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1477號
TPBA,99,訴,1477,2011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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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而非營業稅法第51條第3 款規定,故99年1 月6 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44條新增之第2 項之規定:「前 項之處罰金額(即被告依該條課處原告之罰鍰金額)不得 超過100 萬元」自應適用之;本案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 款被告以原告違章情節應處所漏稅額1 倍之罰鍰5,632,66 3 元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處罰上限100 萬元比較之,應 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3 款按所漏稅額1 倍之罰鍰5,632,66 3 元為重,本案應以5,632,663 元為處罰,始符合法規範 之本旨,此部分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就罰鍰部 分超過伍佰陸拾參萬貳仟陸佰陸拾參元部分,於法有違,應 予撤銷,而其他部分被告所之處分(含復查決定),並無不 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 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 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 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行 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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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旺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安特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