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7204號
TPEV,101,北簡,17204,2013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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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盈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燕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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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