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再字,100年度,14號
TPBA,100,簡再,14,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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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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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