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1615號
TPBA,95,訴,1615,200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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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質影像,且與一般電視AV至少具有3 個以上接頭不同,況 原告係根據原廠所提供之P/I 所記載之貨品名稱而申報,基 上,原告於進口報單上記載「EXCLUDE A&V 」,並無海關緝 私條例第37條第1 項所指「故意虛報」進口報單之行為及動 機云云。惟查:
㈠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下稱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 則,其第8471節關於「將處理後之資料能以圖形呈現之自動 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與第8528節關於「視頻監視器及電 視接收機」之區分,略為:
⒈HS註釋中文版第1165~1166 頁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 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其要件如下:
⑴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 ⑵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 SECAM, PAL, D-MAC 等) 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註:NTSC, SECAM, PAL是 目前存在於全球中的三大電視播放系統規格,不同的電 視系統規格所做出來的影帶是無法在另外兩種規格上播 放,D-MAC 係「直播衛星服務使用一個叫D-MAC 的系統 」等)
⑶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例如,RS -232C 介面,DIN 或SUB-D 連接器等) ,並且不具備音 頻電路。(註:不具有AV、S 、DVI 端子,純屬用於電 腦之終端機)
⑷在上述顯示單元內,視頻頻率(頻帶寬),亦即決定每 秒鐘究竟可以發送多少點以形成影像之量度,係大約15 MHz 或更高。另一方面在85.28 節之視頻監視器為例, 通常其頻帶寬不超過6MHz。上述顯示單元之水平掃描頻 率,依據不同顯示類型之標準而有所變化,通常係15KH z 至超過155KHz。許多顯示單元具有多個水平掃描頻率 。於第85.28 節之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描頻率,係依照 所適用之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15.6或15.7KHz (附件 3-高畫質數位電視(HDTV)及標準畫質數位電視(SDTV )規格說明)。而且,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之運 作,不同於大眾廣播用之國家或國際之廣播頻率,或閉 路電視用之頻率標準。(即無法接受DVD PLAYER、數位 相機、錄放影機及電視台播放之透過連接線或同軸電纜 輸出之影音源)。
⒉H.S 註釋中文版第1231~1232 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本節 包括電視接收機(包括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不論 是否裝有無線電廣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放器具者均在內。而 本節包括下列各項:




⑴各種家庭用電視接收機(桌上型,座架型等),包括硬 幣操作式電視機組。
⑵用於或裝在例如錄放影器具或影像監視器上之影像調諧 器。此種調諧器,將高頻電視信號轉換成錄放影器具或 影像監視器可用之信號。
⑶影像監視器為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 影機上之接收機,故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上述監視器 係用於電視公司或閉路電視上(機場、火車站、煉鋼廠 、醫院等)。
⑷此類器具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 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
⑸該類器具能夠將紅(R )、綠(G )及藍(B )個別輸 入或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 ,D-MAC 等) 予以編碼。為接收編碼之信號,監視器必須具備涵蓋( 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影像重組…,以供 「直接顯像」。
⑹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液晶螢幕,光線在油 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目的。本節之影像監視器不應 與第84.71 節註解內所述之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 混淆。
㈡本案原告在前復查申請書理由二、五略稱:「經查申請人進 口該批彩色電腦顯示器不具AUDIO 功能,VIDEO 僅有劣質影 像…非在PC架構及WINDOWS 作業系統啟動下,AUDIO &VIDEO 均無法正常顯示,亦即..單機操作無法正常顯示AUDIO &VID EO功能…」、「系案貨品進口當時所具功能:…2、所具AV 端子係供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作異類上網用。…4、只提供DS C (數位相機、數位錄影機)所要用之V 功能。5、播放DV D 只有劣質影像且沒有聲音(即無A 功能)。…」等節,明 顯與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強調「僅能接 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之規範不符 。反而其若干功能與詮釋稅則第8528節下影像監視器利用同 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產生光點 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功能類似。依據上述稅 則第8471節與第8528節之區分要件所述,本案系爭貨物之稅 則歸列應屬第8528節,至為明確。
㈢又原告公司甲○○副總經理於92年4 月18日接受被告訪談時 表示,該公司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 R各種型號(17DT 、 17DX、17ES、17EP) 機種產品(參原處分卷附件6 型錄影本 ),17ES、17EP有DVI 端子,惟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 、AV 、S 端子( 其中AV端子僅有VIDEO 接收功能無AUDI O接收功



能) ,可接TV CONTROL(CONTROL CARD),其餘貨品僅能接 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系爭貨物之 解析度最低640 X 350 ,最高1280X1024 (按附件7-型錄所 列各種型號(17DT、17DX、17ES、17EP)機種最佳解析度為 1280X1024 );並說明CONTROL CARD含TV TUN NER功能。另 表示進口報單型號因為同一外殼所以用同一型號,但用S 與 T 分別代表S (17DX、17ES、17EP)、T (17DT)(參原處 分卷附件7 、8-92年4 月18日暨5 月7 日談話紀錄)。經被 告機關審視原告上述所稱「…該公司進口之L17AX LCD MONI TOR 各種型號…,惟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 、AV、S 端子( 其中AV端子僅有VIDEO 接收功能無AUDIO 接收功能),可接 TV CONTROL(CONTROL CARD),其餘貨品僅能接受自動資料 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據此,系爭貨物17DT 型號產品之功能與稅則第8471節「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 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訊號」的釋義明顯不同,又據「HS註 釋中文版第1033~1034 頁第八十四章章註5.-(E )機器內 裝有自動資料處理機或與自動資料處理機結合者,除能達成 資料處理外之某特定功能者,應按其特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節 ,如無適當之節可歸列者,則歸入剩餘節。」,如原告所言 ,17DT型號產品除能達成資料處理外,其尚具有DVI 、AV、 S 端子用以接受影音訊號源,因此就其特定功能歸列稅則第 8528節下顯像監視器乃事所當然。
㈣再者依據H.S 註解中文版第1165~1166 頁(1)對於稅則第 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之詮釋,限定為「僅能接 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無法由符 合廣播標準(NTSC, SECAM, PAL, D-MAC 等)之混合視頻重 製彩色影像,並且不具音頻電路;另第1232頁對於稅則第85 28節「顯像監視器」之詮釋為: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 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能將R.G.B.個 別輸入或能依特殊標準(NTSC, SECAM, PAL, D-MAC 等)予 以編碼,並具有涵蓋(分離)R.G.B.信號之解碼裝置。本案 系爭貨物具有AV、S-VIDEO 視頻輸入端子,係多功能影像顯 示器,依H.S 註解既為第8471節所排除適用,自宜依其所具 功能根據稅則分類準則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 ㈤另根據被告92年4 月1 日(92)基預字第0121號進口貨物稅則 預先審核答覆函亦以:「(來貨數位影像顯示器)除能接收 一般電腦視頻影像處理系統(VGA )外,尚有NTSC信號功能 (Vi deo Input),依HS註解之詮釋,宜歸列商品分類號列 第85 28.21.90.00-3號」,從而被告將系爭貨物核定為稅則 號別第8528.21.90號,並無違誤。




㈥綜合上述DVI 功能的說明資料,再核本案之談話紀錄內容, 原告表示17DT型號產品有DVI 、AV、S 端子及其他機種均具 有DVI 端子(詳見附件7 談話內容及附件6 型錄),且其LC D MONITO R的解析度又符合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解析度 的規範,以上種種均符合上述關於彩色液晶監視器歸類之規 範,故本案系爭貨物依其所具備之產品功能顯示,稅則核屬 8528節,即無不合。
㈦至原告另稱:系爭貨物有部分機種並不具有V 端子及S-VIDE O 端子,其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即電腦 )所傳送之信號,被告認定所有機種均應改列8528節,與事 實不符云云。然查:
依前述談話紀錄內容,原告說明該公司進口之L17AX LCD MO NITOR 各種型號(17DT、17DX、17ES、17EP)機種產品,其 中17ES、17EP有DVI 端子,但型錄顯示17DX亦具有DVI 端子 (參原處分卷附件6 型錄影本),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 、 AV、S 端子(其中AV端子僅有VIDE O接收功能無AUDIO 接收 功能),可接TV CONTROL(CONTROL CARD),並說明CONTRO L CARD含TV TUNNER 功能,又依型錄顯示,17DX亦具有DVI 端子(參原處分卷附件6 型錄影本),足以證明系爭貨物分 別具有DVI 、AV及S-VIDEO 端子外,均具有VIDEO 接收功能 。另查原告訴願書附件證4)攝圖片亦明顯證明系爭貨物具有 DVI 、AV、S-VIDEO 端子,故系爭貨物按稅則第8528節課稅 ,並無不合,原告所稱,要不足採。
㈧第查進口貨物是否有虛報情事,係以進口報單上原申報事項 與實到貨物是否相符為認定之依據,本案原申報第1 項貨物 不包含AUDIO & VIDEO ,經查驗結果實到貨物包含AUDIO & VIDEO ,已構成虛報進口貨物規格,偷漏稅款之違章行為。 ㈨又系案貨物雖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不具有TV TUNER裝置,非 屬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器範圍,被告爰依財政部92年11月 1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616號函釋意旨,認非屬貨物稅條例 第1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應稅貨物,而撤銷貨物稅部分處 分,惟此與稅則號別之核定究為二事,自不影響被告就系案 貨物稅則號別之核定。另原告提供美國稅則分類案例參考資 料,其貨品為多媒體投影機,核與系案貨品不同,自不得比 附援引。
七、綜上所述,原告之陳詞均不可採,則被告改列進口稅則第85 28.21.90號,按稅率14% 補稅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 無違誤,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原告徒 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除貨物稅部分外之其 餘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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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