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1059號
TPBA,97,訴,1059,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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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其每點支付金額之計算,以當季結束 後第3 個月月底前核定之當季及前未核定季別之醫療服務 點數計算為原則,但得考量核付進度調整結算日期。」(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1 條第1 項規定: 「甲乙雙方應依照健保法、健保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其他法 令及本合約規定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藥事服務事宜。」(六)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9 條規定:「乙方 辦理本保險藥事給付事宜,應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之醫療費用支付制度、『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等規定辦 理。對於已實施總額支付制度之部門,甲乙雙方應遵守主 管機關核定之本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協定及分配。」(七)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10條第1 項規定: 「甲乙雙方關於本保險藥事費用之申請期限、申報應檢具 書表、暫付成數、暫付日期、核付、停止暫付、停止核付 、申請案件之資料補件及申復等作業,應依全民健康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可知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被告申請醫療服務費用,除必須經被 告審查後,再據以核付費用外,還必須辦理總額點值結算 。
(八)「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2 部第1 章第6節 通則7 規定:「特約藥局如符合附表2.1.2 所列情形,其 藥事服務費比照基層院所藥事人員調劑標準支付,惟檢具 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係負責藥事人員獨資經營之藥 局相關證明申請覆核通過者,仍得以特約藥局標準申報給 付。」及附表2.1.2 規定:「由非負責藥事人員出資經營 之藥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 、違反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之『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者。2 、藥局接受同一 醫療院所之處方,該醫療院所每月釋出處方件數超過900 張,且70% 交付至該藥局者。3 、藥局每月調劑件數70% 來自同一特定醫療院所者。」
二、健保局94年12月30日健保審字第0940060603號公告(支付標 準增列通則7 有關藥事人員獨資經營藥局部分)暨附件,並 未違法,被告得以之作為被告逕行追扣原告藥事服務費用之 基礎:
(一)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醫療費用支付標 準及藥價基準,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共同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二)查健保局94年12月30日健保審字第0940060603號公告(支



付標準增列通則7 有關藥事人員獨資經營藥局部分)暨附 件(即95年1 月1 日至95年6 月30日間實施之「全民健康 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2 部第1 章第6 節通則7 及附 表2.1. 2部分),係於94年11月9 日召開94年度第5 次「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協議會議」決定,再以94年12月23 日健保醫字第0940060568號函報請主管機關衛生署核定, 經衛生署以94年12月30日衛署健保字第0940071395號函回 覆同意,該支付標準之變動,係用以解決「門前藥局」之 問題,以鼓勵真正的「醫藥分業」及扶持藥師獨立執業, 因而附表2.1.2 規定藥局所調劑之處方過度集中於同一醫 療院所者不得依特約藥局調劑標準給付(即認定其屬於非 真正醫藥分業之門前藥局),而只得依基層院所藥事人員 調劑標準申報。但縱有處方過度集中之情事,若可提出公 証書証明係藥事人員獨資經營之藥局仍可依特約藥局調劑 標準給付(即仍不視為門前藥局),該支付標準第2 部第 1 章第6節 通則7 及附表2.1.2 部分,已兼顧「門前藥局 之特性」(處方集中)及藥師獨立執業之常態及合理性( 獨資經營),且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院協會、國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國中醫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及保險 人(即被告)所協議產生,係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之 價值判斷及立法裁量,就該會議結果,被告亦受拘束,僅 能送請衛生署核定,被告本身亦無任何裁量權力,前揭健 保局94年11月22日健保審字第0940034614號公告(支付標 準增列通則7 有關藥事人員獨資經營藥局部分)暨附件, 自未違反法律保留、平等原則或憲法對財產權之保障,原 告主張尚不足採。
(三)至原告所提出刑事判決,其無罪原因在於法院認定被告確 實有釋出處方箋,故未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取財罪 ,然未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取財罪,與得否依特約 藥局標準申報藥事服務費係屬二事,因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費用支付標準第2 部第1 章第6 節通則7 規定:「特約藥 局如符合附表2. 1.2所列情形,其藥事服務費比照基層院 所藥事人員調劑標準支付,惟檢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 公證係負責藥事人員獨資經營之藥局相關證明申請覆核通 過者,仍得以特約藥局標準申報給付。」,故得以特約藥 局標準申報給付者,限於不符合附表2.1.2 所列情形且負 責藥事人員已辦理獨資認證者。原告雖主張健保局94年11 月22日健保審字第0940034614號公告、94年12月30日健保 醫字第0940060586號公告(即「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



付標準中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部分)亦有違法云云 ,惟該部分全稱為「診所不合理處方釋出型態不予支付指 標及處理方式」,其適用對象係不合理處方釋出型態之「 診所」(本件係適用於德容聯合診所),其方式係不予支 付交付調劑所增加之「診察費25點」(非藥事服務費), 該二公告顯與本件原告請求之「藥事服務費」無關,併予 敘明。
三、原告符合健保局於95年1月1日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費用支 付標準增訂附表2.1.2「不得以特約藥局申報」之條件:(一)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2部第1章第6節 通則7及附表2.1.2業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署核定通 過,於95年1月1日至95年6月30日間,對兩造皆發生契約 效力,本件原告請求95年1月1日至95年6月30日之藥事費 用,自有前揭支付標準第2部第1章第6節通則7及附表2.1. 2之適用。
(二)原告雖主張伊固有每月調劑件數70%來自同一特定醫療院 所之情事,但其係由「負責藥事人員出資經營」,雖非獨 資,並既非附表2.1.2「由非負責藥事人員出資經營之藥 局」,自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2 部第1章第6節通則7規定,不得比照基層院所藥事人員調 劑標準支付藥事服務費云云,惟查:
1、參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2部第1章第 6節通則7「‧‧惟檢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係負 責藥事人員獨資經營之藥局相關證明申請覆核通過者, 仍得以特約藥局標準申報給付」之文義,可知「負責藥 事人員獨資經營之藥局」方有除外條款之適用,蓋若不 限制為「負責藥事人員獨資經營之藥局」,則任何非負 責藥事人員只要與負責藥事人員合夥經營,縱使負責藥 事人員出資僅百分之一,該合夥形態之門前藥局仍可依 特約藥局標準申報給付,顯無法解決「門前藥局」之問 題,亦無法鼓勵真正的「醫藥分業」。從而,附表2.1. 2 所謂「『由』非負責藥事人員出資經營之藥局,‧‧ 」,依94年11月9 日94年度第5 次「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給付協議會議」提案八結論之趣旨「本指標排除經公証 為負責藥事人員出資經營之藥局。本項公証作業由藥局 自行舉証」,應擴大解釋為「『含』非負責藥事人員出 資經營之藥局,‧」始為合理,觀諸有藥劑師執照之負 責藥事人員不太可能僅與其他有藥劑師執照之負責人合 夥經營藥局,故現有「非獨資」之藥局,通常是由「負 責藥事人員」與「非負責藥事人員」合夥出資(極少有



負責藥事人員與負責藥事人員合夥情事),「全民健康 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2 部第1 章第6 節通則7 因 而限定「檢具‧‧公證係負責藥事人員獨資經營之藥局 者」,始得以特約藥局標準申報給付,自未逾越比例原 則,亦未過度侵害負責藥事人員之權益。易言之,只要 所調劑之處方有過度集中某醫療院所之情事,除非該藥 局能檢具該藥局係「負責藥事人員獨資經營」之公証書 ,以排除「含非負責藥事人員出資」之情事,方得以特 約藥局標準申報給付,否則僅能比照基層院所藥事人員 調劑標準支付藥事服務費。
2、本件原告於95年1月1日至95年6月30日間,每月接受訴 外人德容聯合診所(設台北市○○路197號2樓)釋出處 方件數超過900張,且該診所所釋出之處方百分之百由 原告調劑,而原告調劑之處方亦超過百分之90來自德容 聯合診所,且原告無法提出其係「負責藥事人員獨資經 營藥局」之公証書,故依支付標準規定,原告只能以基 層院所藥事人員調劑標準申報,而不能以特約藥局標準 申報給付。然原告仍以特約藥局標準申報給付,被告審 查時即改以基層院所藥事人員調劑標準核付,差額點數 即原告所主張之核減點數,原告請求給付該核減點數所 轉換為新台幣後之金額,自無理由,難謂原告有何信賴 利益。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72,746點,及自點數所轉 換為新台幣後之金額各追扣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 一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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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