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5372號
TPEV,108,北簡,5372,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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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537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蔡品儀
被   告 林協賢

      張宇婷
上列當事人間 108年度北簡字第537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力菁
  書記官 陳黎諭
  通 譯 楊智順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柒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黎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合 計 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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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