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2560號
TPEV,106,北簡,12560,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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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560號
原   告 朱家縣  ○○○市○○○路0段000號2樓之3
被   告 賴林春梅
      江吳美玉
      郭俊佳
      文月英
      楊新蘭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民國
106年10月6日民事補正狀記載,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其設置於兩
造共有建物及土地之標的物為拆除遷移及回復一牆面,依原告所
提估價單,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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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