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8081號
TPEV,104,北簡,8081,201508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81號
原   告 元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慕壽石
被   告 劉庭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庭榛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月27日 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1/1頁


參考資料
元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