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或能依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 碼,並具有涵蓋(分離)R.G.B.信號之解碼裝置。本案系 爭貨物具有DVI、AV、S-VIDEO視頻輸入端子,係多功能影 像顯示器,依H.S註解既為第8471節所排除適用,自宜依其 所具功能根據稅則分類準則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 。另根據被告92年4月1日(92)基預字第0121號進口貨物 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亦以:「(來貨數位影像顯示器)除 能接收一般電腦視頻影像處理系統(VGA)外,尚有NTSC 信號功能(Video Input),依H.S.註解之詮釋,宜歸列 商品分類號列第8528.21.90.00-3號」,從而被告將系爭 貨物核定為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並無違誤。再者依 財政部關稅總局94年11月3日台總局稅字第0941023157號 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4年11月7日貿服字第09470177760 號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4年12月23日經標三字第094001 33870號函、駐歐盟兼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94年12月29日 比貿字第09400007330號函及被告95年2月15日(95)基預 字第0116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均說明彩色液晶 監視器(COLOR MONITOR OF THE LCD)具有DVI端子(數 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 解析度,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核歸CCC 8528. 21.90.00-3「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項下,另上網際網路 查得之相關資訊內容有「DVI可傳送數位信號,支援數位 視訊/多媒體的電腦主機與顯示裝置間的規格...適用 於簡報介紹,大畫面遊戲及DVD影片播放...」。綜合 上述DVI功能的說明資料,再核本案之談話紀錄內容,原 告表示17DT型號產品有DVI、AV、S端子及其他機種均具有 DVI端子,且其LCD MONITOR的解析度又符合高頻寬數位電 視(HDTV)解析度的規範,以上種種均符合上述關於彩色 液晶監視器歸類之規範,故本案系爭貨物依其所具備之產 品功能顯示,稅則核屬8528節,應屬適宜。 ⒋本案之談話紀錄內容,原告說明該公司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R 各種型號(17DT、17DX、17ES、17EP)機種產品 ,17ES、17EP有DVI端子(但型錄顯示17DX亦具有DVI端子 ),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AV、S端子(其中AV端子僅有 VIDEO 接收功能無AUDIO 接收功能),可接TVCONTROL( CONTROL CARD),並說明CONTROL CARD含TV TUNNER功能 ,足以證明系爭貨物分別具有DVI、AV及S-VIDEO 端子外 ,均具有VIDEO 接收功能,故進口報單申報之貨名與實際 來貨不符。另查原告訴願書附件證4所攝圖片明顯證明系 爭貨物具有DVI、AV、S-VIDEO端子,另據駐歐盟兼比利時
代表處經濟組函「說明二、查說明一規章公告之彩色液晶 監視器...計有以下4類:(一)「對直角徑15英吋僅 附有迷你型D-sub 15 pin界面裝置...僅供連接於調和 稅則號列第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機器使用;(二)... 供電腦輔助設計...,或影像編輯用,附DVI界面;( 三)...附迷你型D-sub 15 pin界面、DVI及音效輸出 入裝置;及(四)...附迷你型DIN、BNC、RS232C、DVI 及音效輸出入裝置。其中15英吋者因係設計供連結於自動 資料處理機器之中央處理單元使用...,應歸列稅號00 000000「自動資料處理機器之輸出入裝置」項下,享免稅 待遇,其他3種類型產品之唯一或主要用途並不限於以上15 英吋產品者,且可連接、顯示來自封閉迴路式電視系統、 DVD 播放機或網路攝影機之影音訊號,故應歸列在稅號00 000000「其他影像監視器」項下,應課14% 進口關稅。」 故系爭貨物按稅則第8528節課徵關稅,誠屬合宜。 ⒌系爭貨物貨名申報加註「EXCLUDE OF AUDIO & VIDEO」, 惟被告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R 各種型號實已具備AUDIO & VIDEO的功能,故原告故意虛報貨名規格之行為明確, 被告據以論處,洵稱允當。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變更為陳天生,業經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系爭貨物L17DT僅具有傳輸劣質影像信號之V端子 ,與一般兼具傳遞聲音功能之AV端子截然不同,更何況L17D X、L17ES、L17EP根本不具有V端子,核與稅則號別第8471節 之要件相符。又R、G、B為任何LCD MONITOR之基本位元,具 有將紅、綠、藍等三原色透過編碼顯示於螢幕之功能,屬於 影像處理之色差端子,惟無法將NTSC、SECAM、PAL、D-MAC 等電視系統予以編碼,以達收看電視之效果,與稅則號別第 8528節要件不符。故系爭貨物之進口稅則應歸列為第8471.6 0.90號「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被告將系爭貨物歸類 為H.S.註解第8528.21.90號之「彩色影像監視器」,認事用 法顯有違誤。被告僅憑原告代表人甲○○、蔡榮顯之談話記 錄,未就系爭貨物實地查驗,違反核實課稅原則;系爭貨物 並不具有V端子及S-VIDEO端子,其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 中央處理單元(即電腦)所傳送之信號,並在電腦WINDOW系 統底下操作始能正常顯示訊號,無法直接播放電視訊號,應 免徵關稅。系爭貨物並非具有AV視頻輸入端子之多媒體顯示 器,並無一般彩色電視機所需要之A視頻輸入端子及V視頻輸 入端子。原告基於此項認知,於進口報單上記載「EXCLUDE
A & V」,主觀上並無虛報進口貨物名稱之故意與過失等語 ,為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被告則以:原告代表人接受被告訪談時表示,該公司進口之 L17AX LCD MONITOR各種型號機種產品,17ES、17EP有DVI端 子,惟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AV、S端子(其中AV端子僅有 VIDEO接收功能無AUDIO接收功能),可接TV CONTROL(CON- TROL CARD),其餘貨品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 單元所傳遞之訊號,系爭貨物之解析度最低640 X350,最高 1280 X 1024(型錄各種型號機種最佳解析度為1280 X 1024 ),並說明CONTROL CARD含TV TUNNER功能。另表示進口報 單型號因為同一外殼所以用同一型號,但用S與T分別代表; 原告另提供COMMERCIAL INVOICE、PROFORMA INVOICE、L/C 等文件,據此系爭貨物17DT型號產品之功能與稅則(H.S.) 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強調「僅能接收自動資 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之規範不符。反而其 若干功能與詮釋稅則第8528節下影像監視器利用同軸電纜直 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產生光點並與信號 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功能類似,依據稅則第8471節與 第8528節之區分要件,系爭貨物之稅則歸列應屬第8528節。 原告於系爭貨物貨名申報加註「EXCLUDE OF AUDIO & VIDEO 」,惟其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R各種型號實已具備AUDIO & VIDEO功能,故意虛報貨名規格之行為至為明確等語,資 為抗辯。
四、按海關進口稅則第8471.60.90號為「其他輸入或輸出單元 ,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含有儲存單元者」,零稅率;同 稅則第8528.21.90號為「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稅率: 14%、貨物稅稅率:13%。依據H.S.註解中文版第1165頁D⑴ 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為僅能接收 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無法由符合廣 播標準(NT5C,SECAM,PAL,D -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 影像,並且不具音頻電路;另第1232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之 顯像監視器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 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能將R.G.B.個別輸入或能依特殊標 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並具有涵蓋(分 離)R.G.B.信號之解碼裝置。次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 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 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 、數量或重量。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三 、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四、其他違法行為
。」「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 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 1項及第44條前段所明定。又按「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 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 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 停止其營業:...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復為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及第51條第7款所規定。五、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有進口報單、被告94年5月25日094 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94年11月24日基普復二核字第0941 015972號復查決定及財政部95年3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50002 3630號訴願決定等件在原處分卷可稽,且為原告所不爭執, 堪認為真實。綜觀兩造主張陳述,其爭點在於系爭貨物稅則 號別應為原告主張之第8471.60.90號,抑或被告改列之第85 28.21.90號?經查:
㈠依據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則,其第8471節關於「將處理後 之資料能以圖形呈現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與第 8528節關於「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之區分,略為: ⒈H.S.註釋中文版第1165~1166頁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 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其要件如下:
⑴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 ⑵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 SECAM, PAL, D-MAC 等) 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註:NTSC, SECAM, PAL是 目前存在於全球中的三大電視播放系統規格,不同的電 視系統規格所做出來的影帶是無法在另外兩種規格上播 放,D-MAC 係「直播衛星服務使用一個叫D-MAC 的系統 」等)
⑶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例如,RS -232C 介面,DIN 或SUB-D 連接器等) ,並且不具備音 頻電路。(註:不具有AV、S 、DVI 端子,純屬用於電 腦之終端機)
⑷在上述顯示單元內,視頻頻率(頻帶寬),亦即決定每 秒鐘究竟可以發送多少點以形成影像之量度,係大約15 MHz 或更高。另一方面在85.28 節之視頻監視器為例, 通常其頻帶寬不超過6MHz。上述顯示單元之水平掃描頻 率,依據不同顯示類型之標準而有所變化,通常係15KH z 至超過155KHz。許多顯示單元具有多個水平掃描頻率 。於第85.28 節之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描頻率,係依照 所適用之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15.6或15.7KHz (附件 3-高畫質數位電視(HDTV)及標準畫質數位電視(SDTV
)規格說明)。而且,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之運 作,不同於大眾廣播用之國家或國際之廣播頻率,或閉 路電視用之頻率標準。(即無法接受DVD PLAYER、數位 相機、錄放影機及電視台播放之透過連接線或同軸電纜 輸出之影音源)。
⒉H.S 註釋中文版第1231~1232 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明定, 本節包括電視接收機(包括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 不論是否裝有無線電廣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放器具者均在內 。而本節包括下列各項:
⑴各種家庭用電視接收機(桌上型,座架型等),包括硬 幣操作式電視機組。
⑵用於或裝在例如錄放影器具或影像監視器上之影像調諧 器。此種調諧器,將高頻電視信號轉換成錄放影器具或 影像監視器可用之信號。
⑶影像監視器為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 影機上之接收機,故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上述監視器 係用於電視公司或閉路電視上(機場、火車站、煉鋼廠 、醫院等)。
⑷此類器具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 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
⑸該類器具能夠將紅(R )、綠(G )及藍(B )個別輸 入或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 ,D-MAC 等) 予以編碼。為接收編碼之信號,監視器必須具備涵蓋( 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影像重組…,以供 「直接顯像」。
⑹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液晶螢幕,光線在油 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目的。本節之影像監視器不應 與第84.71 節註解內所述之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 混淆。
㈡系爭貨物依原告所提94年6 月23日昕財字623 號復查申請書 理由二、五所稱:「經查申請人進口該批彩色電腦顯示器不 具AUDIO 功能,VIDEO 僅有劣質影像...非在PC架構及 WINDOWS 作業系統啟動下,AUDIO &VIDEO均無法正常顯示, 亦即...單機操作無法正常顯示AUDIO &VID EO 功能.. .」「系案貨品進口當時所具功能:...2、所具AV端子 係供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作異類上網用...4、只提供DSC (數位相機、數位錄影機)所要用之V 功能。5、播放DVD 只有劣質影像且沒有聲音(即無A 功能)..」等節,明顯 與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強調「僅能接收 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之規範不符。
反而其若干功能與詮釋稅則第8528節下影像監視器利用同軸 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產生光點並 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功能類似。依據上述稅則 第8471節與第8528節之區分要件所述,系爭貨物之稅則歸列 應屬第8528節,至為明確。
㈢原告公司副總經理甲○○於92年4 月18日接受被告訪談時表 示,該公司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R 各種型號(17DT 、17 DX、17ES、17EP) 機種產品,17ES、17EP有DVI 端子,惟17 DT型號產品具有DVI 、AV、S 端子( 其中AV端子僅有VIDEO 接收功能無AUDIO 接收功能) ,可接TV CONTROL(CONTROL CARD),其餘貨品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 傳遞之訊號,系爭貨物之解析度最低640 X 350 ,最高1280 X1024 (按原告所提型錄所列各種型號17DT、17DX、17ES、 17EP機種最佳解析度為1280 X1024),並說明CONTROL CARD 含TV TUNNER 功。另據原告公司當時董事長蔡榮顯於92 年5 月7 日接受被告訪談時表示,進口報單型號因為同一外殼所 以用同一型號,但用S 與T 分別代表S (17DX、17ES、17EP ) 、T (17DT)(參原處分卷㈡附件6 、8 -92年4 月18 日暨5 月7 日談話紀錄、附件7 型錄影本)。經被告審視原 告上述所稱「...該公司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R 各種 型號...惟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 、AV、S 端子(其中AV 端子僅有VIDEO 接收功能無AUDIO 接收功能),可接TV CO- NTROL (CONTROL CARD),其餘貨品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 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據此,系爭貨物17DT型號 產品之功能與稅則第8471節「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 處理單元所傳遞訊號」的釋義明顯不同。又據「H.S.註釋中 文版第1033~1034 頁第八十四章章註5.-(E )機器內裝有 自動資料處理機或與自動資料處理機結合者,除能達成資料 處理外之某特定功能者,應按其特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節,如 無適當之節可歸列者,則歸入剩餘節。」如原告所言,17DT 型號產品除能達成資料處理外,其尚具有DVI 、AV、S 端子 用以接受影音訊號源,因此就其特定功能歸列稅則第8528節 下顯像監視器乃事所當然。
㈣又依H.S註解中文版第1165~1166頁(1)對於稅則第8471節 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之詮釋,限定為「僅能接收自動 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無法由符合廣播 標準(NTSC, SECAM, PAL, D-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 影像,並且不具音頻電路;另第1232頁對於稅則第8528節「 顯像監視器」之詮釋為: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 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能將R.G.B.個別輸入
或能依特殊標準(NTSC, SECAM, PAL, D-MAC等)予以編碼 ,並具有涵蓋(分離)R.G.B.信號之解碼裝置。系爭貨物具 有DVI、AV、S-VIDEO視頻輸入端子,係多功能影像顯示器, 依H.S.註解既為第8471節所排除適用,自宜依其所具功能根 據稅則分類準則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 ㈤另根據被告92年4 月1 日(92)基預字第0121號進口貨物稅則 預先審核答覆函亦以:「(來貨數位影像顯示器)除能接收 一般電腦視頻影像處理系統(VGA )外,尚有NTSC信號功能 (Vi deo Input),依HS註解之詮釋,宜歸列商品分類號列 第85 28.21.90.00-3號」,從而被告將系爭貨物核定為稅則 號別第8528.21.90號,並無違誤。
㈥所謂DVI (數位視訊介面,Digital Visual Interface之簡 稱),具有可傳送數號和類比信,支援數位視訊之功能,適 用於簡報介紹、大畫面遊戲及DVD 影片播放,達到更高之視 覺效果。依前開談話紀錄內容及原告所提型錄顯示,17DT型 號產品有DVI 、AV、S 端子及其他機種17DX、17ES、17EP均 具有DVI 端子(詳見原處分卷㈡附件6 談話內容及附件7 型 錄),且其LCD MONITOR 之解析度又符合高頻寬數位電視( HDTV)解析度之規範,以上種種顯然均符合上述關於彩色液 晶監視器歸類之規範,故系爭貨物依其所具備之產品功能顯 示,核屬稅則8528節,被告予以改列並無不合。 ㈦至原告另稱:系爭貨物有部分機種並不具有V 端子及S-VIDEO 端子,其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即電腦) 所傳送之信號,被告認定所有機種均應改列8528節,與事實 不符云云。然查:依前述談話紀錄內容,原告說明該公司進 口之L17AX LCD MO NITOR各種型號(17DT、17DX、17ES、17 EP)機種產品,其中17ES、17EP有DVI 端子,17DT型號產品 具有DVI 、AV、S 端子(其中AV端子僅有VIDEO 接收功能無 AUDIO 接收功能),可接TV CONTROL(CONTROL CARD),並 說明CONTROL CARD含TV TUNNER 功能,但依型錄顯示,17DX 亦具有DVI 端子(參原處分卷㈡附件7 型錄影本),足以證 明系爭貨物分別具有DVI 、AV及S-VIDEO 端子外,均具有 VIDEO 接收功能。另依原告訴願書附件證3 產品說明書記載 ,系爭貨物規格具有數位訊號與DVI 輸入,證4 所攝圖片亦 明顯證明系爭貨物具有DVI 、AV、S-VIDEO 端子,故系爭貨 物按稅則第8528節課稅,並無不合,原告所稱,要不足採。 ㈧查進口貨物是否有虛報情事,係以進口報單上原申報事項與 實到貨物是否相符為認定之依據,系爭貨物原申報不包含 AUDIO & VIDEO,經查驗結果實到貨物包含AUDIO & VIDEO ,其已構成虛報進口貨物規格,偷漏稅款之違章行為,至為
明確。
㈨系爭貨物雖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不具有TV TUNER裝置,非屬 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器範圍,被告爰依財政部92年11月18 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616號函釋意旨,認非屬貨物稅條例第 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應稅貨物,而撤銷貨物稅部分處分, 惟此與稅則號別之核定究為二事,自不影響被告就系爭貨物 稅則號別之核定。
㈩原告進口貨物依法有誠實申報之義務,其明知系爭貨物具有 DVI 端子,即應據實記載明確揭露,竟未載明而泛以L17AX LCD MONITOR 申報,且註明"EXCLUDE OF AUDIO & VIDEO", 縱無故意,難謂無過失,自不能主張免責。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均無可採,是被告將系爭貨物改列進口 稅則第8528.21.90號,按稅率14% 補稅,追徵所漏進口稅 款計1,012,143 元(包括進口稅963,941 元、營業稅48,202 元);並處原告所漏關稅額963,941 元2 倍之罰鍰計1,927, 882 元,處所漏營業稅額2 倍之罰鍰計96,400元(復查決定 已將原追徵貨物稅1,024,401 元及按所漏貨物稅額5 倍之罰 鍰計5,102,000 元部分撤銷),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揆諸首 揭規定,均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不利原告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陳述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予敘 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楊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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