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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2766號
TPEV,103,北小,2766,2015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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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766號
異 議 人 皇龍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愈翔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詹桂玲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 103年度
司促字第13913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8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皇龍國際資產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 區○○○路 0段000號5樓,其法定代理人林愈翔係住於新北 市○○區○○路○段 000巷0號3樓,分別有該公司之變更登 記表及林愈翔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支付命令分別於10 3年6月30日及7月1日分別寄存送達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 所,各有送達證書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故上開送達分 別算至103年7月10日及103年7月11日,均已發生送達效力。 則債務人就本件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至遲應於103年7月30日 前聲明異議,惟債務人至 103年8月4日始對本件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首揭說明本院應裁定駁 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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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龍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