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1346號
TPBA,103,訴,1346,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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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6號
原 告 祖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大勇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張雯芳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明(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顏邦峻律師
參 加 人 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國軍逾期傳統批號彈藥委商處理」採購案(下稱系爭 採購案),採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於民 國103 年1 月14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03 年2 月26日開標 ,計有3 家廠商投標,分別為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參加人) 、原告及榮科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榮科公司)。開標結果為 榮科公司資格審查不合格,其餘2 家合格。因參加人報價最 低且進入底價,被告乃宣布決標予參加人。原告不服,對之 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3 年3 月10日國採購包字第103000 1721號函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提起申訴,亦經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103 年6 月27日訴0000000 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 駁回其請求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之部分,遂向本院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採購案之決標人,原告主張參加人之資 格、規格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請求撤銷審議判斷、異議處理 結果及決標決定,本院認為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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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祖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科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