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6年度,156號
TPEV,106,北勞小,156,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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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56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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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