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295號
原 告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6,41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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