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778號
TPBA,91,訴,778,20030305,2

2/2頁 上一頁


警示燈」整體形狀有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之情事。9、所謂「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係指物品造形特徵純粹因應其本身或他物功能 可直接而輕易可思及者,即純功能有著造形上基本而易於思及之相依關係,創作 特徵其實早已揭露於待依附或組合之功能元件中,故不宜加以保護。系爭案整體 形狀造形創意特徵明顯,圓形喇叭狀座體亦非純粹因應其本身或他物功能可直接 而輕易可思及者,其造形特徵毫無易於思及之相依關係,也沒有揭露於待依附或 組合之功能元件中,故系爭案非屬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再者,任何物品皆 有其功能需求的設計,但因應功能而設計的外觀造形,未必等同「純功能性設計 之物品造形」。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陳詞均不可採,則被告所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揆諸首揭 規定,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作成異議成立之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 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明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