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土地徵收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135號
TPBA,103,訴,135,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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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釋禪自
  張鏘祈
    張郁玉
    張麗娥
  張朱秀卿
  張磚
  張王阿雪
  郭張美琪
  張正裕
  張美玲
  張懿彥
  張懿順
  張光榮
  張小紅
張小翠
邱瓊華
林璧惠
張垂堂
張斌賢
張佩芬
張元齊
張元任
張博欽
張心怡
張佳怡
盛幼蘭
張嘉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陳威仁
訴訟代理人 游幸珊
      林家正
      許嘉文
參 加 人 國立政治大學
代 表 人 周行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廢止土地徵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立政治大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的緣由:
1、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政治大學)為建築校舍及開闢校區 內道路,由教育部報經行政院以民國69年5月9日69台內地字 第20388 號函核准徵收重測前臺北市○○區○○段○○○小 段000-0 地號等123 筆土地,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交 由前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69年5 月15日北市地四字第18942 號公告,公告期間自69年5 月16日起至69年6 月14日止。嗣 政治大學興辦校區內道路、建築教室及學生宿舍工程,再由 教育部報經行政院以69年7 月31日69台內地字第34899 號函 核准徵收重測前臺北市○○區○○段○○○小段0 地號等 162 筆土地,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交由前臺北市政府 地政處於70年1 月13日公告,公告期間自70年1 月14日起至 70年2 月12日止。
2、原告等以其等被繼承人張大戇、張水來及張有木原共有臺北 市○○區○○段○○○小段(以下簡稱○○○小段)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地號等12筆土地被徵收後,○○○小段000、000-0地號等2 筆土地經協議價購後,均未依徵收計畫使用,請求廢止徵收 。臺北市政府先後於101年7月12日及101年10月24日會同申 請人等、政治大學、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後,以101年11月28 日府地用字第10133184100號函覆,以○○○小段000、000- 0地號等2筆土地非被徵收土地,無請求廢止徵收規定之適用 ,其餘地號土地業經政治大學依徵收計畫整體規劃開發使用 ,不符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3款應廢止徵收之規定。3、原告不服,於101年12月27日繕具訴願書,表示101年2月23 日致臺北市政府補充申請書援引土地法第219條規定,資為 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被徵收土地依據,惟臺北市政府 未依法准駁。其中不服臺北市政府處理結果部分,依土地徵 收條例第50條第4項規定,視為向被告請求廢止土地徵收, 被告認為政治大學已就徵收土地全部完成興建校舍、學生宿 舍及開闢校區內道路,部分空地土地係基於校園容積率、建 蔽率及坡度、高度等因素而留設,且請求廢止徵收之土地興 建有環山道路、六期運動園區、排水設施及擋土牆,已依徵 收計畫完成使用,不生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3款廢止 徵收問題,不予廢止徵收,以被告102年3月21日台內地字第



1020139336號函否准。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部分,臺北市政 府以已逾申請收回之期期限,且○○○小段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  地業依徵收計畫使用,報經行政院102年4月22日院授內地字 第1020147744號函不予發還,臺北市政府據以102年4月25日 府地用字第10211316900號函覆原告。4、原告不服被告102年3月21日台內地字第1020139336號函及行 政院102年4月22日院授內地字第1020147744號函,提起訴願 ,經決定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國立政治大學為需用土地機關,經本院行準備程序後,因 認本件訴訟結果,將影響國立政治大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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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