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62 元為多,被告機關並補徵其差額1,077 元,有「附 件」之91年地價稅土地課稅明細比較表可參)。故本件之 原處分,其核課系爭土地91年度之地價稅額為114萬 7,862 元,並未超過重新核算之應納稅額114 萬8,939 元 ,原核課處分並無違誤,附此敘明。
八、從而,本件被告依一般稅率課徵系爭土地91年度之地價稅 114 萬7,862 元,於法並無違誤。復查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 ,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