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576號
原 告 何柏慧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Venetian
Macau Limited)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4,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港幣680,000元×兌換新臺幣匯率3.904(即106年8月29日港幣現
金賣出匯率)=2,654,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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