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56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