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 月、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 人得採抽樣方進行專業審查。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 樣及回推方式詳如附表二,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 樣則不回推。」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1 項、第52 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下稱醫 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5條、醫師法第12條前段及醫療服務審 查辦法第16條第1、2項所明定。
(二)原告所提訴訟標的均以新台幣「元」進行行政訴訟,惟醫療 費用之申請與給付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 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保險人應依前條 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 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 核付其費用。」暨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0條、第10條之1 規 定「實施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前項醫療服務 案件之核付、再議、爭議及行政爭訟之每點金額,以最近1 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計算,或依受理當月之浮動及非浮動預 估點值分別計算。惟若受理當月之預估點值未產出前,以最 近3 個月浮動及非浮動預估點值之平均值計算。」「實施總 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其每 點支付金額之計算,以當季結束後第3 個月月底前核定之當 季及前未核定季別之醫療服務點數計算為原則。」,計算每 點支付金額後核付。原告訴訟標的應改以「醫療服務點數」 進行行政訴訟,惟若逕仍需以「元」提起行政訴訟,應以健 保局96年5 月2 日健保醫字第0960052284-B號函,被告95年 第4 季醫院總額結算後平均點值0.00000000乘以行政訴訟總 點數計算本次行政訴訟核付之金額,計算如下:476,983 ( 點數)*0.00000000 (當季結算後平均點值)=456,321元。(三)被告對原告申請之醫療費用於初審與申復時,如有核減意見 ,均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及醫令清單 上列出被告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
(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5年12月份住診送核暨補報費用案等15案 ,其中流水號1188號47029C(CPR), 被告審查醫師依據病 歷記載此病人確有實行CPR 同意補付,將逕予辦理補付作業 ,補付金額以被告95年第4 季醫院總額結算後平均點值0.00 000000計算補付金額,計18,091點*0.00000000=17,3 07 元 。其餘14案均經被告初核、申復專業審查醫師審查核定,每 案至少經過3 位或3 位以上專業審查醫師審查。被告與爭審 會專業審查醫師不予給付之理由如下:
1、流水號142(許阿菊):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Z000000000 Invanz 1g/vial: ( Ⅰ) 初核:culture (培養)無效,ampicillin就可以 了。
( Ⅱ) 申復不補付理由:不需使用此後線用藥。 Ⅱ、3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Ⅰ、患者11月29日入院,12月1 日改藥,使用Invanz,當時 除體溫高外,其他vital signs 皆正常,實不需使用此 後線藥物。
Ⅱ、血液培養結果亦顯示Invanz無效。
Ⅲ、臨床上有效的藥物,並不表示就是適當藥物,任何輕微 感染,使用後線藥物大都有效,但並不適當。
2、流水號283(黃坤梅):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Z000000000 Rocephin 500mg/vial inj: (Ⅰ)初核:CT(電腦斷層攝影)已證實非abscess (膿瘍)。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若為院內肺炎Rocephin並非合適之選 擇。
Ⅱ、Z000000000 Prostaphlin 500mg/vial inj: (Ⅰ)初核:CT已證實非abscess。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
Prostaphlin 主要治療MSSa(methicillin -sensitive staphylococcus aureus 對二甲氧基苯青黴素具敏感性 之金黃色葡萄球菌)若無Stronge evidence(中文:強 烈證據)作為empirical treatment (中文:經驗的治 療)並不適合。
Ⅲ、3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Ⅳ、5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 Ⅰ、根據Progress note (中文:病程紀錄),住院過程皆 以liver abscess (中文:肝膿瘍)為治療標的,並無 pneumonia (中文:肺炎)之描述,liver abscess 之治 療如初、複審所述。
Ⅱ、感染科會診亦未提及肺炎,仍以liver abscess 為主。
Ⅲ、來文提及Prostaphlin 為治療meningitis,但住院PE( 身體檢查)並未顯示meningeal sign,且未做CSF 檢查 ,代表入院時之診斷並未包括meningitis。3、流水號378(榮先益):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Z000000000 Unasyn 1.5g inj: ( Ⅰ) 初核:328a(如有必要使用抗生素,應採口服即可 ,無施予注射之必要)。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病人自12月15日之後no more fever (沒有再發燒)可改成oral antibiotics(口服抗生素 )。
Ⅱ、10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熱病2008年版33頁,對於acute bacterial ex acerbation of chronic bronchitis (aBECB)的 治療相當詳實,對於 抗生素的治療仍有爭議,mild to moderate的疾病可用 amoxicillin, doxycycline ,Baktor 或 口服頭孢子素 cefacl or 3~10天。
severe疾病,可用augmentin ,azithromycin clarithromycin,cefaclor或fluoroqinolone類藥物 3~10 天,病人在情況退燒下應可改成口服藥物,毋庸置疑,仍維 持原議不予同意給付。
4、流水號1188(陳賢才):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初核:409a(施行該項治療/ 處置過於頻繁不合常理; 無特殊理由,該項不應列為常規/ 無例行性執行之必要 )。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上述檢查與ICH (Intracranial hemorrhage顱內出血)、Hypertension(高血壓)完全 無關,不宜作例行檢驗。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 Ⅰ、依據病歷記載此病人確有實行CPR 60分鐘,故同意原告 訴訟理由。
Ⅱ、47029C CPR(每次10分鐘)以60分鐘為限。 Ⅲ、本案1,510 點,因屬樣本,回推後費用18,091點,被告 將逕予辦理補付作業,補付金額以被告95年第4 季醫院
總額結算後平均點值0.00000000計算補付金額,計18,0 91點*0.00000000=17,307元。5、流水號論80、595(蕭常初):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流水號論80:全案核刪
(Ⅰ)初核:本件不符適應症及出院條件,全案核刪。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
a 、病人因腹脹、腹痛、腸阻塞入院,經NG. decompress ion (中文:鼻胃管減壓)後病情改 善,但未致完全穩定,即施行半身麻醉的手術,此 半身麻醉亦會造成腸胃功能的障礙,所以手術並不 合理。
b、病人本就有BPH (中文:良性攝護腺腫大)治療中b ,雖有排尿障礙,但並未有餘尿過多的敘述。此次 住院,發現有一次的餘尿250 ㏄,但後續並未評估 此餘尿是否與腸胃道阻塞有關聯,亦或是偶發事件 ,未經詳細評估,即予手術,亦不合理。
c 、病人是在餘尿250 ㏄的考慮下接受手術, 術後雖然 沒有明顯血尿,但並未評估其餘尿情形是否有改善 。
d 、不同意手術的執行,但其最初入院原因的診斷應予 補付,即11月27日之前的部分應予補付,而11月27 日轉科作手術部分予以核減。
Ⅱ、流水號595:全案核刪:
(Ⅰ)初核:本件為第1 次住院(95.12 2-80)之延續治療, 全刪。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原本的手術即不符適應症,手術後第 2 天又因排尿問題入院,此部分應合併於上次住院,不 予補付。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Ⅰ、流水號論80:
病人因腹脹、腹痛及腸阻塞入院,同時接受鼻胃管的減 壓治療,顯示病人入院時身體狀況是由於腸阻塞所造成 ,且其原因待查;而攝護腺不管是否有否嚴重的阻塞現 象,它也可能是腸阻塞後造成的結果,同時攝護腺腫大 切除是非急迫性的需要(此時)故本件不符適應症。同 意11月27日之前部份應予補付,餘應刪減。 Ⅱ、流水號595:
原來的手術即屬於不符適應症,及其手術所造成的問題 應係於14日同一疾病再入院,故應合併上次住院不予補 付。
6、流水號特8(蔡閃):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初核:307a(藥品/ 特材之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 天數等)不 符主管機關核准規定)。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Reference vessel diameter (中文 :參考血管直徑)3.52㎜,但operator(手術醫師)只 使用3.0 ㎜balloon catheter(氣球導管)做 dilatation(擴張術)明顯不符合健保規定之1:1 Balloon to vessel lumennatio (1 比1 氣管血管比 )且PTCa後lesion stenosis (中文:病變血管狹窄) 是否仍>40%QCa (定量分析)測量仍有問題。(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本件所附的心導管報告顯示,狹窄病變在氣球擴張前為76% 狹窄,氣球擴張後已狹窄程度為52% ;比較兩次狹窄的QCa (定量分析)顯示測量基準有問題。
7、流水號補1(林張蘭嬌):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Z000000000 Rocephin 500mg/vial inj: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不 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不必同時使用Rocephin及Vancomycin ,應考慮調整。
Ⅱ、Z000000000 Vancocin 500mg/vial inj: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不 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不必同時使用Rocephin及Vancomycin ,應考慮調整。
Ⅲ、5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細菌培養結果對第1 線抗生素有效,不宜使用後線之抗生素 。
8、流水號補2(李坪):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A0000000CX Tapimycin 2.25g/vial: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不 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未依culture (培 養)結果給予有效價廉之抗生素。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未依culture(培養)用藥。 Ⅱ、5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此病人從一入院開始,其表現是tumor progress,tumor 愈 大,其tumor fever 之可能性愈大,當然,obstructive pneumonitis 的可能性亦有,但從頭至尾未呈現明顯的菌種 ,故維持原議,不予補付。
9、流水號補3(徐文秀):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Z000000000 Vancocin 500mg/vial inj: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不 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依culture (培養 )結果,已使用Tienam。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雖然感染科建議,但病人使用過於浮 濫(已使用Tienam) 。
Ⅱ、Z000000000 Tienam 500mg/vial inj: (Ⅰ)初核:332a(申報藥量過多,不符醫學常規/ 一般醫理 或慣用通則)。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與vancomycin共用,且使用過久,未 評估療效。
Ⅲ、Z000000000 Cravit 500mg/vial: (Ⅰ)初核:332a(申報藥量過多,不符醫學常規/ 一般醫理 或慣用通則)。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使用前評估未週詳。
Ⅳ、5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⑤、10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病人使用太多且太長之抗生素。
、流水號補5(溫阿灶)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Z000000000 Rocephin 500mg/vial inj: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不
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未依後線抗生素使 用規定。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未依健保抗生素使用規定。 Ⅱ、5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病歷中未見有培養結果及抗生素敏感實驗結果,不宜使用2 線以上之抗生素。
、流水號補6(徐邱和妹):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a0000000CX Tapimycin 2.25g/vial: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不 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未依culture (培 養)結果給予有效價廉之抗生素。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未依culture(培養)結果給藥。 Ⅱ、Z000000000 Tienam 500mg/vial inj: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不 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未依culture (培 養)結果給予有效價廉之抗生素。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已給付plavix、Rocephin。 Ⅲ、5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病歷顯示11月30日至12月3 日之CXR 均無Pneumonia patch ,在只有發燒無其他呼吸道症狀下,亦無適當的培養結果下 ,應不宜過度使用。後線抗生素,應考慮central fever 的 可能性,故維持原議不予補付之。
、流水號補10(陳徐南妹):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Z000000000 Vancocin 500mg/vial inj: (Ⅰ)初核:332a(申報藥量過多,不符醫學常規/ 一般醫理 或慣用通則)。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Vancomycin使用時機未符合健保給付 規定。
Ⅱ、Z000000000 Invanz 1g/vial: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不 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U/C (尿液培養)結果顯示也可用其
他有效之抗生素。
Ⅲ、10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根據病歷紀錄,其培養結果大多對PCN及ampicillin 有效, 不宜直接使用2線以上之抗生素。
、流水號補12(蕭立宏):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a0000000CX Tapimycin 2.25g/vial: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不 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未依culture (培 養)結果給予有效之抗生素。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使用此藥不符規定。
Ⅱ、Z000000000 Zyvox inj: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不 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未依culture (培 養)結果給予有效之抗生素。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應考慮其他感染原及抗生素。 Ⅲ、10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Ⅰ、DM foot 之處理首重vessel之重建,若無法重建以致感 染應先用ampicillin+GM+metronidazole 或ertapenem 等藥物,一開始無培養結果即用piperacillin tazobact am 與學理不符,故維持原議,不予補付。
Ⅱ、Zyvox 之適應症為VRE 、MRSa等細菌對teicoplamin 及 vancomycin等藥物無效或過敏過,維持原議,不予補付 。
、流水號補16(林天財):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不 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與病程不相符合之用藥。(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 Ⅰ、一開始的表現是hypovolemic shock 的成份較多。 Ⅱ、U/a 長ESBL strain ,即使有Pneumonia 亦應先考慮
ertapenem 等carbapenew類藥物,故維持原議,不予補 付。
、流水號補17(何申魁):
(1) 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A0000000CX Tapimycin 2.25g/vial: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不 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未依culture (培 養)結果給予有效之抗生素。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可考慮其他用藥。
Ⅱ、Z000000000 augmentin 600mg/vial inj: (Ⅰ)初核: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不 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非urosepsis (中文:尿性敗血病) 之首選用藥。
Ⅲ、3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Ⅳ、10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 Ⅰ、CXR show lung metastasis是肺轉移,不似pneumonia 不符適應症,故維持原議,不予補付。
Ⅱ、不符UTI 用藥之適應症,故維持原議,不予補付。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由毛燕明變更為甲○○,並已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敍明。
二、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 情事,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之 規定,准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流水號1188號47029C陳賢才(CPR 費用) ,其中17,307 元部分,無訴之利益: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始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須 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方符合起訴之要件, 而此種情形屬於狹義的「訴的利益」之欠缺,其要件是否 欠缺,常須審酌當事人之實體上法律關係始能判斷,自以 判決方式為之,較能對當事人之訴訟程序權為周全之保障 (最高行政法院90年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參照)。
(二)本件流水號1188號47029C陳賢才(CPR 費用)被告業已於 97年11月19日以健保桃醫院字第0975004369號函完成補付 17,307元(計算方式如後),此部分原告已無訴之利益, 應以判決駁回之。
四、健保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 辦理健保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機構締結健保特約醫 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 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 ,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 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且為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 1 項之一般給付之訴,故醫事服務機構依健保法第5 條第1 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依法毋須經由 訴願,即得提起行政爭訟,司法院釋字第533 號解釋意旨參 照。
五、按「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保險人為審查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 ,應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組成醫療服務審 查委員會;其審查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健保法第51條第 1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 醫療服務案件,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 不當部分之服務,並註明不予支付內容及理由。...其 他違反相關法令或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人得採抽樣方式進行專 業審查。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樣及回推方式詳如附 表2 ,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樣則不回推。」健保 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5條、第16條第1 、2 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 加註執行年、月、日。」醫師法第12條前段亦有明定。六、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向被告申報95年12月份住診送核暨補報費 用,96年11月2 日等費用送核,經被告專業審查予以核減, 以原核定函復核定結果。嗣經申復及提起爭議審議,仍遭駁 回之事實,有原核定、被告96年11月2 日函、健保局醫療給 付住院診療費用給付清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 療服務點數清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服務醫 令清單、病歷資料、被告住診醫療費用核定總表、被告住診 醫療費用核減明細表、審定書等件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 為可確認之事實。原告聲明雖為課予義務訴訟,但有關健保 給付,通說係屬公法契約,被告96年11月2 日健保桃醫院字 第0965001734號函(不予給付之複核通知書),僅屬契約履
行內容之爭議,並非行政處分,亦無行政訴訟法第4 條訴願 先行程序之適用,自無撤銷「原處分、爭議審定」之可言, 原告真意應係提起「被告應給付原告申報95年12月份全民健 康保險門診送核費用新台幣476,985 元」之給付訴訟,本院 爰依就其所提起之給付訴訟判決之。
七、醫事服務機關必須要舉證證明保險人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 「錯誤」之程度,才可推翻保險人之審核結果: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136 條 之規定,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又一般商業保險 制度之給付程序,係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先由保險人認定約 定之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並依個別保險契約決定是否及如何 理賠,因而保險人在事故認定及給付決定上,縱令受到保險 契約之限制,仍處於優勢或主導之地位。反觀健保制度因屬 於社會保險之一環,而其制度設計雖亦係從保險之觀點出發 ,惟在制度上其保險事故實際上是由被保險人自行認定,並 由於實際提供給付者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而不待保險人 之核定,即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先行提供醫療及藥品之給付 ,保險人無法掌控保險給付之過程,且負擔甚高之風險與責 任。因此在健保制度設計上,必須「透過對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之嚴格監督」,以強化保險人之角色功能。易言之,在健 保制度所具有之社會保險之特質下,人數眾多、需求各異之 被保險人既然在理論上及實務上,均難於受領保險給付時受 到保險人之掌控,則為求健全經營,乃被轉化成保險人對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掌控,即保險人透過數量較為有限的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的管理,以回復前開保險法律關係現實不對等 性,並進而抑制保險給付之不法與不當的需求,從而直接提 供健保給付之醫事服務機構,必須以嚴格之標準把守給付關 口,就「醫療行為確有必要」、「並非無效或過度治療」等 給付要件,醫事服務機構即應負嚴格之舉證責任。當保險人 審查醫師之專業意見與醫事服務機構不同時,醫事服務機構 必須要舉證證明保險人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錯誤」之程 度,才可推翻保險人之審核結果,若保險人醫師之意見僅屬 「具爭議性」或「見人見智」,基於社會保險之特性,尚不 能謂保險人審核錯誤。
八、本件原告尚未能舉證證明健保局醫師之審核已達「錯誤」之 程度:
(一)流水號142(許阿菊)部分:
1、原告理由
(1)許阿菊於95年11月29日至95年12月9 日住院期間因有
以下診斷大腸桿菌所致之敗血症、泌尿道感染、高脂 血症、高血壓、阻塞性慢性支氣管炎住院使用抗生素 治療核減理由說明如下:Invanz 1g/vial:病人為尿 路性敗血病,原以抗生素U-save加GM藥物治療,但無 效,且病人之肝功能異常,所以才改以Invanz藥物控 制,且在狀況穩定後改以cravit藥物口服治療,由於 臨床上病症有改善,所以此治療應該合理。
(2)病人有高血壓病史,95年11月29日晚上8 時25分入院 時血壓為182/70,心跳98,體溫37.8度;隨後出現高 燒,於95年11月30日早上5 時30分,高燒39.5度而注 射退燒針。之後血壓降至112/58,且仍有發燒及血壓 起伏情形。如果病人有高血壓未服降低藥,但是血壓 因高燒後降至正常(180/70→112/ 58),敗血性休 克不能排除,所以積極使用抗生素有其必要性。 (3)病人82歲,有多重慢性病,抵抗力差,初步一線抗生 素使用3 天病情未改善,且在感染科專科醫師的照顧 下依病情改用後線抗生素應屬合理。
2、被告理由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Z000000000 Invanz 1g/vial: (Ⅰ)初核:culture (培養)無效,ampicillin就可以 了。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不需使用此後線用藥。 Ⅱ、3cc 空針:隨針劑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 由,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本院之判斷:
Ⅰ、患者11月29日入院,12月1 日改藥,使用Invanz ,當時除體溫高外,其他vital signs 皆正常,不需使 用此後線藥物。
Ⅱ、血液培養結果亦顯示Invanz無效。
Ⅲ、臨床上有效的藥物,並不表示就是適當藥物,任何輕 微感染,使用後線藥物大都有效,但並不適當。本件原 告尚未能舉證證明健保局醫師之審核已達「錯誤」之程 度。
(二)流水號283(黃坤梅)部分:
1、原告理由
(1)黃坤梅於95年11月29日至95年12月18日間住院治療, 95年11月29日因有以下診斷敗血症、肝膿瘍、腦血栓
症合併腦梗塞、第2 型糖尿病、腦血管疾病後遺症入 院,其使用抗生素治療及空針材料使用說明如下: Ⅰ、Rocephin 500mg/vial inj: 因病人狀況未明顯惡化,故使用此藥,而未用價格 更高的ceftriaxone 或Tazocin ,乃節省醫療費用 ,依據治療準則建議在非嚴重院內肺炎時,可使用 ceftriaxone 作為第1 線治療藥物,應屬合理。 Ⅱ、Prostaphlin ( 針劑) 500mg/vial inj: 病人為社區感染,故考慮MSSa,且使用此藥而不用 vancomycin,是為了節省費用,依據文獻資料顯示 腦膜炎中,金黃色葡萄球菌是常見菌種之一,故在 懷疑感染時,常規使用prostaphlin ,是治療準則 上所建議的。
(2)95年12月9日胸部X光報告已明確診斷肺炎。 (3)95年12月5 日病程紀錄中也提及胸部(chest) 理學 檢查兩側有囉音(bil.crackles)。 (4)95年12月6 日病程紀錄主治醫師手寫評論已提及有 肺炎。
(5)95年12月7 日病程紀錄也有提及咳嗽有痰(cough and sput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