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北簡易庭(民事),司北調字,103年度,1004號
TPEV,103,司北調,1004,201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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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相 對 人 陳秋美
相 對 人 財政部
法定代理人 張盛和
相 對 人 財政部賦稅署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相 對 人 林世卿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曉琴
相 對 人 賴美鈴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 對 人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江宜樺
相 對 人 中華民國
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9,999元 ,及自民國10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含㈠請⑴確認或宣告相對人侵害司法院職權、抵觸五 權分立及制衡、侵害聲請人財產權、人格權、身份權、訴訟 權及其他憲法賦予之自由、權利,或⑵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惟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侵害其權益之相關具體原因事實及 陳明該請求之法律上依據,有聲請人之聲請狀在卷可稽,且 確認或宣告相對人侵害司法院職權等及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顯係不能調解,是本件有不能調解 之情事,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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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