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4142號
TPBA,91,訴,4142,2003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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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係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七號解釋已指明兼營投資業 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應於年度結束時,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 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原告八十六年既有取 得、進口如上所述股利及貨物,自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及財政部七十 八年函釋意旨辦理調整繳納。其應注意且能注意,而竟疏未注意,自難謂無過失, 原被告予以補稅裁罰,於法有據,原告所訴,洵不足採。綜上說明,本件原處分認定原告係兼營營業人,所為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罰鍰處分, 認事用法,俱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黃本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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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