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81號
原 告 元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慕壽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庭榛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陸仟貳佰
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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