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9117號
TPEV,106,北簡,9117,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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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北簡字第911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吳昭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 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雲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柒佰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訴外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於民 國98年8 月1 日將其在臺分行營業、資產及負債部分,分割 併為存續銀行,故對被告之債權應由原告承受。兩造間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28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10月1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惟被告自90年1 月23日即未 依約如期繳款。又被告於民國87年10月15日向原告申請信用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惟被告自90年2 月12



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尚欠新臺幣( 下同) 306,724 元未償 (本金157,388 元、106,242 元,利息17,825元、12,324元 、手續費100 元、245 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6,30 0 元、6,300 元) 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 已視為全部到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6,724元,及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而被告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認原告之主張酌可採信。惟按約定利率, 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 無請求權;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 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05 條、第2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 條定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 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 為衡量標準。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 所失利益,通常為該帳款再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 項投資之收益,然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 且本件之利息已高達年息20% 及15%,其再另立名目約定加 計6,300 元、6,300 元之違約金及手續費100 元、245 元, 顯然偏高,殊非公允,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手續 費及違約金總額應酌減為違約金1 元為適當。從而,原告訴 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暨違約金1 元之 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 條第2 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 計 3,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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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