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747號
TPEV,106,北簡,747,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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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銷售出去,因此伊於98年5 月間至7 月間陸續認購30個 塔位,並依宋承勳盧祥麟2 人指示簽立契約,並將款項 18萬元匯至嘉盛公司帳戶,後來有領到30分宜城骨灰位永 久使用權狀。到98年11月間還沒接獲賣出通知,就打電話 給宋承勳詢問銷售情形,宋承勳主動回電話給伊表示另有 人會幫伊處理銷售骨灰位事情,並依宋承勳指示至嘉盛公 司樓下的咖啡廳等待,結果是嘉盛公司協理沈琪沈琪助 理到場,宋承勳並沒有到場,沈琪在場向伊表示嘉盛公司 有標到遷葬工程,但該工程並無骨灰座的需求,而需要的 是骨甕座,伊可另支付8 千元差額將骨灰座轉成骨甕座, 才可以幫忙銷售出去,否則2 年也賣不出去,導致伊不疑 有他同意支付,於99年1 月27日轉帳6 萬4 千元至嘉盛公 司帳戶,作為轉成骨甕座的差額,是這個原因伊才會於99 年1 月間匯款6 萬4 千元給嘉盛公司,就是將8 個骨灰位 轉成骨甕座,之後由沈琪宋承勳送認購權證來給伊,但 是內容與原先30張骨灰位認購權證內容是一樣的,當時伊 即向沈琪宋承勳提出質疑,沈琪宋承勳均表示2 張骨 灰位認購憑證可轉成1 張骨甕座,並承諾於99年清明節前 可以銷售出去,前開承諾內容宋承勳均有寫在廣告單上, 之後一直未接獲銷售出去之通知,伊聯繫被告等人,被告 等人也都是以各種理由拖延,是因為被告他們都知道伊的 股票,盧祥麟還拿出他的名片、身分證等資料,伊因此相 信被告等人所講的才會認購靈骨塔位,伊一共支付24萬4 千元,伊都是付款之後,宋承勳才將契約書、憑證、發票 等資料給伊等語;證人即梁馨心母親陳怡君亦證稱:梁馨 心是伊女兒,曾向同事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於98年間伊 見過盧祥麟,當時盧祥麟約伊女兒在和平東路成功國宅附 近郵局門口見面,伊有一同前往,盧祥麟表示梁馨心有買 未上市公司股票,要幫伊處理這件事情,因這股票後來沒 有上市,已經沒有用,伊還帶著股票到場,盧祥麟有說要 買塔位,1 個6 千元,還要幫伊安排位置好一點的、價格 也好一點的位置,當時還說位置如果好一點可以賣到20多 萬元,並說會幫伊賣,當時是2 人到場,另有一位胖一點 的人,但伊僅記得盧祥麟,因為盧祥麟還拿出身分證給梁 馨心看,當初是因為聽到盧祥麟2 人說會幫忙賣塔位,且 位置好一點可以賣到20萬元才會相信也才會購買,伊陪梁 馨心到是因梁馨心還年輕伊經歷比較多所以陪他過去等語 。證人林哲賢證述:伊有投資數家公司發行未上市股票, 升聯公司是其中一間,於98年6 月初接獲一張通知,內容 是寫嘉盛公司要代為處理升聯公司股票事宜,伊不疑有他



即打電話至嘉盛公司聯繫詢問,隔天就沈琪宋承勳2 人 至伊位於嘉義縣義竹鄉的家,沈琪宋承勳2 人均向伊稱 嘉盛公司要代升聯公司處理股票事宜,伊還拿出升聯公司 未上市股票給沈琪宋承勳看,渠等並拿出一份宜城花園 墓園廣告單給伊看,還表示升聯公司經營不善,大股東跑 到中國,因升聯公司有大股東投資靈骨塔位因此委託嘉盛 公司代為處理要投資人認購塔位,並由嘉盛公司代為銷售 以彌補之前購買升聯公司股票損失,且稱每人最多只可購 買30個骨灰位,每個骨灰位需支付6 千元的行政代辦費, 並承諾購買後1 年內可以全部代為銷售出去,扣除相關費 用後,每個骨灰位最多可以拿到6 萬元,伊想買升聯公司 股票已經損失不少錢,他們來或多或少可以拿回一些來彌 補,伊因此相信被告2 人所講的話,於98年6 月4 日先購 買15個塔位,隔天宋承勳沈琪2 人送資料給伊時,就問 伊是否要認購剩餘的15個骨灰位,伊因現金不夠,沈琪宋承勳均表示可以先開支票支付,等支票兌現時再辦理過 戶即可,伊也相信沈琪宋承勳的話再認購15個骨灰位, 並開立面額9 萬元、受款人為嘉盛公司支票交給渠等,但 被告及系爭刑事判決其餘共同被告事後均沒有代為出售骨 灰位,相關契約書都是伊匯款後被告才拿到嘉義給伊的, 第1 次購買與第2 次購買之間不到1 個月,且伊本來有猶 豫,但沈琪一直說不買很可惜等話,沈琪宋承勳2 人一 開始就謊稱要處理之前伊購買升聯公司股票之損失為誘因 ,但其實渠等2 人就是要販售靈骨塔位為目的,讓伊陷入 可以彌補先前損失之憧憬與錯覺,而且被告及系爭刑事判 決其餘共同被告他們一直聲稱可以幫伊處理出售事宜,但 是一拿到錢就不再聯繫,伊聯繫被告及系爭刑事判決其餘 共同被告等人,不是推諉,就是另外派出其他業務員要銷 售其他產品,被告及系爭刑事判決其餘共同被告等人實在 很可惡使伊上當受騙等語。證人陳明珍亦陳:伊於98年6 、7 月間在家中接到宋承勳電話,其表示嘉盛公司要替伊 處理伊先生所購買未上市公司「創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票事情,且說創億公司已經解散,之前創億公司 有開股東會議委託他們公司處理該公司股票事宜,就是股 票可以換購宜城墓園骨灰位,因此伊就相信而與對方約見 面,當天由沈琪宋承勳2 人開車至伊家,伊還把創億公 司的股票找出來,當場沈琪宋承勳還有查看,看完後就 還給伊,向伊表示要處理創億公司股票之事,該股票是先 生過世前購買共96張,實際多少金額伊並不清楚,在伊先 生過世後,曾問代書該公司股票情形,代書表示這些股票



均無價值,但沈琪宋承勳都很清楚伊先生一共有96張創 億公司股票,因此伊才相信沈琪宋承勳2 人,且說伊有 96張股票就必須認購96座塔位才能幫伊處理,1 個骨灰位 認購金是8 千元,每個骨灰位認購權可以轉售約16萬至20 萬元左右,他們會代售塔位,該筆款項就可以彌補先生購 買創億公司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虧損,但要支付嘉盛公司一 成服務費等語,伊不疑有他就購買10座塔位,並依宋承勳沈琪的指示將8 萬元從伊郵局帳戶匯入嘉盛公司申辦帳 戶內,到98年9 月間,沈琪宋承勳又一同來找伊,表示 伊必須再購買86座骨灰塔位即要全部購買才能處理出售事 宜,沈琪宋承勳表示伊有96張股票,就是要買齊96個塔 位,要一起處理不能分開處理,且所有股東都在等伊1 人 ,需要一次購買才能處理;而且該段期間,正是因伊先生 車禍過世,當時正跟肇事者談論賠償事宜,對方是一位年 輕女性,僅是代課老師,沒有經濟基礎,伊基於讓雙方家 庭都可以重新生活選擇原諒,賠償金部分僅有強制保險費 150 萬元,伊兒子也選擇自願前往南沙服役,沈琪表現出 關心所以伊都有將這些事情跟沈琪講,沈琪甚至對伊表示 敬佩,並稱伊先生購買未上市股票損失很大一定會幫伊處 理賣掉塔位彌補購買這些股票的損失,所以伊認為沈琪出 於善心,因此伊相信沈琪而同意購買86個骨灰位認購憑證 ,於98年9 月16日轉帳68萬8 千元至嘉盛公司帳戶。之後 到98年12月間,沈琪宋承勳再來找伊說嘉盛公司有承攬 臺北縣遷葬業務,需要骨罈塔位,需求量很大,但伊之前 購買的是骨灰塔位是放骨灰的,而2 個骨灰塔位可以更換 成1 個骨罈塔位,是放骨頭的,需要再繳付96做骨灰塔位 價額,伊也不疑有他同意再付款購買96座骨灰塔位金額, 並於98年12月14日以伊郵局帳戶轉帳76萬8 千元至嘉盛公 司帳戶內,沈琪宋承勳均向伊承諾於伊兒子退伍即99年 7 月、8 月間,就可以將全部骨灰為銷售出去,還說不用 到8 月,清明節前就可以全部賣掉,要伊把握這個機會, 伊才又在98年12月間匯款76萬8 千元至嘉盛公司,宋承勳沈琪雖有交付伊宜城骨灰位永久使用權狀、發票及專案 塔位永久使用權認購契約等資料,但均沒有轉售出去,因 此伊發現被騙,有關契約部分,也都是伊的前匯至嘉盛公 司後才拿給伊的。98年12月14日匯款後張俊隆又來找伊, 表示伊要再繳錢買功德牌位,伊詢問為何沈琪宋承勳沒 有來,張俊隆就說與沈琪宋承勳是不同部門,伊即向張 俊隆表示連孤兒寡母的錢都要騙,沒血沒淚沒人性;要是 沈琪宋承勳沒有跟伊說要彌補創億公司未上市股票虧損



等語,伊也不會跟他們買塔位,而且沈琪來拜訪伊時,還 特別跟伊表示創億公司已經開完股東會,只有伊沒有參加 ,因伊先生過世,所以開會通知無法寄給伊等語,伊還向 沈琪確認是否股東中只剩下伊還沒有處理,沈琪也跟伊確 定說只剩下伊還沒有處理,所以才會相信他們,伊一共被 詐騙金額為153 萬8 千元,就是強制汽車責任險的賠償金 額等語。證人洪玉珊證稱:伊有購買第一電阻股份有限公 司所發行股票,於98年11月間接獲張俊隆電話,其稱有關 第一電阻公司未上市股票問題現由嘉盛公司代為處理等語 ,伊沒有懷疑同意見面,雙方約在伊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中 平路附近一間便利商店或銀行見面,由張俊隆和一位男生 到場,但主要都是張俊隆在講,張俊隆向伊稱,嘉盛公司 要代第一電阻公司處理股票事宜,接著拿出一份宜城花園 墓園的廣告單給伊看,還說因第一電阻公司經營不善,負 責代銷該公司股票的投顧公司委託嘉盛公司代為處理,要 投資人以認購塔位後,並由嘉盛公司代為銷售方式來彌補 之前購買第一電阻公司股票之虧損,每人最多僅可以認購 30個骨灰位,每個骨灰位需繳付8 千元的代辦行政費用, 還承諾幾個月就可以全部代為銷售出去,賣出後扣除相關 行政費用,大概可以拿回8 萬元左右的金額,伊因此相信 張俊隆所講的話,就認購個骨灰位,並依張俊隆所指示將 8 千元匯入嘉盛公司帳戶內,之後伊有詢問張俊隆何時可 以將該骨灰位售出,張俊隆又稱要湊5 個骨灰位才比較容 易銷售出去,伊不疑有他,認購4 個骨灰位,並先後於98 年12月10日及99年1 月11日先後均匯款1 萬6 千元共3 萬 2 千元至嘉盛公司帳戶,但事後根本沒有處理銷售骨灰位 之事,要是張俊隆當時沒有說要幫伊轉賣骨灰位以彌補購 買第一電阻公司股票損失之事,伊就不會購買骨灰位,會 相信張俊隆是因他知道伊有買第一電阻公司未上市股票, 確實是張俊隆主動跟伊提購買第一電阻公司股票之事,他 們很清楚伊買哪一家公司股票等語。證人劉瑞峰證稱:伊 曾購買汰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未上市股票,因該公司 一直未上市而無法處理,於99年3 月下旬某日,接獲宋承 勳電話,其自稱為嘉盛公司業務員,嘉盛公司要代汰捷公 司處理股票事宜,並稱有股東名冊所以才能找到伊,因此 不疑有他,而與宋承勳相約見面,雙方約在伊公司見面, 沈琪宋承勳一同到場,宋承勳有出示他的身分證,並向 伊稱汰捷公司因經營不善,經股東開會協商結果,為彌補 投資人的損失,汰捷公司委託嘉盛公司處理要投資人購買 塔位,且由嘉盛公司代為銷售以彌補之前購買汰捷公司股



票的損失,並稱每人最多僅可購買30個骨灰位,每個骨灰 位需支付8 千元的代辦行政費,購買後嘉盛公司很快會銷 售出去,每個骨灰位可販售15萬元左右,伊因此購買5 個 骨灰位,金額共4 萬元,並依被告指示將款項匯入嘉盛公 司帳戶,伊事後回想,沈琪宋承勳2 人一開始就謊稱要 處理伊之前購買汰捷公司股票之損失為誘因,讓伊陷入金 錢損失之憧憬與錯覺因而上當,事後也沒有處理,伊就警 覺上當受騙,事後還有聯繫伊再加購,伊拒絕,這樣銷售 方式不正常,沒有用塔位來彌補前面投資的損失,伊要提 出告訴是以免有其他人再受騙上當等語。證人陸君兆陳稱 :伊父親生前有投資購買鴻源公司,後來鴻源公司倒閉, 就有以骨灰位做補償,伊父親過世由伊繼承這5 個骨灰位 ,後來接到彭顯博的電話,他本來是找伊父親,所以由伊 出面處理,彭顯博說可以幫忙代為處理伊所繼承的鴻源公 司骨灰位,但骨灰位無法單獨出售要搭配功德牌位才可以 處理出售事宜,且1 個灰位配1 個功德牌位可以賣到20多 萬元,已經找到買家,嘉盛公司會代為銷售,因此購買5 個骨灰位,金額共30萬元,並依彭顯博指示將款項匯至嘉 盛公司帳戶,事後並沒有賣出,伊聯繫彭顯博彭顯博就 一直推託,讓伊無法確認真假,之後張俊隆彭顯博一起 來找伊,跟伊說有同業要破壞該宗買賣,請伊不要相信, 不久伊就接到警方電話等語(分別見臺北地檢署100 年度 偵字第16352 號偵查卷第56頁至第59頁、第138 頁至第 139 頁、第198 頁至第201 頁調查筆錄、偵字第20408 號 偵查卷〈一之二〉第323 頁至326 頁、第351 頁至第354 頁、第409 頁至第412 頁、第431 頁至第435 頁、第454 頁至第457 頁偵字第20408 號〈一之三〉偵查卷第475 頁 至第477 頁、第494 頁至第496 頁、第508 頁至第511 頁 、第551 頁至第553 頁、第563 頁至第566 頁、第592 頁 至第595 頁、第605 頁至第607 頁、第618 頁至第621 頁 調查筆錄,(二之一)偵查卷第8 頁至第9 頁、第17頁至 第19頁、第55頁至第58頁、第107 頁至第110 頁訊問筆錄 ,(二之二)偵查卷第315 頁至第317 頁訊問筆錄),偵 查卷(三)第123 頁至第126 頁、第143 頁至第144 頁、 第156 頁至第158 頁、第166 頁至第168 頁第、174 頁至 第176 頁、182 頁至第184 頁、第192 頁至第193 頁、第 200 頁至第201 頁、第222 頁至第224 頁、第234 頁至第 235 頁、第241 頁至第244 頁、第248 頁至第250 頁、調 查筆錄,101 年度偵字第20317 號偵查卷第20頁至第22頁 訊問筆錄,101 年度他字第5071號偵查卷第83頁至第86頁



訊問筆錄,本院刑事卷〈二〉第90頁背面至第95頁背面、 第136 頁至第143 頁背面、第210 背面至第216 頁、審判 筆錄,卷〈三〉第23頁背面至第29頁審判筆錄,卷〈四〉 第61頁背面至第69頁、第101 頁背面至第106 頁背面、第 156 頁至第165 頁、第160 頁背面至第165 頁、第201 頁 至第211 頁審判筆錄,卷〈五〉第60頁背面至第71頁背面 審判筆錄。復有下列證人於系爭刑事案件提出書證:證人 楊弦積提出沈琪張俊隆宋承勳嘉盛公司擔任協理、 課長之名片、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戶 號:121 、1 千股、1 萬元)、股票轉讓登記表、彰化銀 行匯款回條聯(收款人:嘉盛公司、日期96年10月22日、 金額:49萬元)、嘉盛公司開立證明單、台北富邦銀行匯 款委託書(收款人均為嘉盛公司,日期:96年12月24日、 金額98萬元,日期:97年4 月28日、金額147 萬元)、臺 北縣汐止地政事務所出具土地所有權狀、全民生活事業有 限公司出具福山陵萬壽山永久使用權狀、全民公司、嘉盛 公司與楊弦積簽立萬壽山福山陵靈骨墓永久使用權暨土地 持分契約書、嘉盛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土地他項權利、土 地所有權部資料、寶塔委託買賣合約、證人蔡美英提出被 告顏嘉辰張俊隆所交付名片、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 (日期:97年6 月20日)萬壽山福山陵靈骨墓永久使用權 暨土地持分契約書、萬壽山福山陵永久使用權狀、嘉盛公 司證明單、統一發票、蔡美英申辦臺北富邦銀行保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存摺內頁載有匯款嘉盛公司明細 及支票使用紀錄單資料;證人羅淑敏提出安力達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股股票(戶號112 ,1 千股,1 萬元) 、顏嘉辰張俊隆交付名片、阮念德以手寫公司名稱、行 動電話號碼及傳真電話號碼資料單、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 請書回條聯4 紙(日期各為96年12月6 日、12月24日、97 年5 月20日、6 月10日)嘉盛公司開立統一發票6 紙,日 期:97年2 月15日2 張,品名:塔位土地款、骨灰座、塔 位款、骨灰座,日期:97年6 月25日2 張,品名同前,日 期:97年8 月18日2 張、品名同前,嘉盛公司開立匯款證 明單3 張、萬壽山福山陵永久使用權狀、萬壽山福山陵靈 骨墓永久使用權暨土地持分契約書6 份、臺北縣汐止地政 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1 份等資料;證人吳仁哲提出升聯國 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股股票(1 千股、1 萬元)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1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書、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日期各為:97年11月6 日 、14日,匯款金額:6 萬元、收款人:嘉盛公司)、與嘉



盛公司簽訂之專案塔位永久使用權認購契約書、嘉盛公司 開立統一發票(品名:塔位認購憑證、日期:97年11月6 日、金額:6 千元,日期:97年11月17日、金額:6 千元 ,日期98年11月10日、金額:16萬元)、臺北私立宜城墓 園宜城骨灰位永久使用權狀(產品類別:骨灰位認購憑證 );原告提出沈琪名片、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資股股票(1 千股、1 萬元)、台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 聯(均匯款至嘉盛公司台新銀行帳戶,日期:97年10月29 日、金額1 萬2 千元,日期:97年11月3 日、金額16萬8 千元,日期:97年11月11日、金額:6 萬元,日期:98年 5 月15日、金額24萬元,升聯公司開會通知書、嘉盛公司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97年10月29日、11月3 日、12日、 98年5 月21日、嘉盛公司出具證明書、專案塔位永久使用 權認購契約書、臺北私立宜城墓園宜城骨灰位永久使用權 狀等資料;證人周惠敏提出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增資股股票(戶號80,93 -NX-0000000、91 -ND-0000000 號)、戶號236 (93年增資股股票)、增資 股股票(91-ND-0 000000、91-ND -000 0000 )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買賣證券名 稱:升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匯款日期:91年8 月5 日、 金額9 萬6 千元,股數2 千股)正反面、專案塔位永久使 用權認購契約書、臺北私立宜城墓園宜城骨灰位永久使用 權狀等資料。證人奚江華提出嘉盛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品 名:塔位使用認購憑證、日期:97年11月19日,金額3 萬 元)、嘉盛公司專案塔位永久使用權認購契約、證明書、 臺北私立宜城墓園宜城骨灰位永久使用權狀等資料;證人 林哲賢提出宋承勳嘉盛公司職稱課長名片、專案塔位永久 使用權認購契約書、嘉盛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品名:塔位 認購憑證、日期:98年6 月4 日、金額9 萬元)、臺北私 立宜城墓園宜城骨灰位永久使用權狀等;證人梁馨心提出 鎮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年增資股股票(面額1 千股,新 臺幣1 萬元,日期89年11月1 日,戶號:113 )、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共4 紙(戶名均為嘉盛公司,日期各 為98年6 月23日、金額4 萬2 千元,日期7 月1 日、金額 :6 萬元,日期7 月10日、金額6 萬元,日期99年1 月25 日、金額6 萬4 千元)、嘉盛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共5 張( 品名均為塔位認購憑證,日期98年5 月21日、發票號碼: GA00000000、金額1 萬8 千元,日期98年6 月25日、號碼 :GA00000000、金額4 萬2 千元,日期:98年7 月3 日、 號碼:HA00000000、金額6 萬元,日期98年7 月14日、號



碼:HA00 000000 、金額:6 萬元,日期:99年1 月27日 、號碼:LA00 000000 、金額6 萬4 千元),宋承勳嘉盛 公司名片1 紙、專案塔位永久使用權認購契約書5 份(產 品:均為骨灰座)、臺北私立宜城墓園宜城骨灰位永久使 用權狀共38份、私立宜城墓園受訂單2 紙(日期:98年4 月30日、業務人員為盧祥麟宋承勳,99年1 月26日、業 務人員為宋承勳)、宜城墓園憑證領取簽收單,及代刻印 章授權同意書均2 紙,而證人梁馨心所提宜城花園墓園廣 告單上確實以手寫記載「骨甕1 個35~38萬〈賣價〉、仲 介1 成佣金、宜城19萬6 千元、骨甕11萬9 千元~14萬6 千元,99年清明前約3 月底處理到」等內容之資料。證人 吳奇峰提出宜城花園墓園廣告單、與嘉盛公司簽訂制式專 案塔位永久使用權認購契約書、永豐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 (收款人:嘉盛公司台新銀行帳戶,金額分別為:1 萬8 千元、18萬元)、嘉盛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日期:98年3 月19日、品名:塔位認購憑證、金額1 萬8 千元,日期 100 年1 月17日、品名:功德牌位、金額:18萬)、臺北 私立宜城墓園宜城骨灰位永久使用權狀、淡水宜城墓園永 久使用權狀(品名:功德牌位1 座)、沈琪交付嘉盛公司 名片等資料;證人洪幸娟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 書(收款人:嘉盛公司、金額:6 千元,日期:98年4 月 20日)、嘉盛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品名:塔位認購憑證、 日期:98年4 月23日)及臺北私立宜城墓園宜城骨灰位永 久使用權狀、專案塔位永久使用權認購契約書等資料;證 人劉瑞峰提出嘉盛公司專案塔位永久使用權認購契約書、 開立統一發票(品名:塔位認購憑證,日期:99年4 月6 日、金額:4 萬元)、私立宜城墓園宜城骨灰位永久使用 權狀等資料。證人陳明珍提出嘉盛公司宋承勳張俊隆名 片、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均為嘉盛公司,日期: 98年8 月25日、金額:8 萬元,日期:98年9 月16日、金 額:68萬8 千元,日期:98年12月14日、金額:76萬8 千 元)、嘉盛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品名均為塔位認購憑證, 日期:98年8 月27日、金額:8 萬元,日期98年9 月17日 、金額:68萬8 千元,日期:98年12月15日、金額:76萬 8 千元)、專案塔位永久使用權認購契約書、臺北私立宜 城墓園宜城骨灰位永久使用權狀等資料。證人洪玉珊提出 :第一電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89年度第2 次增資股股票、 股票轉讓登記表(戶號:1 號、1 千股、新臺幣1 萬元) 、92年增資股股票(戶號703 、1 千股、1 萬元)、92年 第2 次增資股股票(戶號:703 號、510 股、501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金額:8 千元)、同前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收款人均為嘉盛公司 ,日期:98年12月19日、金額:1 萬6 千元,日期:99年 1 月11日、金額:1 萬6 千元)、淡水宜城花園墓園廣告 單、臺北私立宜城墓園宜城骨灰位永久使用權狀等資料; 證人陸君兆提出彭顯博任職嘉盛公司名片、張俊隆及其行 動電話紙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帶收入傳票( 收款人均為嘉盛公司,日期:100 年5 月4 日、金額6 萬 元,日期:100 年5 月12日、金額:24萬元,日期100 年 7 月29日、品名:功德牌位、金額9 萬6 千元、品名:功 德牌位土地款、金額14萬4 千元)、嘉盛公司開立統一發 票(日期均為100 年6 月28日、品名:功德牌位土地款、 金額:3 萬6 千元、品名:功德牌位、金額:2 萬4 千元 )、全民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出具福山陵萬壽山永久使用權 狀(發狀日:100 年5 月5 日、13日,產品類別均為福山 陵靈骨墓功德牌位)、萬壽山福山陵靈骨墓永久使用權暨 土地持分契約書、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等 資料。而升聯公司並未委託嘉盛公司辦理任何事宜,甚至 稱已向調查局檢舉有關嘉盛公司破壞升聯公司名義,聯繫 升聯公司股東,以其寵物靈骨塔交換升聯公司股票,並收 取6 千元費用,要股東不要上當等語部分,有證人邱淑月 提出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會通知書記載甚 明。並觀證人梁馨心所提出宋承勳交付廣告單上,除印刷 之廣告內容外,確有手寫記載:「售價股甕1 個35~38萬 售價,仲介1 成佣金、宜城19.6萬元」外,並記載「99年 清明前約3 月底處理到」等字跡資料可憑。而證人羅淑敏 所提出上開安力達公司股票並以手寫「TO:阮先生」等字 樣,亦可徵若阮念德未告知、說明安力達公司股票事宜, 證人羅淑敏何須找出該股票,並影印記載轉交阮念德字樣 後傳真與阮念德。此外,並有全民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萬壽 山—福山陵受訂單(客戶:羅淑敏、日期:97年6 月10日 、業務員:張俊隆阮念德)、印章授權同意書、承購同 意書、萬壽山—福山陵憑證領受簽收單、全民生活事業有 限公司萬壽山—福山陵/金山陵園客戶資料(產品名稱: 功德牌位、客戶:陸君兆、業務:彭顯博)、承購同意書 、代刻印章授權同意書,私立宜城墓園受訂單(客戶:梁 馨心、日期:98年4 月30日、6 月17日、29日、98年7 月 10日,99年1 月26日)、代刻印章授權同意書、專案塔位 永久使用權認購契約書、宜城墓園—憑證領取簽收單、全 民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萬壽山—福山陵受訂單(客戶:楊弦



積、日期:97年4 月28日、產品名稱:骨灰座)、承購同 意書、印章授權同意書、客戶:陸君兆、日期:100 年5 月4 日、業務員:彭顯博等資料均在卷可憑。且證人楊弦 積、曾和媐亦提出與張俊隆簽訂委託出售契約書,觀該契 約書記載文字部分為事前以打字印刷,且其上並蓋有嘉盛 公司大小章,若如林淵德鄭期峰陳嘉盛公司並未代客 戶銷售所購買塔位等產品事宜,則如何會有該有嘉盛公司 大小章之委託文件任由張俊隆簽發後交與證人楊弦積使用 ?是林淵德鄭期峰等人所陳公司禁止也無要求員工代客 戶銷售塔位等產品云云,顯與事證不符。另有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有關心鎮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廢 止等紀錄資料、均附卷可稽。是互相稽核上開證人分別所 供述內容,及所提供資料等,可徵前開證人證述內容確為 真實可信,並非為臨訟誣陷被告等人而共同為勾串之不實 虛偽證述甚明。
⒊另嘉盛公司業務人員得以知悉系爭刑事判決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包括原告在內之被害人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且因相 關發行、出售股票公司遲未上市恐受有投資無法獲利之情 形等資訊,係透過網路購買上開被害人之個資後,進而行 騙部分,亦據林淵德鄭期峰阮念德盧祥麟彭顯博張俊隆沈琪等人於系爭刑事案件中以證人身份陳述、 證人即嘉盛公司業務莊騏維、業務助理鄭閎仁、助理員陳 思頤等人於警詢中均陳述甚詳。即被告林淵德以證人身份 證述:伊接嘉盛公司後,同時找鄭期峰一起來經營,鄭期 峰有出資20萬元購買家俱,伊與鄭期峰各佔一半股份,2 人薪資一樣,每月底薪均為4 萬5 千元,另外有計算佣金 ,伊也有計算寶塔部分的佣金,公司本來賣淨水器,因為 販賣淨水器的利潤比較少,伊就看報紙找有販售靈骨塔的 老闆談買賣事宜,萬壽山福山陵的塔位是由伊負責與該公 司老闆洽談購買,另宜城墓園的產品是伊跟「鴻林公司」 洽談購買,販售塔位的佣金部分,賣1 至9 個佣金是2 萬 元,10個以上是2 萬5 千元,佣金金額是由伊與鄭期峰商 量決定出的,課長部分,如果他的業務課原有開發客戶順 利成交,課長也可以抽佣金1 千元,公司因此分成淨水器 及寶塔部分,鄭期峰是伊妹婿,因此相信鄭期峰,就將寶 塔部分全部交給鄭期峰負責,但伊也會幫忙,沈琪何時進 入嘉盛公司伊已不記得,由伊與鄭期峰一起面試沈琪,沈 琪在公司擔任業務員,公司裡業務主管是鄭期峰張俊隆 是課長,所有業務人員都是寶塔部分,並均由鄭期峰負責 面試,有關業務人員教導部分都要詢問鄭期峰,因由鄭期



峰負責行政與業務,上開萬壽山福山陵及宜城墓園塔位等 產品購入後,由伊與鄭期峰討論出售金額,是2 人商量後 決定的。被告沈琪以證人身份證稱:嘉盛公司負責人是林 淵德,公司是他出資並主導業務與決策,業務部處長是張 俊隆,他的主要業務是教育新進人員推銷公司產品。鄭期 峰證稱:林淵德嘉盛公司負責人,沈琪張俊隆分別為 嘉盛公司業務部協理、處長,阮念德宋承勳盧祥麟等 人均為公司業務人員等語。證人阮念德證述:沈琪嘉盛 公司的協力,張俊隆是處長,並是伊的主管,客戶資料來 源是從網路上購得,之後再以電話聯繫等語。證人顏嘉辰 證稱:伊於96年初經阮念德介紹進入嘉盛公司擔任業務, 由課長張俊隆進行面試,剛進公司是由張俊隆帶伊並介紹 產品讓伊知道公司產品,張俊隆在公司是課長,並有告訴 伊公司有配合的葬儀社,沈琪鄭期峰在公司裡都是協理 ,負責何事伊並不清楚,伊也不會進沈琪鄭期峰2 人辦 公室,賣1 個骨灰位的佣金為2 萬元,張俊隆有告訴伊公 司有配合的葬儀社等語。被告盧祥麟於以證人身份100 年 7 月28日警詢中陳稱:嘉盛公司有2 位協理,1 位是沈琪 ,主要管理業務銷售量,張俊隆負責業務人員業務銷售及 指導公司的靈骨塔位產品,業務員行銷方式通常是課長張 俊隆教導販售靈骨塔,伊剛進公司時,張俊隆有在公司內 先說明公司產品靈骨塔位,並帶伊等業務人員去跑客戶見 習瞭解,尋找客戶部分,是由張俊隆提供客戶電話號碼, 張俊隆有說電話是網路上找的,梁馨心的電話也是張俊隆 提供給伊撥打聯繫上的,伊在職期間僅有2 筆交易,於98 年6 月間離職後,梁馨心之後購買塔位交易情形則不清楚 ,但課長張俊隆有關心梁馨心的交易等語;於本院刑事庭 審理中亦證稱:於97年間伊剛退伍,看報紙人事廣告求職 ,有看到嘉盛公司在應徵人事廣告,伊先打電話約面試, 到公司後才知道是要推銷東西,是由被告鄭期峰幫伊面試 ,就講公司有骨灰位等產品要銷售,鄭期峰在公司是擔任 協理,有關邱淑月部分是伊打電話聯繫上的客戶,於97年 間有3 次交易,均由沈琪陪同伊前往,因當時剛進公司怕 對公司產品不完全瞭解,所以請沈琪陪同伊一起去談,沈 琪當時職務是協理,在跟邱淑月解釋產品、投資方式,及 後續處理方法都是沈琪邱淑月解釋的,伊就在旁邊見習 ,印象中張俊隆也曾陪同伊過,張俊隆當時是課長等語; 證人彭顯博陳稱:伊在嘉盛公司主管是張俊隆,有關客戶 資料來源是張俊隆發給伊的,伊再照資料撥打電話,另沈 琪是協理等語;證人張俊隆亦陳:伊大約於94年間進入嘉



盛公司,是經由沈琪介紹進入該公司的,並由鄭期峰面試 告訴伊工作性質是推銷靈骨塔、獎金計算方式,銷售1 個 塔位獎金就是1 萬5 千元,伊進入嘉盛公司時,沈琪就已 經在嘉盛公司任職,剛開始擔任業務,公司只有銷售靈骨 塔,並沒有看到賣其他產品,公司銷售宜城墓園及萬壽山 福山陵塔位、功德牌位等產品及價格是鄭期峰跟伊說的, 後來97、98年間升為課長,公司負責人是林淵德林淵德 底下幹部是協理沈琪鄭期峰沈琪是業務主管,也需負 責業務,鄭期峰是行政主管,負責處理客戶糾紛事宜,客 戶如果打電話到公司的話,電話就是轉到主管鄭期峰那裡 ,伊有指導宋承勳盧祥麟等人拿廣告單推銷嘉盛公司的 骨灰位,有關羅淑敏部分,是阮念德顏嘉辰在接洽,成 交後阮念德才請伊過去,伊就陪同阮念德去送土地所有權 狀,之後就由伊與羅淑敏接洽,吳仁哲是伊開發的客戶, 後來有請沈琪幫忙,但為何幫忙,及幫忙何事已不記得, 楊弦積宋承勳開發的客戶,成交後在宋承勳宋權狀過去 時有一同過去認識楊弦積,後來也有請沈琪幫忙,因沈琪 經驗比伊資深所以請沈琪出面看有沒有辦法作買賣處理, 沈琪也有向楊弦積夫婦推銷牌位,至於被告張俊隆所陳有 帶楊弦積去皇林公司林建璋,伊記得當時公司的工讀生 打電話給伊叫伊帶客戶去皇林,一開始由嘉盛公司行政助 理打電話給伊,告訴伊葬儀社的地址,當天已經跟楊弦積 約在葬儀社等語。證人宋承勳於100 年9 月8 日警詢中亦 陳:嘉盛公司裡,沈琪擔任協理,張俊隆是有關客戶梁馨 心、林哲賢、陳明珍劉瑞峰等人電話資料是從網路上購 買的,之後再依購得電話資料進行聯繫而聯絡上的等語; 證人莊騏維證稱:伊於100 年3 月底4 月初間進入嘉盛公 司,擔任業務員,嘉盛公司販賣私立宜城墓園骨灰位、萬 壽山墓園骨灰位、骨甕位、功德牌位等產品,林淵德是嘉 盛公司負責人,張俊隆是公司業務部處長,沈琪是業務部 協理,在嘉盛公司位階中,協理的位置高於處長,銷售是 看業務員自己的本事,伊尋找客戶方式是打電話,客戶電 話資料是從網路買的等語。證人鄭閎仁證稱:伊於100 年 7 月初至嘉盛公司任職,擔任業務員助理,平時在公司依 客戶資料打電話給不特定人,詢問客人事否要買或賣塔位 ,伊的主管是張俊隆處長,扣案客戶資料24張就是張俊隆 交給伊的,要伊照明單上面的資料撥打電話給客戶,名單 上就有客戶名稱與電話,伊並沒有以隨機撥打流水號碼方 式開發新客戶,詢問客人是否有意願買塔位或賣塔位,如 果有意願,就留下資料給張俊隆,工作內容都是張俊隆



伊的,扣案筆記資料2 張,是伊寫的向客戶推銷塔位的說 詞筆記,伊在公司沒有聽說用公司室內電話以隨機撥打流 水號碼方式開發新客戶,就伊所知公司內要開發新客戶的 方式,是由張俊隆提供客戶名單、聯絡電話給伊,讓伊依 名單打電話給客戶等語。證人陳思頤證述:伊於96年7 月 份進入嘉盛公司,從事助理,負責整理環境、買便當、整 理業績、報表、公司與會計事務所間之文件等,公司負責 人是林淵德負責公司銷售管理,協理有2 位,一位是鄭期 峰,另1 位是沈琪是業務銷售主管,張俊隆是業務部處長 ,負責業務人員業務銷售及指導公司靈骨塔位產品,在嘉 盛公司協理的位階高於處長,嘉盛公司營運狀況正常,通 常由沈琪張俊隆負責教授業務人員行銷方式,向嘉盛公 司購買靈骨塔位交易的客戶有很多,就100 年4 月至7 月 份就有20至30人,詳細客戶資料都在林淵德那邊等語(分 別見臺北地檢署100 年偵字第16352 號偵查卷第16頁背面 至第17頁、第34頁至第37頁、第147 頁至第148 頁調查筆 錄,100 年偵字第20408 號偵查卷〈一之一〉第12頁、第 78頁、第83頁、第88頁至第89頁、第88頁至第90頁、偵查 卷〈一之二〉第255 頁、第279 頁至第281 頁、調查筆錄 ,偵查卷〈二之一〉第6 頁、偵查卷〈三〉第256 頁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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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汰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民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