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1934號
TPBA,94,訴,1934,2006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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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第6、第7圖,以及引證4之第1、第3、第8、第9、第11 、第14、第16圖等,均係顯示出導線呈現出八字型之結構型 態,故系爭案之不具專利性等等。
八、經查,引證1之第1圖焊墊2a、2b、2c實際上分別屬於不同之 三個焊墊層,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獨立項中界定之 第一焊墊及第二焊墊則是同屬第一焊墊層,自不能謂引證1 已可揭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獨立項之技術特徵及其 對應之功效增進。引證1第1圖導線從3A、3B、3C個別拉到2A 、2B、2C,與系爭案從晶片上拉到基板上對應上並不相同。 又引證2 之第2 圖(即第1 圖之局部放大圖)及第5 圖中之 同一焊墊層中相鄰焊墊之導線實際上長度相近,且近乎平行 ,並非八字形。引證3 第1 圖係針對特殊需求的點採用交叉 的方式,已如前述。引證3 之第2 、4 、6 、7 圖中所有之 導線長度均相近,且相鄰焊墊之導線之長度更加相近且近乎 相互平行;引證4 圖式11雖顯示焊線130e與134 係以成八字 形方式分別由焊墊112e及116 耦接至接觸端124e,兩焊墊連 接至同一接觸端。但引證4 其兩焊墊連接至同一接觸端,與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兩焊墊分別連接至不同接觸端 有所不同,亦如前述。其他圖式亦復類似,或導線長度均相 近,且相鄰焊墊之導線之長度更加相近且近乎相互平行,上 述引證均不足以個別或結合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 獨立項不具進步性。
九、從而被告以系爭案未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之規定,而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於法並無不合。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原告主張前詞,訴請撤銷訴 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為異議成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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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