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退休法、撫卹法等相關規定(聘用條例第6條、僱用辦 法第9條),與其他常任人員有別。又查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 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係憲 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具體規定,所謂正當理由,包括「為保 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 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 處置」(司法院釋字第211號解釋文)以及「並不禁止法律 依事務之性質,就事實狀況之差異而為合理之不同規範」( 司法院釋字第481號解釋理由書)。上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 行細則第15條研擬修正時,係就公務人員提敘年資適用範圍 重新區分,經考量適度限縮約聘、約僱人員年資僅得提敘至 本俸最高級之公益,並兼顧具有該等可提敘年資者能及時辦 理年資提敘之權益,除依法定程序修改法規相關內容外,並 同時於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訂有施行之過 渡期限,此與平等原則無違。
五、綜上說明,被告90年2月20日90銓1字第1991804號審定函僅 採計原告之約聘年資4年,提敘俸級4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 等之本俸最高級,即薦任第6職等本俸5級445俸點,於法並 無違誤,一再復審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論旨 ,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誤,請求撤銷,及命被告准其提 敘至薦任第6職等年功俸5級,均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黃本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