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原告曾於111年1月21日聲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被 告於111年2月17日具狀表示對鑑定人選並無意見。嗣後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11年7月18日以「本件2樓房屋臥室天 花板及牆壁漏水原因係由上方3號3樓所造成」,但針對 修繕費用則建議「協調3號3樓屋主同意後再鑑定修繕費 部分」(見本院卷第163頁)。可見本件未能續行鑑定之 原因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未在前次鑑定時協調房客同意 鑑定人鑑定)。如今原告112年7月11日再聲請續行鑑定 ,本院原則上予以准許。惟若原告基於費用相當原理, 參考本院暫時之心證,可捨棄鑑定,但請調整原告之訴 之聲明。本院暫時心證為:①除考慮前情;②另考慮本訴 訟已進行1年半餘(111年1月3日);③並參酌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第2項之法理,認為原告可提出修繕估價單用以 證明2樓之修繕費用;④原告如曾有租予他人,方可請求 租屋之損害賠償。
㈠被告對本院前開認定有何意見?(意見之提供與事實之 爭執與否均無陳報期限之限制)。並請被告於112年8月 8日前(以法院收文章為準) 提出本件漏水事實群所涉之 證據或證據方法到院(如:①聲請傳訊證人甲,請依照 傳訊證人規則聲請之…;②提出與原告間之對話紀錄全文 ,請依照錄音、影提出規則提出之…;以上僅舉例…), 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則不審酌其後所提出之 證據或證據方法。
㈡關於系爭漏水,原告是否有其他之證據或證據方法證明 之,請原告於112年8月8日前(以法院收文章為準) 提出 前開事實群所涉之證據或證據方法到院(如:①聲請傳 訊證人乙,請依照傳訊證人規則聲請之…;②提出與原告 間之對話紀錄全文,請依照錄音、影提出規則提出之… ;③提出該10萬元之估價單…;④原告固曾提出本院卷第9 1頁證明原告有租金之損失,惟若漏水情形僅限於一角 ,情形並非嚴重,若原告並無租屋計畫,請求租金損失 恐有不當,如原告曾將該屋出租予他人,請提出其租賃 契約或相應之證據或證據方法…;…以上僅舉例…),逾 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則不審酌其後所提出之證 據或證據方法。
二、被告曾於111年2月17日聲請傳訊證人吳宥彤、徐藝、千漢工 程行之水電師傅,然被告前開狀內未依法記載訊問事項,致 本院無從認定其傳訊之妥當性,亦對原告之防禦權保護不周 (原告無法得知究竟傳訊證人是為何事,要詢問何問題),
將有可能構成程序上突襲,故請被告應於112年8月4日(以法 院收文章為準) 之前補正提出前開訊問事項至本院,如被告 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則認為被告捨棄傳訊該證人 。原告亦應於112年8月8日(以法院收文章為準)對前開傳訊 證人之意見(有無必要傳訊,是否同意傳訊,請參酌下列規 則),並前提出前開訊問事項至本院,如該造逾期未補正或 逾期提出者,本院則認為該造於該次庭期捨棄訊問該證人。 其餘事項如后: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 訊問之事項」,請該造表明其姓名、年籍(需身份證字號以 利送達)、住址、待證事實(表明證人之待證事項,傳訊之 必要性)與訊問事項(即詳列要詢問證人的問題,傳訊之妥當 性),請該造於112年8月8日(以法院收文章為準) 之前提出 前開事項至本院,如該造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則 認為該造捨棄傳訊該證人。
㈡他造亦可具狀陳明有無必要傳訊該證人之意見至本院。如他 造欲詢問該證人,亦應於112年8月8日(以法院收文章為準) 表明訊問事項至本院,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則認 為他造捨棄對該證人發問。如㈠之聲請傳訊日期,距離前開 命補正之日期過近,致他方少於7日能表示意見者,前述㈡之 命補正日期不適用之,將自動延長補正期限自他造收受繕本 時起算7日。如他造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則認為 他造捨棄對該證人發問。
㈢若該造聲請調查事項,事涉某項專業判斷(如:系爭車禍之 責任歸屬、系爭瑕疵是否存在、系爭漏水之原因、系爭契約 有無成立、生效或修復的價格…),對於本案重要爭點將構 成影響,故傳訊該證人到庭,自具有鑑定人性質,自得類推 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2項規定「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 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 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第 327條之規定「有調查證據權限之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鑑 定調查證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但經受訴法院選任鑑定人 者,不在此限。」,故該造應先具狀說明該證人之學、經歷 、昔日之鑑定實績及如何能擔任本件之證人資格,並且應得 對方之同意,始得傳訊。惟若該證人僅限於證明其親自見聞 之事實,且不涉某項專業判斷,仍得傳訊,不需對造同意。 ㈣又按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發問,與應證 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 形,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包括但 不限於,如:⒈對卷宗內沒有出現證人之證據發問,由於該
造並未建立該證人參與或知悉該證據之前提問題(建立前提 問題亦不得誘導詢問),故認為屬於該條所謂之「不當發問 」;⒉若詢問之問題並未提前陳報,而於當庭詢問之者、或 當庭始提出某一證據詢問,則顯有對他方造成突襲之嫌,除 非對造拋棄責問權,否則本院認為屬於該條所謂之「不當發 問」…,惟若他造於收受一造問題之7日內,未曾向本院陳述 一造所提之問題並不適當(或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 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者),本院則認為不 得於庭期行使責問權,亦即,縱然有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3 項之情形,因他造已有7日之時間行使責問權,已對提出問 題之該造形成信賴,為求審理之流暢,並參酌兩造訴訟權之 保護,故該造可以依其提出之問題逐一向證人詢問,但是他 造收受該問題距離庭期不滿7日者,或本院依其詢問事項, 如認為顯然需要調整,不在此限。其餘發問規則同民事訴訟 法第320條第3項規定,請兩造準備訊問事項時一併注意之。 ㈤若兩造當庭始提出訊問事項或原訊問事項之延長、變形者, 足認該訊問事項未給予對方7日以上之準備時間,對造又行 使責問權,基於對造訴訟權之保護,避免程序之突襲,本院 認為將請證人於下次庭期再到庭,由該造再對證人發問,並 由該次當庭始提出訊問事項之一造負擔下次證人到庭之旅費 。若係對證人之證言不詳細部分(如:證人證述簽約時有3 人,追問該3人係何人…)或矛盾之部分(如:證人2證述前 後矛盾,予以引用後詢問…)或質疑其憑信性(如:引用證 人之證言「…2月28日我在現場…」,提出已讓對方審閱滿7日 之出入境資料,證明證人該日已出境,質疑證人在場…)等 等,予以釐清、追問、釋疑等等,本院將視其情形,並考量 對他造訴訟權之保護、訴訟進行之流暢度等情形,准許一造 發問。
九、如兩造提出錄音、影或光碟等資料之規則: ㈠民事訴訟法第341條規定:「聲明書證應提出文書為之」,然 一造若僅提供光碟或錄影、音檔,並未提供光碟或錄影、音 檔內容翻拍照片、摘要或光碟或錄影、音檔內出現之人對話 完整的譯文,自與前開規定不合。為避免每個人對錄音、影 或光碟等資料解讀不同,茲命該造於112年8月8日(以法院收 文章為準)提出系爭光碟之重要內容翻拍照片、或提出其內 容摘要、或光碟或錄影、音檔內出現之人對話完整的譯文, 或關於該光碟或錄影、音檔所涉之事實群之證據或證據方法 ,並陳述其所欲證明之事實(如:①原證16之照片或對話紀錄 或截圖可證明之待證事實為…;②被證17之照片或對話紀錄或 截圖可證明之待證事實為…)。若為前開音檔為對話,則需即
逐字譯文(包括但不限於,音檔內說話之人姓名、詳載其等 之對話內容,包括其語助詞【如:嗯、喔、啊…等等、連續 對話中一造打斷另一造之陳述…】…皆應完整記載),若故意 提供不完整之譯文者,則本院審酌該提供譯文中缺漏、曲解 、有意省略不利己之對話…等情形,本院得認為他造抗辯關 於該錄音檔之事實為真實。該造如不提出或未提出者,則本 院認為該光碟、影、音紀錄之所涉內容均不採為證據。 ㈡他造若對前揭光碟或錄影、音內之資料,有認為錄音、影資 料非屬全文,自應指出有何證據或證據方法得認為系爭錄音 資料係屬片段等等事由(如:①對被告出具系爭光碟非屬全 程錄影,自應提出全程之錄影資料,如提出監視錄影資料… ;②又如光碟內之LINE對話紀錄右下方有「↓」符號,顯非對 話紀錄之全文…等等,依此類推)及與系爭光碟有關之事實 群之證據或證據方法(如:①傳訊證人到庭以證明何事實…, 並請依傳訊證人之規則提出相關資料,請參酌傳訊證人規則 …),請該造於112年8月8日前(以法院收文章為準) 提出前 開證據或證據方法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則 不審酌其後所提出之證據或證據方法。
十、關於續行鑑定(補充鑑定)之規則:
㈠兩造應於112年8月8日前(以法院收文章為準) 向本院陳報欲 鑑定之問題。如逾期不報或未陳報,則認為該造放棄詢問鑑 定人。
㈡基於費用相當原理,兩造並得事先向本院聲請詢問鑑定人鑑 定之費用。兩造亦得對他造選任之鑑定人選及送鑑之資料於 前開期限內表示意見,如:①他造選任之鑑定人有不適格或 有其他不適合之情形,應予剃除者;②本件送鑑定之卷內資 料中形式證據能力有重大爭執、或其他一造認為不適合者, …等等(如該造提出鑑定人選之日期,致他造不及7日能表示 意見者,將自動延長補正期限自他造收受繕本時起算7日) ,請該造亦應於前述期限內,向本院陳報之,本院會於送交 鑑定前對之裁定。
㈢本院將依兩造提問之問號數比例預付鑑定費用,如未預繳鑑 定費用,則認定放棄詢問鑑定人任何問題。
㈣除鑑定報告違反專業智識或經驗法則外,鑑定結果將為本院 心證之重要參考,兩造應慎重進行以上之程序。 ㈤如2造認為現況如不需要鑑定人鑑定,則說明㈡至說明㈤之程序 得不進行。則兩造得聲請相關事實群曾經親自見聞之人到庭 作證,傳訊證人規則請見該項所述。
十一、前開期日均為該項證據或證據方法提出之最後期限,請當 事人慎重進行該程序,若逾越該期限,本院會依照逾時提
出之法理駁回該造之證據或證據方法調查之聲請或得審酌 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 實。
註:逾時提出之條文參考
㈠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
(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時期)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 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 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
㈡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
(準備程序之效果)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㈢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
(當事人違背提出文書命令之效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 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㈣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1
(簡易訴訟案件之言詞辯論次數)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附件3:
估算費用分析如下(新臺幣):
項次 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備註 1 天花板原粉刷層及結構表面敲除工程 ㎡ 14.5 600 8700 含後陽台3.5㎡ 2 牆面原粉刷層敲除工程 ㎡ 35.5 450 15975 含窗戶面外牆局部及外牆 3 天花板表面清潔、鋼筋除鏽並以鏽轉還劑處理 ㎡ 19.5 350 6825 含廁所4㎡ 4 天花板結構防水塗佈並以EPOXY樹酯砂漿補強後批土刷防霉漆 ㎡ 19.5 3300 64350 含廁所4㎡ 5 牆面表面清潔、防水塗佈、水泥砂漿粉刷後批土刷防霉漆 ㎡ 35.5 1300 46150 含窗戶面外牆局部及外牆 小計1(1~5) 142000 6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 式 1 14200 14200 小計1×10% 7 管理費 式 1 14200 14200 小計1×10% 小計2(1~7) 式 1 170400 170400 8 稅捐 式 1 8520 8520 小計2×5% 總計金額 17萬8920元 鑑定標的物上方隔壁(5號4樓)修繕方法及項目費用如下: 項次 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備註 1 管道間敲開工作破口 式 1 3000 3000 2 鑄鐵污水管破損處更換新管 式 1 5000 5000 含局部立管、Y型接頭及直管 3 不銹鋼鑄鐵管專用卡箍接頭 組 4 450 1800 4 防水膠或防水塑鋼土接合 式 1 800 800 5 管道間砌磚封口 ㎡ 1 2500 2500 6 1:2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 1 750 750 7 牆面表面清潔、防水塗佈 ㎡ 1 1000 1000 8 牆面原面材回復 ㎡ 1 2500 2500 9 泥水工 工 3 3000 9000 10 水電工 工 2 4500 9000 施工不易 小計1(1~10) 35350 11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 式 1 3535 3535 小計1×10% 12 管理費 式 1 3535 3535 小計1×10% 小計2(1~12) 式 1 42420 42420 13 稅捐 式 1 2121 2121 小計2×5% 總計金額 4萬45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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