之利益平衡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云云。經查, 基隆關稅局對原告之他案貨物課徵貨物稅之主要理由 是以來貨為能接收影像(VIDEO)之顯示器,雖本體 不具電視調諧器(TV TUNER),仍屬閉路電視機,而 予以課徵貨物稅。亦即將來貨剩餘未能與CONTROL CARD組合成套之L17AX LCD MONITOR部分(如同本案 第4項),亦予以課徵貨物稅。經核此部分課徵貨物 稅確有未妥,故為財政部訴願決定所撤銷。反觀本件 對於未與CONTROL CARD組合之L17AX LCD MONITOR部 分,並未予以課徵貨物稅及處罰鍰,二者情形迥不相 侔。本件第1項與第2、3項既可組合成電視接收機部 分,為被告依法予以課徵貨物稅,亦獲被告復查決定 及財政部訴願決定予以支持,足見被告所為之處分, 於法並無不合。再查,原告亦有相同課徵標的之進口 貨物,業經鈞院95年訴字第1614號判決駁回在案,益 證被告之認事用法,洵無違誤。




⑵按平等原則,乃指行政機關對相同之事情應為相同之 處理,不同之事情應為不同之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 拘束,申言之,基於實質之平等精神,在事物之本質 不同時,即應為合理之差別待遇,茍行政機關行為, 非屬恣意,而係依法行為,即無違反平等原則可言。 又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先例,方有行政自我拘束原 則之適用。本件系爭貨物部分應改列稅則號別第 8528.12.90號,按關稅稅率14%、貨物稅稅率13%課徵 ,部分則應改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按關稅稅 率14%課徵,而免(不)徵貨物稅,且此二者均無稅 則號別第8471.60.90號之適用;此與原告所主張之他 案進口報單(AW/92/0419/0025號)係將未與CONTROL CARD(電視調諧器)組合之剩餘L17AX LCD MONITOR (彩色監視器)部分誤認為亦應屬課徵貨物稅之對象 而作成課徵貨物稅之處分,並予以處罰鍰及追徵所漏 稅款,最後為財政部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由基隆關 稅局另為處分之案情有所不同。被告於本件之稅則分 類及課徵貨物稅事件,為個案事實認定,並依所確信 適用法律(海關進口稅則)作成處分,並無恣意違反 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原告未辨明其所舉他案與本件 之事物本質不同,執言指摘被告違反平等原則,核無 足採。
⒍經查,本件報關時檢附之發票(鈞院卷第182頁,附件5 )、裝箱單(鈞院卷第183頁,附件6)上DESCRIPTION 欄所載之本件貨物類型皆為L17AX/T,並非原告執言之 本件貨物類型L17AT。
⒎按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 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21 號 解釋「…至於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7條規定之處 罰,仍應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其責任條件…」,皆 闡明行為人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只要是故意或 過失者即應受罰。本件依據原告公司副總經理戊○○之 答話內容,其明白陳述L17AX LCD MOITOR可細分四種型 號(17DX、17ES、17EP、17DT),且只有17DT具有 COMPOSITE(影音合成)V端子及S-VIDEO端子,並可外 接TV CONTROL CARD,其餘三種型號為只能接收自動資 料處理機訊號之一般電腦螢幕;且由原告報關時所檢附 本件之發票上,DESCRIPTION欄所載之本件貨物類型即 為17AX/T(即原告所稱之17DT)及事後稽核時原告自行 提供本件之進貨單上所載之品名規格17DT等資料,皆證



明原告已知悉本件貨物L17AX(L17AX/T)型號為17DT ,已具有COMPOSITE(影音合成)V端子及S-VIDEO端子 ,有別於一般之電腦螢幕,且原告為專門從事螢幕顯示 器貿易之公司,具有區分各類螢幕顯示器之專門知識, 理應誠實申報來貨之正確型號規格及其具備之功能等, 然卻故意申報本件貨物規格為「EXCLUDE AUDIO&VIDEO 」,而泛以L17AX LCD MONITOR申報,且又註明「 EXCLUDE OF AUDIO & VIDEO」,企圖誤導被告對於稅則 之正確分類,以達到逃漏稅款之目的,核其所為顯有虛 報違法之故意,縱所稱非故意屬實,亦難謂無應注意並 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被告依法核處洵屬妥適等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時,其代表人為林如萍,嗣變更為甲○○,並由甲 ○○承受訴訟;被告之代表人為李茂,嗣變更為饒平,並由 饒平承受訴訟,有渠等提出之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 以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三、…」; 「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 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5年者,不 得再為追徵或處罰。」,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 第44條各定有明文。次按「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一、…十、 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者。」,貨物稅條例第 32條第10款設有規定。再按「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 止其營業:一、…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再按行為時海關進 口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貨名為「其他輸入或輸出單元, 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具有儲存單元者」,關稅稅率為 FREE;稅則號別第8528.12.90號貨名為「其他彩色電視接收 器具,不論是否裝有無線電廣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或放器具 者」,關稅稅率為14%,貨物稅稅率為13%;稅則號別第8528 .21.90號貨名為「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關稅稅率為14% 。又依據H.S.註解中文版第1165頁〔93年6月修訂版第1210 頁〕D(1)註釋,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 ,為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 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之混合視 頻重製彩色影像,並且不具音頻電路;另同註解第1232頁〔



93年6月修訂版第1278頁〕註釋,稅則第8528節之影像監視 器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 之裝置所組成,能將R.G.B.個別輸入或能依特殊標準( NTSC,SECAM,PAL, D-MAC等)予以編碼,並具有涵蓋(分離 )R.G.B.信號之解碼裝置。
三、前揭事實概要所載各情,為兩造所不爭,且有上開各該文件 、原處分、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等件影本附原處分卷及 訴願機關卷可稽。茲依前述兩造主張之意旨,就本件爭點敘 明判決之理由。
四、原告涉有虛報進口貨物規格,逃避管制之違章情事: ㈠按進口貨物是否有虛報情事,應以進口報單上原申報事項 與實到貨物是否相符為認定之依據。次按海關進口稅則號 別第8471.60.90號為「其他輸入或輸出單元,在同一機殼 內不論其是否具有儲存單元者」,關稅稅率FREE;稅則號 別第8528.12.90號為「其他彩色電視接收器具,不論是否 裝有無線電廣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或放器具者」,關稅稅 率14%,貨物稅稅率13%。依據H.S.註解中文版第1210頁D ⑴詮釋(原處分卷1附件6),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 理機顯示單元,為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 所傳送之信號,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PAL, D-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另同註解第1278頁 詮釋(原處分卷附件7),稅則第8528節之影像監視器基 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影像於螢幕 上之裝置所組成,能將紅(R)綠(G)藍(B)個別輸入或能依 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並具有 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經查,系爭貨物 第1項貨物L17AX LCD MONITOR含COMPOSITE(影音合成)V 端子及S-VIDEO端子,其與第2、3項貨物CONTROL CARD( TV TUNER CARD)合計130 UNT,可組合為彩色電視接收機 130SET,應予改列稅則號別第8528.12.90號;第1項剩餘 數量20 UNT部分,另增列於第4項,此部分貨物含有 COMPOSITE(影音合成)V端子及S-VIDEO端子,可接收其 他視頻訊號,惟核無電視調諧器,核屬多功能影像顯示器 【註:COMPOSITE(影音合成)V端子及S-VIDEO端子,皆 為傳送類比視訊,一般應用於家用電視、電視遊樂器、攝 錄影機或DVD播放機等】,被告核定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 12.90號,核與上述H.S.中文註解之詮釋,並無不合。 ㈡⒈經查,本件原申報貨名為L17AX LCD MONITOR(EXCLUDE OF AUDIO& VIDEO ),申報規格為無AUDIO & VIDEO 功 能。惟經基隆關稅局稽核組實施事後稽核結果,L17AX



包含17DT、17DX、17ES、17EP等4 種型號,經查核相關 資料及樣品後,確認系爭貨物為L17AX 系列之17DT型號 ,除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 外,亦含有COMPOSITE (影音合成)之V 端子及 S-VIDEO 端子,可直接播放DVD 影片(現場播放),另 預留凹槽接頭,可裝置併同進口之CONTROL CARD(即TV TUNER CARD),而達到接收電視訊號之功能,核屬稅則 第8528 .21.90 號,關稅稅率14% ,有基隆關稅局92年 11月16日稽核報告影本附原處分卷(卷2 第5 頁)可稽 。另據基隆關稅局92年4 月18日與原告之副總經理戊○ ○所作談話紀錄(原處分卷2 第8 頁)內容:「問:『 貴公司進口報單(詳該局92年4 月9 日(92)基關事稽 第232 號函附件)進口貨品分成那幾類,有何差別?』 答:『L17AX (17DT、17DX、17ES、17EP)、L15AX 、 L15C X,…除17DT產品有DVI 、AV、S 端子,可接TV CONTROL (CONTROL CARD)外,餘無上述功能。』」, 足見該17DT 機 種產品除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 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外,亦具有DVI 、AV端子(VIDEO 端子)、S 端子(S-VIDEO 端子),可接TV CONTROL( CONTROL CARD即電視調諧器);另參據該局92年5 月7 日與原告之董事長蔡榮顯所作談話紀錄(原處分卷2 第 11頁)內容:「問:『貴公司進口之15及17 MONITOR, 其型號與貴公司型錄之型號不同,如何分別?』答:『 進口報單型號因為同一外殼,所以用同一型號,但有用 S 與T 分別,S (17DX、17ES、17EP)代表、T (17DT ),…。』」。系爭來貨既經查明具有AV端子(VIDEO 端子)、S 端子(S-VIDEO 端子)視頻規格之功能,且 另接TV CONTROL,即可接收電視信號,可組成相當數量 (130SET)之彩色電視機,其依所具功能,按前述稅則 分類規定歸類,並無不合。且依系爭貨物INVOICE (原 處分卷2 附件1 )第1 項貨物名稱亦載明為L17AX/T LCD MONITOR (EXCLUDE OF AUDIO & VIDEO),亦可佐 證。
⒉本件第1項LCD MONITOR和專為其設計之第2、3項 CONTROL CARD,可組合為一體而達成接收電視訊號之明 顯功能,已如上述。依據稅則第16類類註4 (本院卷第 231 頁)「機器(包括機器組合)具有個別構件(不論 單獨或以管線、傳動裝置、電纜或其他裝置連接者)供 發揮明顯之功能者,按其功能歸入適當之節(第84章或 第85章)。」規定,應將前開兩種貨物一同歸列稅則第



8528.12.90號,並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規定課徵貨物稅 (有原處分卷1 附件8 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處對原告之 他案進口相同貨物所為之稅則分類解答可證)。 ⒊按「…,及稅則號別之認定,應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 及解釋準則所載有關規定辦理。…」,為中華民國海關 進口稅則總說明三所明定。依解釋準則二「稅則號別 中所列之任何一種貨品,應包括該項貨品之『不完整或 未完成者』在內,惟此類不完整或未完成之貨品,進口 時需已具有完整或完成貨品之『主要特性』。該稅則號 別亦應包括該完整或完成之貨品(或由於本準則而被列 為完整或完成者),而於進口時未組合或經拆散者。」 之規定,系爭貨物第1 項LCD MONITOR 和專為其設計使 用之第2 、3 項CONTROL CARD,只是進口時處於未組合 狀態,依該規定仍應視為具有接收電視訊號特性之組合 體,歸入相同之稅則號別。又本件第1 項貨物LCD MONITOR 數量150 UNIT部分,扣除可供組成彩色電視接 收機130SET 之 部分,剩餘之數量20 UNT,另增列於第 4 項,因其除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 遞之訊號外,另含COMPOSITE (影音合成)V 端子及 S-VIDEO 端子(未含TV TUNNER ),核屬多功能影像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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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美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