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2010號
TPBA,97,訴,2010,200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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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感染科會診時尚未有胸部X 光報告,但後續檢查資 料皆顯示有肺炎的現象。且Rocephin使用之初是懷 疑腦膜炎之故。
(8)95年11月30日紀錄表示95年11月29日下午6 點出現 突發性意識障礙,懷疑腦膜炎,才改採oxacillin 治療。依據治療準則建議,腦膜炎乃重症,應先考 慮藥物治療,再行檢查,也不是每個病人都會有 meningeal sign(腦脊髓膜的病徵),何況病人有 發燒,意識障礙等現象,並不是一定要做CSF (腦 脊髓液),檢查才可用藥。且95年12月4 日確知K.P 感染後,隨即停藥。
2、被告理由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Z000000000 Rocephin 500mg/vial inj: (Ⅰ)初核:CT(電腦斷層攝影)已證實非abscess (膿 瘍)。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若為院內肺炎Rocephin並非合適 之選擇。
Ⅱ、Z000000000 Prostaphlin 500mg/vial inj: (Ⅰ)初核:CT已證實非abscess。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
Prostaphlin 主要治療MSSa(methicillin -sens itivestaphylococcus aureus對二甲氧基苯青黴 素具敏感性之金黃色葡萄球菌)若無Stronge evidence(中文:強烈證據)作為empirical treatment (中文:經驗的治療)並不適合。 Ⅲ、3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Ⅳ、5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 ,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本院之判斷:
Ⅰ、根據Progress note (中文:病程紀錄),住院過程 皆以liver abscess (中文:肝膿瘍)為治療標的,並 無pneumonia (中文:肺炎)之描述,liver abscess 之治療如初、複審所述。
Ⅱ、感染科會診亦未提及肺炎,仍以liver abscess 為主 。
Ⅲ、原告雖主張Prostaphlin 為治療meningitis,但住院 PE(身體檢查)並未顯示meningeal sign,且未做CSF



檢查,代表入院時之診斷並未包括meningitis。本件 原告尚未能舉證證明健保局醫師之審核已達「錯誤」 之程度。
(三)流水號378(榮先益)部分:
1、原告理由
(1)榮先益於95年11月29日至95年12月9 日住院期間因有 以下診斷慢性氣道阻塞、阻塞性慢性支氣管炎、胸( 肋)膜炎、攝護腺(前列腺)(良性)增生住院使用 抗生素治療核減理由說明如下:Unasyn(Subacillin 1.5g inj.):病人95年12月8 日入院發現肺炎併慢性 阻塞性肺病合併急性發作,故先以Unasyn(Subacilli n) 1.5g inj 注射治療,應屬合理,無以第1 代頭孢 子素對抗社區肺炎併膿胸之理,給予病人可以得到良 好的醫療品質及治療,應屬合理。且此慢性阻塞性肺 病合併急性發作,病人治療依據文獻投予Unasyn( Subacillin 1.5g inj )應屬合理,控制得宜的指標 絕非體溫1 項,仍須整體評估(包括未知的疾病、臨 床檢驗值、胸部X 光的變化等),在無實證醫學佐證 下,逕行「沒發燒即改口服」之理由核減抗生素的作 法,有待商確,請明查。
(2)病人95年12月8 日入院發現肺炎併慢性阻塞性肺病合 併急性發作,故先以Unasyn(Subacillin)1.5g inj注 射治療,應屬合理,無以第1 代頭孢子素對抗社區肺 炎併膿胸之理,給予病人可以得到良好的醫療品質及 治療,應屬合理。且此慢性阻塞性肺病合併急性發作 ,病人治療依據文獻投予Unasyn(Subacillin 1.5g inj )應屬合哩,控制得宜的指標絕非體溫一項,仍 需整體評估(包括未知的疾病、臨床檢驗值、胸部X 光的變化等),在無實證醫學佐證下,逕行「沒發燒 即改口服」之理由完全檢核刪抗生素的作法,有待商 確。
2、被告理由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Z000000000 Unasyn 1.5g inj: (Ⅰ)初核:328a(如有必要使用抗生素,應採口服即可 ,無施予注射之必要)。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病人自12月15日之後no more fe ver (沒有再發燒)可改成oral antibiotics(口 服抗生素)。
Ⅱ、10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 由,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本院之判斷:
依熱病2008年版33頁,對於acute bacterial exacerbati on of chronic bronchitis(aBECB )的治療相當詳實, 對於抗生素的治療仍有爭議,mild to moderate的疾病可 用amoxicillin, doxycycline ,Baktor或口服頭孢子素 cefacl or 3~10天。severe疾病,可用augmentin ,azit hromycin clarithromycin ,cefaclor或fluoroqinolone 類藥物3~10天,病人在情況退燒下應可改成口服藥物,本 件原告尚未能舉證證明健保局醫師之審核已達「錯誤」之 程度。
(四)流水號1188(陳賢才)部分:
1、原告理由
(1)原告申報95年12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送核費用,被 告核定陳賢才住院期間施行心肺甦醒術處置費用總額 為1,510 元,以仍不同意為由,予以核刪。依全民健 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6條: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人得採樣方 式進行專業審查。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樣及 回推方式詳如第16條附表2, 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 ,立意抽樣則不回推。本件參與回推後之醫療費用總 額為18,091元。
(2)病人於95年12月13日施行,心肺甦醒術第1 次aM05: 17至aM05:34 共17分鐘,心肺甦醒術第2 次aM05:47 至aM05:59 共12分鐘,心肺甦醒術第3 次aM06:12 至 aM06:17 共5 分鐘,心肺甦醒術第4 次,aM06:32 至 aM06:35 共3 分鐘,故心肺甦醒術總共37分鐘,依全 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規定第6 節第1 項 47029C心肺甦醒術(每10分鐘)可申報1 次,不足10 分鐘以10分鐘申報,每次以60分鐘為上限,病人95年 12月13日aM05:17 至aM06:35 共申報3 次,應屬合理 。
(3)被告初審不給付之原因為「處置過於頻繁不合常理」 ,但屬於緊急處置之CPR 心肺甦醒術是無法用次數多 寡來判定合理性,而是依照醫師臨床經驗及病人病情 病況來進行處置,既然被告認為該病人是符合施行緊 急處置之心肺甦醒術,那麼原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 療費用支付標準第6節 第1 項規定「47029C心肺甦醒



術(每10分鐘)可申報1次 」之申報次數之金額應補 付。
2、被告理由
(1)、依據病歷記載此病人確有實行CPR 60分鐘。 (2)、47029C CPR(每次10分鐘)以60分鐘為限。 (3)、本案1,510 點,因屬樣本,回推後費用18,091點, 被告已辦理補付作業,補付金額以被告95年第4 季 醫院總額結算後平均點值0.00000000計算補付金額 ,計18,091點*0.00000000=17,307元。 3、本院之判斷:
(1)按醫療費用之申請與給付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0 條 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 藥價基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 藥品費用。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 額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 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暨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0條、第10條之1 規定「 實施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前項醫療服 務案件之核付、再議、爭議及行政爭訟之每點金額, 以最近1 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計算,或依受理當月之 浮動及非浮動預估點值分別計算。惟若受理當月之預 估點值未產出前,以最近3 個月浮動及非浮動預估點 值之平均值計算。」「實施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其每點支付金額之計 算,以當季結束後第3 個月月底前核定之當季及前未 核定季別之醫療服務點數計算為原則。」,計算每點 支付金額後核付。
(2)依健保局96年5 月2 日健保醫字第0960052284-B號函 ,被告95年第4 季醫院總額結算後平均點值
0.00000000,流水號1188號47029C陳賢才(CPR 費用 ),補付金額計18,091點*0.00000000=17,307元,此 部分被告已經給付,原告請求無訴之利益,已如前述 ,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流水號論80、595(蕭常初)部分: 1、原告理由
(1)病人95年11月23日因腹瀉入院,已有BPH 病史6 年 ,95年11月24日腹部超音波即顯示腸阻塞改善,且 尿滯留單導250 毫升,無其他腹部症狀後再轉入泌 尿科。故經腹部超音波,電腦斷層無任何異狀,另 病人初至急診腹脹,可能具排尿不順引起之尿脹造



成的主訴。
(2)手術之適應症為尿滯留,且已治癒6 年及膀胱鏡的 結果(95年11月25日)執行,觀察病人無異才於95 年11月29日執行經尿道前列腺切除術約20gm , 手 術後恢復平順,於95年12月2 日出院,此情況不需 測餘尿。
(3)病人於95年12月3 日入院之原因為血塊阻塞與神經 性膀胱入院治療,自95年11月25日後住院第2天 後 病人既無任何腸胃道主訴,所以將此次入院歸咎於 「排尿困難」為不實的刪減理由。被告審查醫師表 達95年11月27日之前部分應予補付,但仍未見補付 費用。
(4)依被告同意病人95年11月27日之前部分應予補付, 故請補付95年11月23日至95年11月27日住院期間的 醫療費用點數共18 ,620 元。
(5)本件事關同次住院是否可治療兩種疾病,腹脹之主 訴及攝護腺肥大引起之尿滯留可否於本次療程同時 治療,於常理,例如在同次住院血糖異常與血壓昇 高,理當同時治療,經過膀胱鏡檢查確定有攝護腺 肥大,有尿滯留症狀且又有6 年之攝護腺肥大病史 ,為何不可以在腹脹解除之後,在同次住院療程中 一併治療,被告不可因不明原因之腹脹作為濫行手 術之藉口。
(6)第1 次住院期間被告認定本件不符適應症及不符出 院條件予以整件刪除,依據臨床病人病況本院確實 依據泌尿科第1 條前列腺切除術之審查注意事項內 規定實施,病人符合適應症;依據論病歷計酬前列 腺切除術之出院狀態,病人於出院前24小時無發燒 或感染現象且無嚴重血尿,故予以出院。然第2 次 病人因急診入院治療神經性膀胱等疾病,被告卻認 定為第1 次住院之延續治療,整件醫療費用不予給 付;審查委員審核意見卻不認同手術執行,實有不 公。
2、被告理由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流水號論80:全案核刪
(Ⅰ)初核:本件不符適應症及出院條件,全案核刪。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
a 、病人因腹脹、腹痛、腸阻塞入院,經NG.de compress ion(中文:鼻胃管減壓)後病情



改善,但未致完全穩定,即施行半身麻醉的
手術,此半身麻醉亦會造成腸胃功能的障礙
,所以手術並不合理。
b 、病人本就有BPH (中文:良性攝護腺腫大) 治療中,雖有排尿障礙,但並未有餘尿過多
的敘述。此次住院,發現有一次的餘尿250
㏄,但後續並未評估此餘尿是否與腸胃道阻
塞有關聯,亦或是偶發事件,未經詳細評估
,即予手術,亦不合理。
c 、病人是在餘尿250 ㏄的考慮下接受手術, 術 後雖然沒有明顯血尿,但並未評估其餘尿情
形是否有改善。
d 、不同意手術的執行,但其最初入院原因的診 斷應予補付,即11月27日之前的部分應予補 付,而11月27 日 轉科作手術部分予以核減

Ⅱ、流水號595:全案核刪:
(Ⅰ)初核:本件為第1 次住院(95.12 2-80)之延續治 療,全刪。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原本的手術即不符適應症,手術 後第2 天又因排尿問題入院,此部分應合併於上次 住院,不予補付。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 ,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本院之判斷:
Ⅰ、流水號論80:
病人因腹脹、腹痛及腸阻塞入院,同時接受鼻胃管的減 壓治療,顯示病人入院時身體狀況是由於腸阻塞所造成 ,且其原因待查;而攝護腺不管是否有否嚴重的阻塞現 象,它也可能是腸阻塞後造成的結果,同時攝護腺腫大 切除是非急迫性的需要(此時)故本件不符適應症。本 件原告尚未能舉證證明健保局醫師之審核已達「錯誤」 之程度。
Ⅱ、流水號595:
原來的手術即屬於不符適應症,及其手術所造成的問題 應係於14日同一疾病再入院,故應合併上次住院不予補 付,本件原告尚未能舉證證明健保局醫師之審核已達「 錯誤」之程度。
(六)流水號特8(蔡閃)部分:




1、原告理由
(1)蔡閃於95年12月25日至95年12月29日住院治療,95 年12月25日因有以下診斷居間冠狀動脈徵候群、高血 壓性腎臟疾病併腎衰竭、自體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 腦血栓症合併腦梗塞入院,其住院施行冠狀動脈支架 植入術之特材核減說明如下:美頓力「趨勢快速交換 冠狀動脈支架系統」3.5mm*9cm-30cm: (2)病人所使用的氣球為MaverickΠ(3.5x20mm),所以 支架置放為3.5x24,而支架置放之前,以直徑3.5mm 為基準。QCa (定量冠狀動脈血管攝影)顯示殘餘狹 窄> 40% ,符合健保之規範。
(3)被告初審不給付之原因為「在心導管報告只使用 3.0mm 氣球」,但被告不同意補付的原因與病歷內 容事實不符,既然被告認為該病人是符合執行冠狀 動脈支架植入術,那麼被告審核意見與病歷事實不符 ,亦應請補付冠狀動脈支架之特材。
(4)由所附導管資料,病灶血管管徑大小在治療前的 ress el reference 是3.50mm,治療後的ressel reference 是3.52m m ,所以測量基準應無不同, 而治療時的導管氣球也是3.50 mm*20mm,QCa (定量 分析)應該不會有誤。
2、被告理由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初核:307a(藥品/ 特材之適應症/ 種類/ 用量 ( 劑量/ 天數等)不 符主管機關核准規定)。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Reference vessel diameter ( 中文:參考血管直徑)3.52㎜,但operator(手術醫 師)只使用3.0 ㎜balloon catheter(氣球導管)做 dilatation(擴張術)明顯不符合健保規定之1 :1 Balloon to vessel lumennatio(1 比1 氣管血管比 )且PTCa後lesion stenosis (中文:病變血管狹窄 )是否仍>40%QCa (定量分析)測量仍有問題。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 ,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本院之判斷:
本件所附的心導管報告顯示,狹窄病變在氣球擴張前為 76% 狹窄,氣球擴張後已狹窄程度為52% ;比較兩次狹 窄的QCa (定量分析)顯示測量基準有問題。本件原告 尚未能舉證證明健保局醫師之審核已達「錯誤」之程度




(七)流水號補1(林張蘭嬌)部分:
1、原告理由
(1)林張蘭嬌於95年11月20日至95年12月20日住院治療, 95年11月20日因有以下診斷腦內出血、本態性高血壓 、第2 型糖尿病、肺炎、葡萄球菌感染入院,其使用 抗生素治療及空針材料使用說明如下:Rocephin500mg /vial inj 及Vancocin 500mg/vial inj: 病人於95年11月20日手術後,原本使用U-save藥物, 但在手術後第3 天開始高燒,也有用藥物Naproxen治 療但仍疑似腦部調節體溫功能異常可能,但發高燒還 是持續,且於95年11月23日起在靜脈注射處出現紅腫 之現象,疑似導管復發感染,故會診感染專科醫師並 且建議改用Vancomycin藥物之後,病人還是仍發燒, 因懷疑有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才會在95年11月25日用 Rocephin,病人因情況轉劇,於95年11月26日再開1 次頭顱切開,抗生素藥物續用了10天左右,此時細菌 培養報告結果才出來,病人發燒之臨床懷疑為肺炎。 (2)病人於95年11月20日至95年12月4 日因出血性腦中風 接受開顱手術後轉入加護病房之抗生素使用經過如下 ﹕95年11 月20 日至95年11月22日手術後預防性使用 第1 代抗生素Cefazolin 。95年11月23日,(1) Cefazolin 使用3 天病人仍高燒不退,懷疑是中樞系 統發燒即腦部體溫調節異常所以加上Naproxen降溫。 (2)另外感染專科醫師有發現靜脈注射處有紅腫現象, 疑管路性感染catheter-related infection所以停掉 無效之Cefazolin 改用Vancomycin。95年11月25日病 人用了Naproxen,Vancomycin仍高燒不退,強烈懷疑 腦膜炎之可能性(開顱後之持續發燒懷疑腦膜炎是合 理的懷疑)所以依據教科書與實證醫學文獻之治療腦 膜炎抗生素使用準則,我們啟用Rocephin。之後發燒 就比較有控制下來,用1 個療程後停藥。(3)所附之文 獻上顯示腦膜炎抗生素使用準則中建議Vancomycin與 第3 代cephalosporin (Rocephin)合併使用。所以 我們的用法並無不當。95年11月25日之血液培養blood culture 長出coagulase(-)staphylococcus,雖然藥 物敏感試驗顯示第1 代就有效,但我們在95年11月20 日至95年11月22日就已用過第1 代了且沒有效果才會 使用後線之抗生素。
2、被告理由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Z000000000 Rocephin 500mg/vial inj: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 )不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不必同時使用Rocephin及Vancom ycin,應考慮調整。
Ⅱ、Z000000000 Vancocin 500mg/vial inj: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 )不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不必同時使用Rocephin及Vancom ycin,應考慮調整。
Ⅲ、5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 ,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本院之判斷:
細菌培養結果對第1 線抗生素有效,不宜使用後線之抗生 素。本件原告尚未能舉證證明健保局醫師之審核已達「錯 誤」之程度。
(八)流水號補2(李坪)部分:
1、原告理由
(1)李坪於95年11月30日至95年12月19日住院治療,95年 11月30日因有以下診斷上葉之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慢性呼吸衰竭、胃腸道出血、肺炎、敗血症入院,其 使用抗生素治療及空針材料使用說明如下:Tapimyci n(橘色瓶蓋)2.25g/vial:
Ⅰ、病人選用Tapimycin 藥物是根據感染科專科醫師 建議因病人是肺癌病人,屬免疫力差族群,且常因 肺炎進出醫院,所以經驗性使用Tapimycin 藥物。 且根據Harrison之Internal medicine ,經驗性抗 生素治療forcommunity-acquired pneumonia 在加 護病房的群聚性感染肺炎合併敗血病之危險因子所 以使用Tazocin 藥物應屬首選,並無不當之處。 Ⅱ、被告初審不給付之原因為「可給予有效價廉之抗 生素」,但被告並未告知有效價廉之抗生素種類為 何﹖既然被告認為該病人是可以使用抗生素,那麼 「有效價廉之抗生素」之金額亦請補付。
  (2)根據Harrison之Internal medicine ,經驗性抗生素     治療for community-acquired pneumonia在加護病房     的群聚性感染肺炎合併敗血病之危險因子所以使用



     Tazocin 藥物應屬首選,並無不當之處。且病人選用     Tapimycin 藥物是根據感染科專科醫師建議因病人是     肺癌病人,屬免疫力差族群,且常因肺炎進出醫院,   所以經驗性使用Tapimycin 藥物。 2、被告理由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a0000000CX Tapimycin 2.25g/vial: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 )不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未依
culture (培養)結果給予有效價廉之抗生素。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未依culture(培養)用藥。 Ⅱ、5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 ,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本院之判斷:
此病人從一入院開始,其表現是tumor progress,tumor 愈大,其tumor fever 之可能性愈大,當然,obstructiv e pneumonitis 的可能性亦有,但從頭至尾未呈現明顯的 菌種,本件原告尚未能舉證證明健保局醫師之審核已達「 錯誤」之程度。且原告並未給付正確之藥物,自無法請求 給付價廉抗生素之費用。
(九)流水號補3(徐文秀)部分:
1、原告理由
  (1 )徐文秀於95年12月7 日至95年12月27日住院治療,95     年12月7 日因有以下診斷肺炎、急性呼吸衰竭、第2     型糖尿病、腦血管疾病後遺症、高血壓性心臟病入院     ,其使用抗生素治療及空針材料使用說明如下:Vanc     ocin 500mg/vial inj 、Tienam 500mg inj、Cravi     IV500mg/vial:
    Ⅰ、Vancocin是經照會感染科專科醫師,在其專業評估     下使用,因見病人在cravit藥物治療下仍持續高燒不    退故建議經驗性加上vancomycin。    Ⅱ、Tienam藥物於95年12月13日就經驗性給予,細菌培     養報告幾天後出來是aB(acinetobacter baumannii     )菌,Tienam藥物使用了11天,1 支每6 小時使用1     次,再加上st(臨時醫囑)的,申請46支並無過量,     應屬合理。
    Ⅲ、病人95年12月17日入住加護病房前,已在病房使用     過unasyn藥物,加上胸部X 光報告呈現大片肺炎,為



     了同時治療非典型肺炎,所以95年12月7 日入加護病     房後,改用cravit藥物,用到95年12月14日每日1次     使用1 支,加上st(臨時醫囑)共使用8 支,後因體     溫上升,停止後改用Tienam藥物,到95年12月25日,     因持續發燒及胸部X 光仍未見改善,強烈懷疑肺結核    感染之可能,95年12月25日又改用藥物cravit 750   mg(1 支半)每日1 次,使用了3 天,共使用5 支,   所以並無申報過多,後來aFS 嗜酸性抹片(++),證   實是肺結核,故改用HERZ
 (2 )病人為一老年且患有多重疾病包括糖尿病、陳舊性腦 中風、高血壓性心臟病、巴金森症併臥床之病例,此 次因肺炎、呼吸衰竭轉入加護病房治療,經插管靠呼 吸器解決呼吸衰竭的部份,肺炎部份只能靠抗生素。 抗生素會用比較多比較久主要之原因如下:
Ⅰ、病人合併疾病多且長期臥床、屬高風險易感染患者 。
Ⅱ、臥床病人常會反覆性感染包括肺炎、褥瘡、尿道炎 ,常常進出醫院、使用抗生素頻繁,易產生抗藥性 ,加上自身免疫力差,對抗生素反應不好,才會一 再更改抗生素。若病人反應不錯,病情有改善也不 會用這麼久。
Ⅲ、即使剛開使對抗生素反應不錯,也常因住院時日長 ,在住院當中得到新的院內感染,以至於必須重新 尋找病因,啟動另一種抗生素療程。此病人抗生素 的使用與更改也是有根據:95年12月7 日sputum culture 痰液培養→Enterobact er cloacae (敏 感試驗顯示Cravit, Fortum,amikin, nvanz,Tienem對此菌有效)。95年12月7 日→病人 轉入加護病房我們就依據上述之培養結果採用
Cravit。95年12月12日→病人在使用Cravit藥物已 5 天,還是間斷性發燒,感染科專科醫師經評估後 決定經驗性採用Vancomycin,用來對付常見之管路 性之院內感染。95年12月14日→很不幸病人在 Cravit + Vancomycin 之治療下仍然高燒不退,而 95年12月13日的sputum culture痰液培養長出aB菌 ,敏感試驗顯示只有Tienem有效,所以把Cravit改 用Tienem。之後病情似乎有控制下來,只有零星之 微燒。95年12月26日→不幸病人於95年12月25日晚 上又發高燒,當天做的血液培養blood culture 長 出stenotrophomonas maltophila 菌,敏感試驗顯



示Fortum,Cravit,baktar藥物有效,加上95年12 月27日acid fast stain (++)結核菌抹片陽性反應 ,我們才又改用對結核病有效之Cravit 。 2、被告理由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Z000000000 Vancocin 500mg/vial inj: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 ) 不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依cultur e(培養)結果,已使用Tienam。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雖然感染科建議,但病人使用過 於浮濫(已使用Tienam) 。
Ⅱ、Z000000000 Tienam 500mg/vial inj: (Ⅰ)初核:332a(申報藥量過多,不符醫學常規/ 一般 醫理或慣用通則)。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與vancomycin共用,且使用過久 ,未評估療效。
Ⅲ、Z000000000 Cravit 500mg/vial: (Ⅰ)初核:332a(申報藥量過多,不符醫學常規/ 一般 醫理或慣用通則)。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使用前評估未週詳。
Ⅳ、5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⑤、10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 ,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本院之判斷:
病人使用太多且太長之抗生素。本件原告尚未能舉證證明 健保局醫師之審核已達「錯誤」之程度。
(十)流水號補5 (溫阿灶)部分:
1、原告理由
(1)、病人住院當初情況不好,發高燒且有氣管內管插管因 代謝性酸中毒(Metabolic acidosis),故會診感染專 科醫師建議用Rocephin藥物治療,肺炎及泌尿道感染且 Rocephin藥物於加護病房因病人意識不清呼吸衰竭即開 始使用,乃因病情需要。
(2)、被告初審不給付之原因為「未依後線抗生素規定」, 但被告並未告知後線抗生素為何?既然被告認為該病人 是可以使用抗生素,那麼「後線抗生素」之金額亦請補 付。
2、被告理由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Z000000000 Rocephin 500mg/vial inj: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 ) 不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未依後線 抗生素使用規定。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未依健保抗生素使用規定。 Ⅱ、5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 ,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本院之判斷:
病歷中未見有培養結果及抗生素敏感實驗結果,不宜使用 2 線以上之抗生素。本件原告尚未能舉證證明健保局醫師 之審核已達「錯誤」之程度。且原告並未給付正確之藥物 ,自無法請求給付後線抗生素之費用。
(十一)流水號補6(徐邱和妹)部分:
1、原告理由
(1)、病人是95年11月30日因伴有腦梗塞之腦動脈阻塞入院 ,但因一直有持續性發燒,此發燒在中風之前就有(自 95年11 月19 日開始),在病房時已使用過Rocephin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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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