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3226號
TPEV,106,北簡,13226,201710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22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建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許建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
萬0,772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1,38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