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5年度,50號
TPBA,95,訴更一,50,200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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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內原供非住家非營業使用面積中2,267.5 平方公尺,自 90 年10 月5 日起變更為百樂集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作營業使 用,致其營業用面積由原6,527.8 平方公尺增加至8,795.3 平方公尺,而非住家非營業用之課稅面積則由原15,796.5平 方公尺減少至13,529平方公尺,其餘樓層面積之使用情形則 未變動,此有被告95年5 月25日列印之房屋稅徵銷檔、房屋 稅籍紀錄表及原告90年期及91年期房屋稅增減分析表附於原 處分卷第2 卷可稽。是系爭91年期房屋稅,因該址6 樓營業 用面積較90年期房屋稅課稅期間之營業面積增加2,267.5 平 方公尺(8,795.3 平方公尺-6,527.8 平方公尺=2,267.5 平方公尺),依房屋稅條例第5 條規定改按營業用稅率3%( 而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1.5%)核計房屋稅後,其增加之房屋 稅額大於按系爭房屋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減少之房屋稅額,故 系爭房屋91年期房屋稅25,965,694元會較90年期25,899,024 元為高,洵無違誤。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公告之折舊率 核計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並據以核課91年度之房屋稅,並 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當。原告訴請撤銷原處 分與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11  月  30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 怡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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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