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消債調字,106年度,467號
TPEV,106,北司消債調,467,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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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張翠碧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自陳其現住 所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其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 狀可稽。職是,聲請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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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