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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1169號
TPBA,93,訴,1169,2005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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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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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萬能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