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4182號
TPBA,93,訴,4182,2006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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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採。從而,被告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 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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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畦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陞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