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1191號
TPBA,104,訴,1191,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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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代 表 人 涂元光(經理)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林耿鋕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 表 人 許俊逸(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韻石
 許靜宜
陳泰州
參 加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芳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與參加人參與招標機關教育部所辦理「教育學術研究 骨幹網路頻寬效能提升計畫-100G 骨幹設備採購案」,經招 標機關於民國103 年12月27日評選參加人為第1 優勝廠商, 原告提出不服評選結果,提出異議,招標機關於103 年12月 30日再次召開評選會議,討論結果略以:特定委員之評選( 分)有明顯差異,故系爭採購案評選「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招標機關遂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2 項規定,就原評選參 加人為第1 優勝廠商之結果予以廢標,並以104 年3 月10日 臺教資(四)字第1040024425號函通知參加人。參加人不服 ,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不服招標機關104 年4 月2 日臺 教資(四)字第1040038182號函復,向被告申訴,經申訴審 議判斷「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其餘申訴不受理」,原告乃 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原申訴審議判斷中關於撤銷 原異議處理結果部分撤銷」。本院行準備程序命兩造陳述意 見後,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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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