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3073號
TPBA,97,訴,3073,200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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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073號
               
原   告 年宏紡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清算人)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文宗(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10月
31日台財訴字第0970043846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下同)92年5 月至6 月間進貨,未依規定取得 合法憑證,而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之涉嫌虛設行號佛玖纖維有 限公司(下稱佛玖公司)開立字軌號碼:TW00000000號等統 一發票4 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營 業稅額100,000 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獲,通報被告審理違章成立,核定補徵 營業稅額100,000 元,並按所漏稅額處3 倍之罰鍰300,000 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經提起訴願遭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訴稱:
⑴本件被告所屬新莊稽徵所調查時,原告已依通知提供採購單 、送貨單、支付貨款之現金簽收單、原告(向訴外人謝双臨 )借款之單據、訴外人謝双臨銀行帳戶領款記錄、向佛玖公 司購入紗、胚布後加工廠帳單資料、還款之單據及銷貨等相 關憑證供查。此外,尚有賣方佛玖公司業務李逸青之切結書 可證。而復查時,被告以佛玖公司涉嫌虛設行號已被移送刑 責,即認定原告與該公司之交易屬與涉嫌虛設行號而責令繳 交鉅額稅款及罰鍰,其作為顯有不公。
⑵被告於訴願時否決原告與佛玖公司之買賣事實所主張之理由 ,其認定顯與事實不符:
①訴外人李逸青經常出入佛玖公司營業場所,在與原告接洽 買賣時,持著該公司名片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供聯絡及確認 ,且原告之買賣採購合約書及收受貨款的支出證明單上, 皆蓋著佛玖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原告認訴外人李逸青



該公司業務,並無違常情,被告未查明該公司是否漏報訴 外人李逸青薪資所得,即以此人無申報92年綜合所得稅及 非股東之理由否定原告買賣事實,顯有未盡調查能事,所 認應不可採。原告與佛玖公司之生意往來,都是和訴外人 李逸青接洽,訴外人李逸青也有出示載有佛玖公司名銜之 名片給原告,加上原告代表人曾到過佛玖公司,也打過電 話到佛玖公司,可以確認佛玖公司實際有在營業,況訴外 人李逸青也能拿到該公司大小章來向原告收錢,故原告該 查證的也都有查證,惟原告實在無法了解佛玖公司實際經 營情形,不能因佛玖公司出了問題,而歸責原告。又訴外 人李逸青之名片,同時印有佛玖及佛誠祥兩家公司名稱, 一個地址設有兩家公司,在實務上並非罕見。原告無能力 查核訴外人李逸青究竟開設多少家公司,以及其有無繳納 稅賦。
②原告向佛玖公司購買之紗品皆由凱揚針織廠織胚布再入界 準、貿翔(別名- 新超群)等刷毛定型廠加工製作(參照 原告向佛玖公司訂購紗品之採購單、應付貨款明細表、佛 玖公司銷貨單、委託凱陽針織廠織胚布之帳單、貿翔刷定 廠、界準刷定廠等之帳單、尚欠之紗品向樺昌股份有限公 司購買之帳單,及銷貨廠商海發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曜洋實業有限公司之發票),最後於92年7 月28日及92年 8 月28日完成出口(銷貨廠商為海發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及曜洋實業有限公司);而原告向佛玖公司購買之胚布 入常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製造,於92年8 月7 日及同 年8 月14日出口(銷貨廠商為蕎鴻企業有限公司),此有 佛玖公司出貨單及加工廠商之帳單,足可說明原告確有向 佛玖公司買受紗品及胚布之事實。
③經濟不景氣,倒債跳票風波不斷,很多公司、工廠為求自 保,都會要求買賣貨品以現金支出,原告買賣以現金付款 並無違反常情。原告於92年5 月7 日及92年5 月14日向訴 外人謝双臨借款1,000,000 元及1,070,000 元,於92年5 月14日一併開立借據2,070,000 元(參見原告向訴外人謝 双臨借款單據、銀行對帳單及還款資料),用以支付佛玖 公司之貨款,有關資金來源無疑,而借款時雙方雖言明會 儘速還清,但事與願違,故延至96年8 月22日及同年9 月 26日開立永豐銀行民安分行票號AA0000000 、A0000000及 AA0000000 支票,金額為1,000,000 元、1,070,000 元及 利息230,000 元。而原告於96年收到被告調查函件,才知 佛玖公司收到虛設行號發票之事,惟該公司取得虛設行號 發票,並非必然即無進貨事實,此理與被告認定原告取得



虛設行號發票,但有進貨事實相通,由此足見被告認定事 實有前後矛盾情形。
⑶綜上,原告主張其於92年5 月至6 月間確有向佛玖公司進貨 ,並已提出相關事證證明雙方確有買賣事實,被告顯有未盡 調查之責,其核定本件應補徵營業稅額100,000 元,並按所 漏稅額處3 倍之罰鍰300,000 元,於法顯有違誤等情。因而 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抗辯:
⑴本稅部分:
①「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 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 項第1 款所明定 。再者,「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申報扣抵之案件....2.有進 貨事實者....⑵因虛設行號係專以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 利益為業,並無銷貨事實,故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之營業人 ,自亦無向該虛設行號進貨並支付進項稅額之事實,除該 營業人能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之營業人,並 經稽徵機關查明該稅額已依法報繳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 額部分,追補稅款,不再處漏稅罰外,其虛報進項稅額, 已構成逃漏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補稅並處 罰。」、「稽徵機關查核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涉案期 間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件,仍應就交易雙 方之進、銷貨情形覈實查核,不得逕按本部83年7 月9 日 台財稅第831601371 號函辦理,如無法查明營業人確無向 其進貨,且該涉嫌虛設行號已依規定按期申報進、銷項資 料,並按其應納稅額繳納者,應免予補稅處罰。」為財政 部83年7 月9 日台財稅第831601371 號函及95年5 月23日 台財稅字第09504535500 號令所明釋。 ②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為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所明定,有關課稅處分 之要件事實,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為權利發生事實者,如 營業稅有關銷售額計算基礎之銷項收入,依上開規定,固 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惟進項稅額則因在計算營 業人實際應納稅額時,列為計算之減項,屬於權利發生後 之消滅事由,故有關進項稅額存在之事實,不論從證據掌 控或利益歸屬觀點,均應由主張扣抵之納稅義務人負擔證 明責任。原告主張因向渠等公司進貨而取得該公司開立之 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證明其



確有進貨之事實外,尚須證明其交易對象確為渠等公司, 及其確實已交付營業稅款予渠等公司,合先陳明。 ③原告於92年5 月至6 月間進貨,取具虛設行號佛玖公司開 立之統一發票4 紙,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 報進項稅額100,000 元,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獲,有 該局刑事案件移送書、通報函、統一發票及專案申請調檔 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等資料影本可稽,違反前揭稅法規定, 被告所屬新莊稽徵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0,000 元。蓋佛 玖公司於92年間取得涉嫌虛設行號及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公 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占其總進項比率達99.82%,有該 公司92年度進項來源明細可稽。本件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所載,訴外人楊喬森及鄞士林係佛玖公 司登記之前後任負責人,92年1 月至10月間明知佛玖公司 無銷貨事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充當進項憑 證,供他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不 法情事已載明甚詳,原告自無可能向該公司進貨;且所提 示之採購單、銷貨單、送貨明細單及轉帳傳票等資料影本 ,原告係以現金付款,收款簽收人為訴外人李逸青,惟其 並非佛玖公司員工、董事或監察人,有該公司92年度綜合 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及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可稽,是所提 示之資料僅能佐證有進貨事實,無法證明佛玖公司確為其 實際交易對象,則其有進貨事實卻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進 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違章事證明確,依首揭規定, 原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0,000元並無不合。 ⑵罰鍰部分: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 稅額處1 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 稅額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 款所明 定。本件違章事證明確已如前述,原按所漏稅額100,000 元 處3 倍罰鍰300,000 元並無違誤。又原告提示之現金簽收單 、售價明細簽收人都是訴外人李逸青,而訴外人李逸青並非 佛玖公司的員工、董事或監察人,而是佛誠祥公司之負責人 ,原告也有與佛誠祥公司交易,並取得交易發票,亦即原告 與訴外人李逸青交易,而訴外人李逸青交付兩家不同公司之 發票時,原告即應盡其查證義務,由此可推定原告縱無故意 ,亦有過失。
⑶綜上,被告以原告於92年5 月至6 月間進貨,取具虛設行號 佛玖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虛報進項稅額100,000 元,則被告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0, 000 元,並按所漏稅額100,000 元處3 倍罰鍰300,000 元,



於法並無違誤等語,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
四、得心證之理由:
⑴兩造之爭點在於原告於92年5 月至6 月與佛玖公司間有無真 實之交易。
①依據佛玖公司與原告之交易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參見原處 分卷p-59)共4 筆(476,190+500,000+523,810+500,000= 2,000,000 元),發票號碼分別為TW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含稅後交易金額為2,100,000 元 (發票影本參見原處分卷p-40、41)。
②而佛玖公司經查核92年1 月至10月取得進項憑證共46紙( 金額為16,621,890元),其中不實發票為15,562,091元( 差數僅1,060,929 元,不實之比例高達93.62%,參見原處 分卷p-64),而同時間卻開立不實發票55紙,銷售額計16 ,924,068元(包括上開4 筆交易)。由佛玖公司進貨之不 實度而言,實際不可能與原告完成上開4 筆交易。 ③原告稱向佛玖公司購入紗品後,搭配向樺昌股份有限公司 之紗品,交由凱揚針織廠、貿翔刷定廠、界準刷定廠加工 ,再轉由海發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曜洋實業有限公司 銷售,用以說明原告確有向佛玖公司買受紗品及胚布之事 實云云。這些均是原告購入紗品後之相關事實,與原告及 佛玖公司間有無真實之交易之待證事實無必要關聯性,該 部分原告之說明與本案爭點無關,亦不足以證實原告所稱 為真正,先此敘明。
④本件交易原告確實提出發票、採購單(數量約計)、銷貨 單、送貨明細表等證實有貨流之事實;但就資金之流向原 告稱於92年5 月7 日、14日向訴外人謝双臨借款1,000,00 0 元及1,070,000 元,於92年5 月14日一併開立借據2,07 0,000 元(參見原處分卷p-36之借款單據,及相關之銀行 對帳單參見原處分卷p-27)為證,並陳明餘款於92年6 月 10日現金支付(現金支付證明單3 張,參見原處分卷p-35 、34)。經查,原告所稱借貸現金後,貨款亦交付現金云 云,按諸商務交易平添現金風險,如有必要轉帳即可,而 且轉帳就資金之流向有完整之証明,更甚於現金之交付, 原告所稱之進出之間均為現金交易者,與常情不相當;況 依據原告提佛玖公司簽發之「預付貨款證明單」載明92年 4 、5 月佛玖公司向原告預支貨款210 萬元,該款須從92 年5 、6 月之貨款扣抵(參見本院卷p-19),並提出佛玖 公司簽發作為收受預支款之擔保本票5 張供參(參見本院 卷p-22),如依該情事,原告是支付貨款於先,而訂貨於



後,收貨後無須再為付款(以先前已經預付之貨款充抵) ,自無再於貨到後交付現金之必要,更無另向他人借款而 付貨款之必要。顯然原告所提出支付款項之相關資料,存 有資金流向之衝突,原告所稱以借貸現金而交付現金,自 無可採信。
⑵故原告所提示之資料僅能佐證有進貨事實,無法證明佛玖公 司確為其實際交易對象,則其有進貨事實卻取得虛設行號開 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違章事證明確,應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就其取得 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稅款,原核定補徵營業 稅額100,000 元並無不合。
⑶原告提示之現金簽收單、預付貨款證明單、採購單雖蓋有佛 玖公司之印章,但實際簽名者都是訴外人李逸青,而訴外人 李逸青並非佛玖公司的員工、董事或監察人(參原處分卷p- 125 ),而是佛誠祥公司之負責人(參原處分卷p-127 ), 原告也有與佛誠祥公司交易,並取得交易發票,亦即原告與 訴外人李逸青交易,而訴外人李逸青交付兩家不同公司之發 票時,原告即應盡其查證義務,足可推定原告有應查核而未 經查核之過失。則被告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 條第5 款之規定,按所漏稅額100,000 元處3 倍罰鍰300,00 0 元並無違誤。至於,原告訴稱已詳為查核者,就其資金流 向之衝突卻無法釐清,自無可憑。
⑷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之處分,並無不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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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發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蕎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宏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